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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非全日制用工劳动争议案例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0-31 12:54:11

非全日制用工是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少于全日制正常工作时数标准,以小时计酬的用工制度。因其有着很多灵活的特点,受到更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青睐。

陈律师教你避免劳动纠纷之十四——“灵活的”非全日制用工

相较于标准的劳动关系,非全日制用工建立的劳动关系相对简单易管理,比如说协议口头化、关系终止的无因化、随时化和无补偿化等。正是由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这种高度灵活性,也导致了一些潜在的争议性事项出现。今天我们就通过一个真实案例来说说,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中,最为容易发生的争议——工伤保险争议。

陈律师教你避免劳动纠纷之十四——“灵活的”非全日制用工

孙一与上海市某餐饮管理公司签订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后,成了该公司的非全日制员工。其劳动合同约定,孙一每天的工作时间是3小时,公司按每小时30元的标准向孙一支付工资,该工资中包含了孙一的社会保险费。但孙一在领到工资时并没有委托当地的职业介绍机构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一个月后的一天,孙一在工作中发生工伤事故,造成右臂多处骨折,并失去部分功能。经有关部门鉴定后,评为伤残6级,符合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应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因公司和孙一本人均未参加社会保险,所以孙一的工伤得不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工伤待遇。无奈,孙一只得找公司交涉,但公司认为,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向小时工孙一支付的工资中,包含了孙一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是因为孙一擅自没有缴纳社会保险,才导致其如今无法享受工伤待遇的后果,责任在孙一,与公司无关,所以公司不应承担任何工伤赔偿。孙一自己向公司提出享受工伤待遇的要求遭到了拒绝,便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要求公司给予其医疗费用报销、工伤津贴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相关的工伤待遇。

那么孙一提出的仲裁请求能得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支持吗?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中规定,企业在向非全日制职工支付的工资中,应当包含企业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比例之和。由此可见,企业在向非全日制员工支付的工资中,没有包括工伤保险费。企业在与非全日制员工存在劳动关系期间,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非全日制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此案例中的公司违反了上述规定,未给孙一缴纳工伤保险费,致使孙一的工伤得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给予的工伤待遇。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判令餐饮公司比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承担孙一的工伤待遇,即付给其医疗费用报销、工伤津贴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相关工伤待遇。

陈律师教你避免劳动纠纷之十四——“灵活的”非全日制用工

为了防范潜在法律风险导致此后劳动争议的发生,陈律师在这里提醒非全日制员工应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一是,非全日制员工应尽量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就相关责任事先协商一致。

二是,在劳动合同中不得约定试用期。

三是,非全日制员工的工作时间平均每日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且非全日制用工薪资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四是,非全日制员工可以和企业约定在小时薪资中包含了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但是企业应当依法为非全日制员工缴纳工伤保险。非全日制员工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其与企业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作者简介:北京陈律师,法学硕士,高级合伙人律师,历任特种部队指挥员,检察官,侦查员,纪检干部,企业高管,阅历丰富,学养深厚,擅长疑难重大案件,多种法律关系交叉繁杂案件处理,重信守诺,值得托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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