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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中山好律师,找中山好律师事务所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16 15:07:11
收一面锦旗,获一份肯定——京师中山肖祥雁律师助劳动者维权


近日,当事人XX锋将印着“人民的好律师 正义的守护者”的一面锦旗送到了北京市京师(中山)律师事务所肖祥雁律师的手中,感谢肖律师自代理其劳动纠纷案件以来,勤勉尽责,为其争取到了最大的权益。


事实与理由:

2016年7月,当事人XX锋入职中山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务为保安员,工资为2400元/月,双方依法构成劳动关系,2019年8月,物业公司仅向当事人XX锋发放工资252.2元,未足额发放工资,亦未发放当事人XX锋2019年9月至10月10日期问工资。2019年10月10日,物业公司单方提出解雇当事人XX锋,同时仅向当事人XX锋支付2529元,并未依法全部结算清当事人XX锋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经双方多次商讨无果,之后申请仲裁无果,当事人XX锋委托京师中山肖祥雁律师为维护当事人XX锋的合法权益申请起诉,请求裁决物业公司支付当事人XX锋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工资差额。


案件结果

本案双方就劳动关系解除已签订协议书,本案争议焦点为,原、被告双方是否应按协议书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原告未有证据证明其系受胁迫、欺诈或其他无效情形下形成,故本案协议有效。关于协议的内容,如确实存在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或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有权申请撤销。原告现要求重新核算其应得待遇,应视为其要求撤销原协议。根据本案证据,可显示的是被告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与原告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此情形下,原告主张被告无故违法解除的理由不能成立,但被告依法应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依双方确认的原告月工资标准,应为8400元(2400元/月×3.5个月)。关于原告2019年8月至10月工资,原、被告2019年9月30日签订协议,同意于次月10日解除劳动关系,原告10月未再提供劳动且不可归责于被告,被告无须支付原告该月工资。对于8月、9月工资,原告未正常出勤,但对于未正常出勤原因,被告未有证明是因为原告旷工等拒不提供劳动的行为,原告应获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本院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核算为3440元(1720元/月×2个月),原告已支付252.2元,尚应支付3187.8元。以上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工资合计11587.8元,对比双方协议书中实际约定的2529元,差额明确过大,显失公平。最终,经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决,当事人XX锋获得了合理赔偿。


当事人XX锋对结果很满意,同时他由衷感谢肖律师对劳动者提供的帮助和关怀,感谢他为弱势群体提供的援助,也非常认可肖律师对案件认真负责的态度。肖律师对于获得客户的肯定表示今后将继续秉持真诚、勤恳的工作态度,为广大客户提供更加专业、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肖祥雁律师经典案例:

一、中山市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2019年,案外人XX兴向中山市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照明公司)采购灯具价值33500元,并且XX兴将该批货物交给中山市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物流公司)承运,由物流公司代垫货款33500元,付款期限为2019年7月10日。2019年6月15日,照明公司将货物交付给物流公司,由物流公司将货物从中山古镇运输到常州。物流公司收到涉案货物后,出具货运单承诺在2019年7月10日前向照明公司支付贷款33500元,故照明公司诉至法院。原告照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XX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XX林、XX伶,被告物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京师中山肖祥雁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案号:(2019)粤2072民初16137号】。最终,经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驳回原告照明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XX友犯交通肇事罪一案。(被告人XX友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普通摩托车搭载被害人XX保,因操作不当致车辆失控倒地,事故造成其本人受伤、XX保受伤经抢救无效后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后果。被告人XX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京师中山肖祥雁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案号:(2020)粤20刑终414号】。最终,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207刑初885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XX友的定罪部分;二、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2071刑初885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XX友的量刑部分;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XX友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


三、XX坤与中山市XX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案号:(2020)粤20民终2420号】,物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京师中山肖祥雁律师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XX坤因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9)粤2072民初14954号民事判决,于是提起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介绍


收一面锦旗,获一份肯定——京师中山肖祥雁律师助劳动者维权

肖祥雁律师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肖祥雁律师以专业的法律知识为您提供最专业的法律服务!


秉承执业理念:不信不立,不诚不行!精法以专业、勤勉以敬业!


擅长处理劳动合同纠纷、工伤赔偿、工资报酬、社会保险、休息休假、培训协议、竞业限制约定、服务期纠纷等劳动争议、企民事纠纷(继承、婚姻)、人损赔偿。


肖祥雁律师待人以诚,立世以信,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事认真负责、办案经验丰富,成功代理了几十起劳动争议仲裁诉讼及其他民事纠纷案件,肖祥雁律师熟悉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方式,在中山市劳动仲裁系统和法院系统享有良好的声誉。

肖祥雁律师精通国家劳动人事法规政策,能够防范企业经营风险和用工风险。肖律师致力于企业法律服务的研究与开发,积极的拓展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真正做到急企业之所急,想企业之所想。


肖祥雁律师坚持对劳动法、公司法的研究工作,及时更新知识储备,对企业规章制度管理、合同管理、劳动争议预防与处理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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