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常识

偷东西找律师,偷东西找律师有用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15 12:34:08

广东,刘某甲两次入户偷窃女士内裤,经鉴定,其用于收藏的两条价值18.56元。律师:刘某甲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构成盗窃。

(案例来源:广州萝岗区法院)

【@法网人生 】

检察机关指控,刘某甲使用暴力开锁的方式,打开被害人邓某乙租住的房门,入内盗窃的女性黄色内裤一条,后将其丢弃。

三个月后,刘某甲再次作案,用同样的方式打开被害人张某乙租住的房门,盗窃4条,后将其中两条放回到张某乙的阳台,另两条用于收藏。

第二天,刘某甲再次窜至张某乙居住的房屋,准备打开房门时被张某乙的男友发现,会同房东将刘某甲抓获,并报警处理。

公安机关对刘某甲的住处进行搜查,发现钥匙5把、门禁卡2个,女士内裤9条,内衣3件,经价格鉴定部门鉴定,被害人张某乙被盗的两条衣物价值18.56元。

检察机关指控,刘某甲为满足其变态癖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刑法264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审理期间,刘某甲的辩护人指出,盗窃罪的典型特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是本案中,由于刘某甲本人的心理问题,其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律师指出,盗窃是占有公私财物,但显然本案中,刘某甲的目的并非是财物,而是满足特别的癖好,不应以盗窃罪论处,给予其治安管理处罚即可。

法院认为,律师混淆了“动机”与“目的”的关系,确实,从本质上来讲,刘某甲的犯罪动机是满足特别的心理及生理癖好,是他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

而犯罪的“目的”则是犯罪人产生内心动机后,通过犯罪行为达到预先设想的目标和结果,从本案来说,刘某甲的犯罪目标就是占有女性的贴身衣物。

从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来说,犯罪动机不是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这很好理解,比如为公益事业,却使用秘密窃取的手段占有公私财物,同样构成盗窃罪。

本案中,虽然刘某甲的行为是为了满足变态癖好,但此动机不是阻却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的事由,刘某甲也稳定供述其入户盗窃的目的。

因此,对于刘某甲来说,所盗窃赃物无论用于何种目的,都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因此,律师的此辩护意见,法院没有采纳。

对于给予刘某甲治安处罚即可的意见,法院认为,按照刑法的规定,盗窃数额不是评判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的唯一因素。

虽然其盗窃物品经评估仅18.56元,但其使用暴力方式开门入户盗窃,属于典型的盗窃行为,同时,其在一年内三次进行盗窃,也符合法律对于盗窃罪的规定。

法院认为,刘某甲入户盗窃,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还非法侵犯了他人住宅,其行为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

因此,法院对于律师的两条辩护意见,均不予以采纳。法院决定,刘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两条赃物发还被害人张某乙。


男子偷窃女士内裤,其用于收藏的两条价值18.56元。律师:刘某甲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构成盗窃。

来源:法网人生

图文均来自网络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