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女员工被侵害”案张国被判一年六个月,张国当庭表示上诉。 (人民视觉/图)
2022年6月22日,“阿里女员工被侵害”案所涉人物之一、济南华联超市员工张国,被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判之时,张国当庭表示上诉。
此时距离该案发生已经过了10个多月。2021年7月28日,代表公司赴济南参加完与华联的签约活动次日,阿里女员工周某在济南报警,声称遭到公司同事王某文强奸。一周之后,周某再次在济南报警,声称被张国猥亵。随后,周某在公司内网发长文(以下简称“周某文章”)详述经过,立即引爆舆论。
3天之后,济南警方就张国、王某文涉强制猥亵罪分别刑事立案,王某文与张国于同日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然而,周某率先控告的王某文,却被检方以“不构成犯罪”为由不予批捕,后被周某控告的张国,则一审被判有罪。
同样被周某控告性侵,同样涉强制猥亵罪,相似的环境,同一个时间段,王某文与张国为何结论不同?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哪里?南方周末记者根据在案证据,通过采访相关律师,对两案作出解析。
“阿里女员工被侵害”事件由一次商务宴请活动引发。根据槐荫区法院所查明的事实,2021年7月27日晚,因阿里与华联签约成功,由阿里方面宴请华联员工张某等人。
双方各有3男1女参加。其中阿里方面是王某文、周某、胡某敏和王某兵,华联方面是张某、刘某、张国和陈某丽(女)。8人当中,除了陈某丽和刘某,其他6人均喝了白酒。周某之外的饭局参与者以及包间服务员,在向警方作证时均称无人“灌酒”。
槐荫区法院认定,这是张国与周某初次相识。事实上,张国参加这个饭局颇为偶然——他本非阿里方面的邀请对象。据判决书中引用的华联超市张某(此次宴请华联方面的对接人)证言,他是由于与张国“私交较好”,才让张国一同参加饭局的。
网上流传的2021年7月27日阿里与华联签约现场照片显示,双方8人当中也没有张国。
在当晚的饭局上,张国的座位与周某一开始并不相邻,两人之间隔着陈某丽。
尽管是初次见面,但周某与张国在酒桌上很快熟络起来。阿里胡某敏的证言称,他看到周某向张国敬酒,并将杯中白酒喝完,张国未喝完,周某用右手抓住张国的左手,劝张国把酒喝完。而王某兵的证言则称,张国总是主动向周某敬酒,两人喝了好几次酒。
陈某丽的证言称,在饭局上,她先后两次陪同周某去卫生间,第二次时周某“已有酒意”。后来,她看到张国和周某离开包间,且时间较长。她出来寻找二人时,看到周某背靠走廊的墙,“看样子是喝多了,像是刚吐完,张国拿餐巾纸不停地在周某胸前擦拭”。
陈某丽在餐厅外待了一会回到包间时,发现张国已经坐在她的座椅上,紧挨着周某,周某则趴在张国的腿上。
张某将上述场面用手机拍了下来。根据他的证言,其当时已感觉不妥,曾提醒张国注意,拍照片是为了“事后对张国批评教育”。张某的证言还提到,事后张国对他说在聚餐当晚亲和摸了周某。
根据张国的供述,他在扶着周某出去吐酒的过程中,亲了周某的嘴,并隔着衣服摸了周某的胸部,在周某坐在其腿上时,其摸了周某的隐私部位。在张国的供述中,他承认周当时已经是醉酒状态。
但在该案开庭审理时,张国推翻了自己的上述供述。不过,判决书中还提到,在事后与周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张国承认7月27日晚对周某有过亲嘴、摸胸、摸腿等行为。
在检察官出身的北京律师孟粉看来,张国事后承认强制猥亵行为的聊天记录是本案的关键证据,张国当庭翻供,不影响该犯罪事实的认定。
不过,按张国代理律师冯延强的说法,张国与周某在酒桌上的行为是相互的,并非张国单方面对周某实施。而且那天在酒桌上是周某主动加的张国微信。
槐荫区法院认定,张国在陪周某出去吐酒和回到包间坐在一起时,均对周某实施了猥亵行为。
周某当晚是否醉酒以及是否因醉酒失去意识,成为本案一审争议焦点之一。张国及其辩护律师主张,周某未因醉酒进入无意识进而不知反抗状态,但一审法院对此观点未予采纳。
资深刑辩律师李肖霖认为,与强奸罪一样,强制猥亵罪成立的关键在于“强制”,也就是违背受害人意志,即刑法中所规定的“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猥亵他人。司法实践中,受害人因醉酒而处于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状态时,通常被视为刑法规定中的“其他方法”。
李肖霖还认为,强制猥亵罪成立的另一前提,是受害人一方不存在主动亲密行为,因为若存在主动亲密行为,就说明加害人的行为没有违反其意志,也就不构成犯罪。
周某趴在张国腿上的照片后来在网上流传。在张国家人看来,这表明周某对张国有主动亲密行为。
然而周某律师杜鹏的观点相反,他向南方周末记者表示,这张照片是周某酒醉,同时也是给张国定罪的重要证据,“你们第一次见面,一个女人如果不是喝醉了,怎么可能趴在你的腿上?”
而在广州律师杨志伟看来,单凭这张照片,既无法证明张国无辜,也无法证明张国有罪,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评判。
监控视频显示,当晚的饭局于10点多结束。据一审判决书记载,散场后胡某敏、张国架着王某兵在前,其他人跟在后,陈某丽搀扶周某。其间周某曾有“在行走时踉跄”“(进电梯后)倚靠着电梯墙,闭着眼,身体轻微晃”等动作。不过按张国代理律师冯延强的说法,通过监控视频只能看出王某兵醉酒,看不出周某醉酒。他不认可一审判决书中“陈某丽搀扶周某”的描述,认为两人是“手挽手”正常行走。
据一审判决书中所引用的证人证言,参与饭局的6人和包间服务员均表示,散场时周某已经喝醉。其中陈某丽的证言称,到居住的酒店时,周某把手机等物品落在出租车上了,是她帮其收拾的。在酒店前台时,周某还说错了房间号,此外,周某进入房间后即呕吐。
饭局结束当晚,周某曾先后与两位阿里同事通话。其同事胡某鹏(未参加饭局)的证言称,周某回到酒店房间之后,曾连续五次给她推送张国的微信名片,其打通周某的微信电话时,后者一直在哭,不说话。
王某文的妻子认为,周某回酒店后能先后给两个同事拨打微信电话,说明她没有失去意识。
而陈某丽和王某兵则作证称,周某第二天曾问二人当晚是谁送她回的酒店,该证言指向周某对当晚发生的事情确有部分失忆。
槐荫区法院根据案发当晚周某饮酒后出现步态不稳、呕吐、上身倒伏在张国身前、部分失忆等表现,认为“足以认定周某因醉酒处于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状态”。
张国妻子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张国那天晚上也喝醉了。他和阿里员工送王某兵回酒店后,曾跟周某通过电话,之后骑车去找周某,结果因去错了酒店没见到,由于喝醉,张国骑车时在路上还摔了一跤。她说,事发时自己在泰安照顾生病的父亲,并不在济南家中。
相比较当晚的行为,张国于次日(2021年7月28日)早晨在周某房间内实施的行为争议较大。
一审判决书对于张国进入周某房间的过程这样描述:“……张国自案发当晚聚餐后至次日早上多次联系周某、询问周某住宿酒店并设法进入周某房间……”
根据此描述,应为张国主动联系的周某。然而济南警方2021年8月14日发布的情况通报却显示周某主动:“……7月28日7时14分,周某与张某联系,告知房间号码……”
对于周某次日早上主动给张国打电话一事,其律师杜鹏解释说,由于张国前一晚给周某打了很多微信电话,第二天周某打开手机微信后“迷迷糊糊”点了一下,结果拨通了,张国也接了。
据张国向警方提供的家中监控视频所记录,其与周某的微信电话接通后,两人曾进行如下内容的对话:
张国:你给我发个定位,行不行?
周某:就是济南西站的亚朵,208。
张国:208?208,是吧?
周某:对。
据警方上述情况通报,张国接到周某电话后,从家中携带一盒未开封的避孕套,于7时59分到达酒店,“敲门进入”周某房间。
情况通报称,张国在周某房间内呆了约一个半小时,离开时还带走了周某的内裤,其带去的避孕套(未开封)则遗留在周某房间内。
在这一个半小时里房间内究竟发生了什么,由于没有监控视频,只能靠周某和张国二人的说法来还原。
据一审判决书,周某的说法是:张国进入到房间后,她当时浑身无力,便躺到床上想再睡一会儿。其间,感觉有人对其实施猥亵行为,其清醒,推开张国说不要碰她。
此说与判决书引用的张国口供基本一致:张国进到周某房间后,周某说想再睡一会儿,便躺在床上。张国隔着被子对周某实施了猥亵行为。周某睁开眼,躲在床边,张国问周某想不想发生关系,周某说不要这样……此后气氛比较尴尬……周某断断续续问了其前一晚在饭店发生的事。9时30分左右,周某让其离开。
杨志伟对周某的行为感到难以理解:周某在前一天晚上才认识张国,并怀疑遭对方猥亵,怎么可以在对方还在房间时这么容易睡着?
杜鹏对南方周末记者说,周某那天早晨把张国叫来,主要是想了解前一天晚上发生的事情。
而在周某文章中,对张国次日早晨去其房间一事只字未提,并在文中暗示避孕套是王某文所留,内裤是被王某文偷走。事实上,王某文第二次进入周某房间时,确实曾在网上下单买过避孕套,但在他离开周某房间后才送到酒店前台,王某文第二天早上去酒店将避孕套取走并丢弃。
按杜鹏对南方周末记者的解释,这是因为周某当时“思想不清楚”,“模模糊糊觉得王某文对她性侵,所以把这些事都记到王某文身上了”。
根据胡某鹏的证言,2021年7月28日17时56分,周某在微信中称“不想牵扯商家,我现在只想追究‘曲一’(王某文在阿里的花名)的责任,其他的人,我认了,吃亏就吃亏了”。
据张国的一审判决书中周某丈夫的证言,他从2021年7月27日22时42分至次日9时36分多次与周某联系,周某均未回信息和电话。7月28日9时43分,周某与其微信通话,说前一晚有人送她回来,有人亲她。10时2分,二人再次通话,周某说前一晚是陈某丽和王某文送她回酒店,后者已承认亲她、抱她、摸她。后周某说住宿的酒店不同意调取监控录像,其遂让周某报警,周某同意。
不过,王某文与周某于7月28日9时43分开始的微信聊天记录表明,王某文并没有承认亲、抱、摸周某,只是承认自己和陈某丽送周某回的酒店,“没发生啥,就是你喝大了,到处打电话……”
当晚的饭局散场之后,由王某文与陈某丽打出租车送周某回酒店,其中陈某丽坐在前排,王某文和周某坐在后排。
在张国强制猥亵案中,王某文也作了证。其证言中提到一个重要细节:王某文和陈某丽送周某回酒店途中,周某曾因醉酒亲其脖子。
这一说法被陈某丽的证言间接证实。她作证称其从周某房间出来后,看到王某文的左脖颈上有一个圆形红印。
根据陈某丽事后对王某文妻子的说法,她在出租车上曾听到王某文对周某说:“新月(周某在阿里的花名)不要这样”,周某则向其道歉。
王某文的证言还称,在送周某回到酒店离开后,自己接到胡某敏的电话,对方称周某与他联系,哭哭啼啼,胡某敏让其去看看周某的情况。
就是在此次进入周某房间期间,王某文被警方认为对周某实施了强制猥亵行为,并因此受到治安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和张国一样,王某文在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期间,也写了一份“悔过书”,承认在周某醉酒的情况下对其实施了亲密行为。
在王某文的一位代理律师看来,王某文之所以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关键就在他脖子上留下的“草莓印”(吻痕)。该律师认为,虽然出租车上发生的事情没有录音,警方也没有就“草莓印”做DNA鉴定,但足可以认为“草莓印”是周某留下的。“一个人不可能自己吻自己的脖子,更不可能吻出伤来,后排只有一男一女两个人,只能是周某吻的,能吻出伤来,说明得有多使劲?”该律师对南方周末记者说。
在王某文上述代理律师看来,吻痕作为客观证据,证明周某在出租车上对王某文有主动亲密行为,而王某文即使后来在房间里对周某有亲密行为,也应视为是对周某主动亲密行为的回应,并不违反周某意志,王某文自然无罪。
在张国强制猥亵案中,其本人及辩护律师也提到周某对张国有主动亲密行为。但一审法院认为无证据证实这一点。张国的律师冯延强对南方周末记者说,证人证言中有提到周某对张国有拉手、搂腰、主动倚靠等行为,但判决书没有引用。
周某的辩护律师杜鹏承认,周某确实是在王某文脖子上亲出了一个“草莓印”。他说根据周某事后回忆,这是由于其醉酒后产生了“对象错误”,错把王某文当成了自己老公,而王某文当时也有回应,也亲她、摸她了。她向王道歉,也是由于“对象错误”,“在外面受了欺负,(觉得)对不起她老公”。
杨志伟认为,醉酒状态并不影响周某对王某文主动亲密行为的成立。在他看来,在当晚无人“灌酒”的情况下,周某喝醉是一种自主行为,其本人应对醉酒产生的后果负责。在他看来,按同样标准,如果王某文在周某房间里的行为对周构成强制猥亵,那么周某在出租车内的行为同样也对王构成强制猥亵,而且相比较王某文的行为,事实更为清楚,证据更加确凿。
王某文的上述代理律师认为,由于“草莓印”这一客观证据的存在,王某文的行为既不构成犯罪,也不构成违法。不过,在该律师看来,在“阿里女员工被侵害”案中,王某文能脱罪是非常幸运的。在司法实践中,不管是强奸案还是强制猥亵案,女方但凡酒后与男方发生性关系或亲密行为,只要去告,男方一般都会被定罪。
王某文后来就其所受到的治安处罚提起了行政复议,被驳回后又对济南市政府和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提起行政诉讼。此外还起诉周某侵犯其名誉权。两案目前均未开庭。
南方周末记者 柴会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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