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罪律师:绍兴柯桥虚开发票罪案件相对不起诉案例汇总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1.1.案例一:王某某虚开发票案
1.2.案号: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绍柯检刑不诉〔2021〕20492号)
1.3.简要案情:王某某伙同他人,为向浙江A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结算工程款,通过他人虚开了开票单位为上海B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受票单位为浙江A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15份,价税合计1500690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让他人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案发后浙江A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补缴了相关税款,缴纳了滞纳金,社会危害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陈某某虚开发票案
2.2.案号: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绍柯检二刑不诉〔2020〕461号)
2.3.简要案情:王某某在经营绍兴市A广告有限公司的过程中,因缺少发票抵扣成本,通过陈某某和金某某等人的介绍,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7份,价税合计1718400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且国家税款损失得到弥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相对不起诉。
3.1.案例三:绍兴市柯桥区A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王某某虚开发票案
3.2.案号: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绍柯检二刑不诉〔2020〕497号)
3.3.简要案情:王某某作为绍兴市柯桥区A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和绍兴B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分别为绍兴市柯桥区A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增值税普通发票7份,发票金额合计494250元;为绍兴B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增值税普通发票4份,发票金额合计330050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绍兴市柯桥区A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绍兴市柯桥区A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王某某不起诉。
4.1.案例四:徐某某虚开发票案
4.2.案号: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绍柯检二刑不诉〔2020〕411号)
4.3.简要案情:徐某某为向A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结算工程款,通过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8份,票面金额合计70万元。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且国家税收损失得到弥补,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5.1.案例五:柴某某虚开发票案
5.2.案号: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绍柯检二刑不诉〔2020〕48号)
5.3.简要案情:柴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0份,价税合计999894.1元。
5.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柴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柴某某系自首,属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柴某某不起诉。
6.1.案例六:骆某某虚开发票案
6.2.案号: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绍柯检公刑不诉〔2019〕498号)
6.3.简要案情:骆某某为从A公司报账套现,通过他人介绍,从寿县B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开具安徽增值税普通发票8份到A公司,价税合计757400元。
6.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骆某某让他人虚开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骆某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案发后A公司补缴了相关税款,缴纳了滞纳金和罚款,社会危害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骆某某不起诉。
7.1.案例七:钱某某虚开发票案
7.2.案号: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绍柯检公刑不诉〔2018〕294号)
7.3.简要案情:因王某某向浙江A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结算需要,钱某某从其的进货单位绍兴B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9份至浙江A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面金额合计548186.27元。
7.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钱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钱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与受票方存在实际交易,且虚开发票金额仅超过构罪标准10万余元,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钱某某不起诉。
8.1.案例八:左某某虚开发票案
8.2.案号: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绍柯检公刑不诉〔2019〕408号)
8.3.简要案情:左某某通过陈某某、王某某等人介绍,从B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开具安徽增值税普通发票18份到绍兴A工程有限公司,价税合计1764600元。
8.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左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左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被不起诉人左某某无前科劣迹,到案后认罪悔罪,案发后,已对相应账务进行处理,也补缴了相关税款和滞纳金,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左某某不起诉。
【关键词】何观舒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 虚开发票罪辩护律师 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绍兴虚开发票罪律师 不起诉
拆迁户可以找当地律师吗,北京征地拆迁律师事务所前十名
有时候,决定胜诉与否的关键是当事人有没有找对一家专业的律所,口碑较好的律所通常胜诉率也会较高一些,所以不妨参考一下当事人收藏的最多的十家律所:征地拆迁... 时间:2022-11-15绍兴聘请刑事辩护律师哪里找,绍兴刑事律师辩护律师
虚开发票罪律师:绍兴柯桥虚开发票罪案件相对不起诉案例汇总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1.1.案例一:王某某虚开发票案1.2.案号:绍... 时间:2022-11-15治安行政处罚能找律师么,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能按治安管理处罚制度查处吗?
■点击右上角【关注】“杨在明征地拆迁律师”头条号,私信回复“咨询”,即可享受一对一法律服务咨询。■杨在明征地拆迁律师,专注为被征收人提供专业、周到的法... 时间:2022-11-15通化找取保候审律师找谁,办案必看逮捕新规定开始实行了吗
10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据悉,《意见》以刑... 时间:2022-11-15大同处理交通事故纠纷律师哪里找,深圳“宾利姐”是珠海女企业家?丁晓平:系谣言,已发律师函
南都讯 “国企书记夫人”、“开50辆宾利”……近日,发生在深圳宝能城市公馆小区的停车位纠纷事件引发舆论关注。网传深圳“宾利姐”是珠海市振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法... 时间:2022-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