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监狱服刑,法律帮助,服刑人员权利,谢冬雪律师,天倪律所
工作经常碰到服刑人员及家属要求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但因为大部分律师对监狱内部管理比较陌生,且没有看到律师为服刑人员提供法律帮助的直接的法律规定,所以心存疑虑,不知接受这样的委托是否合适。本人曾经在监狱从事监管工作、企业管理工作、法律顾问及人事等各方面工作,现结合监狱工作经验、律师工作的经验,以及对法律法规的理解,提出以下观点,供大家讨论指正。
服刑人员:即被关押在监狱执行刑罚的人。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人,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中称之为“罪犯”;刑法及相关决定和解释中称之为“犯罪分子”;在司法部发布的专门针对这些人的规章中,以及检察院发布的一些解释和答复中多使用 “监狱服刑人员”;在教育、帮扶、援助的有关法律法规中基本是用的“服刑人员”一词。这些被判刑的人,绝大部分人对“罪犯”、“犯罪分子”这类词比较抵触,尤其是那些触犯法定罪名的人和自认为被错判的人。作为希望对他们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对他们统称为“服刑人员”比较合适。
一、服刑人员是否应该得到社会的帮助
监狱服刑人员,因触犯法律被判刑,被关押在戒备森严的电网围墙之中,很多人对他们会有妖魔化的想象。其实,监狱服刑人员都是有些特别的普通人而已,他们中间确有极少数人恶习较深难于改造,但大部分人还是有改造向好的愿望和基础的。
在自然犯中有部分人是一时冲动过激犯罪,或过失犯罪,也有少部分自认为被冤枉也确实有可能被错判的人。还有相当一部分的法定犯,即因某一时期国家统治的需要而将某些行为定为犯罪。某些带着时代特征的法定犯和某些严打运动中被定罪的行为,此时有罪,彼时可能就是无罪的,比如1997年前的“投机倒把罪”、 “流氓罪”。
1982年,因为个体私营经济对原有的计划体制造成冲击而发动的经济整肃运动,当时发展民营经济较快的温州地区成为重点打击对象,当地有名的五金大王胡金林、“合同大王”李方平等八大王因“投机倒把”“严重扰乱经济秩序”,或被判刑,或被全国通缉。受这一事件的影响,1982年,温州市的工业增速由1980年的31.5%下滑至-1.7%。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中提出国家要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当地政府的努力下,“八大王”等“投机倒把”案得到平反。
对于监狱服刑人员这些特殊的普通人,大家应该客观公正的看待他们,他们更需要得到应有帮助。作为普通的人,他们和我们大家一样,有着一些与生俱来的基本权利;作为特殊的人,他们还有着法律规定的附有一定条件的权利。每个人的权利应该得到充分的保护。我们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辩护人为争取当事人的权利和司法公正做出了卓越的贡献,那么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是否也应该对此有所作为呢?
二、服刑人员有得到律师法律帮助的需求
监狱服刑人员是特殊的普通人,也是一群特殊的弱势群体,相当一部分人投入监狱后绝望崩溃,甚至产生轻生念头。他们绝大部分人希望得到理解,需要得到帮助,急切的希望早日走出监狱大门,重新开始正常生活。
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可能会有一系列问题需要咨询和解决,如:自己被判刑的案件是否罪罚相当?狱外的民商事纠纷如何解决?服刑期间如何达到监狱的减刑假释要求?申诉是否影响减刑?罚金未交是否影响减刑?病重、病危,不能保外就医,甚至导致死亡的,怎么办?服刑期间受伤,留下后遗症的怎么办……等等。
狱内的服刑人员会就相关问题向可能回答他们的管教咨询;狱外服刑人员家属会就服刑人员的身体状况、狱内待遇、各种权利能否得到保障、以及最为关心的如何能早日出狱等问题寻求律师帮助,或者上网发帖寻求帮助。
由于监狱警察主要职能是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工作重点是监狱安全,对服刑人员重点强调的是服从,他们更注重监管安全和劳动任务的完成与否,无暇过多关注其它问题。而且监狱内管教和被管教这种反差极大的身份,也使得服刑人员不敢轻易提出自己的任何问题。
而律师却不同,律师的职责要求律师更加注重委托人各项权利的保障。而且经历过众多的刑事案件的研究、分析、审判,能够客观的看待这些服刑人员,律师以平等的身份与服刑人员交流、沟通,构建信任关系,律师比一般的人更理解他们,更容易被他们接纳,也更有能力帮助他们。
针对服刑人员的需求,有社会各界人士组成志愿者进监狱提供帮教服务,其形式大多是作报告、送书物、集体座谈咨询等,这些帮助可以使服刑人员感到社会关心的存在,会给服刑人员带来一些温暖和希望,但是由于这种集体活动缺乏针对性,无法解决服刑人员具体问题。
而律师的职业性质要求律师接受委托后,对服刑人员提供的帮助是一对一甚至是二对一的,持续、深入、针对性有的放矢的帮助;这种帮助可以弥补集体活动帮教的缺陷,能够及时反映服刑人员日益多样化和不断变化的需求,并予以及时的帮助。
三、律师为服刑人员提供帮助的法律依据
律师接受服刑人员及其家属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在律师执业这个层面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对律师应当做的工作及可以接受委托范围做出明确规定:“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律师可以委托的范围非常宽泛,有需要帮助的自然人均可委托律师处理。
在监狱这个层面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六十八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以及罪犯的亲属,应当协助监狱做好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该条规定既为实践中广泛存在的帮教提供了法律依据,又为多元社会主体更广泛、更深层次上参与行刑提供了法律依据。律师应该是这种多元社会主体的主力军。
对于律师参与监狱服刑人员的帮教和行刑,监狱方面也给予了一定的保障。如《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接受在押罪犯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可以会见在押罪犯:(一)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二)在民事、行政诉讼程序中,担任代理人;(三)代理调解、仲裁;(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五)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六)解答有关法律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其他文书。其他案件的代理律师,需要向监狱在押罪犯调查取证的,可以会见在押罪犯。罪犯的监护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律师。
四、服刑人员的基本权利和附条件的特别权利
一个执法严格的国家,会将基本人权的保护及于所有的人。服刑人员的基本权利和我们每个人都一样,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国家发展医疗……保护人民健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等等。
服刑人员除了以上这些基本权利,还有法律赋予的有条件的特别权利。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除了强调“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等权利。还可以在一定情形之下,获得表扬、物质奖励或者记功。得到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可以参加自学考试并获相应的证书。服刑人员应该参加劳动,劳动时间,参照国家有关劳动工时的规定执行。罪犯有在法定节日和休息日休息的权利。监狱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并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服刑人员可以减刑和假释作了明确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对服刑人员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
服刑人员这些基本权利和特有的附条件的权利,均应受到保护。
五、律师为服刑人员提供法律帮助的内容
律师为服刑人员提供的帮助,主要是维护他们的合法权利,帮助他们早日回归社会而展开。
内容归纳为:服刑人员在监狱内健康、学习、休息的权利是否能够保障;达到减刑、假释的条件后能否依规定减刑;对有可以保外就医、监外执行情形的服刑人员是否依规定诊断、检查或者鉴别,以及公告和报批;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能否正常行使等等。同时对服刑人员原案件判决的疑问进行分析解释,对判决确有不服的可以代理申诉。律师可以代理服刑人员监外家庭婚姻、继承、民商事纠纷等事务的处理。还可以沟通服刑人员与家庭和原生活所在地区的联系,向他们传递社会变迁的信息,为回归社会后,尽快融入社会提供帮助。
律师通过会见服刑人员,了解服刑情况,为其提供心理、法律、政策、就业等方面的咨询,并就为罪犯维护自身的权益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鼓励服刑人员积极认真的投入改造,就其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分析,提供法律意见。律师需要加强与监狱和监狱干警的横向联系,互通信息加强沟通,将律师难于解决的问题,向监狱方面提出,协同共同解决,维护服刑人员权益。律师以法律工作者同时是第三者的身份对监狱工作进行监督,并对相关工作提出建议。同时也配合监狱对服刑人员的进行各种教育挽救工作,维护监狱的改造坏境的稳定。
六、律师为服刑人员提供帮助暨参与刑罚执行的意义
在刑罚执行工作中,我国历来重视依靠社会力量,运用社会各方面的资源,加强对服刑人员的改造。提高社会参与帮助服刑人员回归社会的能动性和有效性,全面、系统、规范地为服刑人员提供各类服务,提高改造质量,预防减少重新犯罪。发挥行刑追求的社会目的和效益。
但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存在,社会资源参与刑行,依然有很多问题,律师的全面深入的介入应该能够较好的弥补现有的缺陷。律师注重解决服刑人员的具体的实际问题,提供法律帮助,以及心理疏导,进行思想交流和行为指引,协助服刑人员适应狱内的改造生活以及将要走出大门后的正常的社会生活。以达到律师为服刑人员提供帮助之目的:维护服刑人员的权利,帮助他们保持健全心态与人格,促使其积极改造,创造条件早日回归社会。并以此为基础维护促进监狱和社会的稳定,这也是律师为服刑人员提供帮助暨参与刑罚执行的意义所在。
综上,本人(谢冬雪律师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认为:律师接受服刑人员及家属的委托,为监狱服刑人员提供法律帮助,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实践中,已有律师尝试开展这项工作,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大家可以积极行动起来,有什么想法和建议可与我们联系,共同探讨完善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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