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常识

找律师解聘怀孕女职工,员工怀孕后被辞退 单位应支付赔偿金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16 03:43:08

【案情介绍】

2019年8月20日,王某应聘至一家广告公司从事广告设计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月工资6000元,合同期限为三年。2021年10月份,王某经医院检查时得知自己已经怀孕,因反应强烈,医生建议王某在家休养,并陆续为其开具了病假条。2021年11月初,公司电话通知王某声称其工作岗位已另有安排,以后不用再回公司继续工作了。2021年11月15日,王某经与该公司协商无果后,随即向所在区的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万元。后经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用人单位单方擅自解除劳动关系违法,并向王某支付赔偿金3万元。

【律师解答】

首先,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没有正当理由是无权解除劳动合同,为了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对怀孕期间的女职工,无论是劳动法律还是在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都给予了一些特殊的保护。比如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劳动权利,任何单位不得以此为理由侵害女职工的劳动权利等。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同时,《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降低基本工资、取消福利待遇、解除劳动合同。”可见,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间,用人单位没有正当理由是不能解除其劳动关系的。法律对用人单位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作出了明确的限制性规定,也体现了立法者对于女职工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特别关注。

其次,用人单位擅自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依法向怀孕女职工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擅自以劳动者原有工作已另有安排为由,单方解除与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合同,违背法律规定,侵犯了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不成立的。同时,劳动者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的法定除外情形,故用人单位擅自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显然属于违法解除。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之规定,依法向怀孕女职工支付赔偿金。

结合本案,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怀孕女职工王某的劳动合同,而且,王某本身也不存在过错,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属违法解除,用人单位应依法向王某支付赔偿金。

(据天津工人报消息 天津相臣律师事务所卢彦民供稿)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