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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11 02:39:08
禁止强迫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河北省修订土地管理条例

土地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3月3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修订案)》(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

“《条例》顺利修订通过,对于强化土地管理层面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和创新经验,统筹推进保护资源、保障发展,为新时代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提供土地资源保障具有重要意义。”在当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马桂旺表示。

新修订的《条例》共8章73条,紧紧围绕我省土地管理实际,明确了国土空间规划、耕地保护、建设用地使用、土地使用权属登记、监督检查等内容,为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提供法治支撑。

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基。《条例》明确,耕地开垦费标准由省发展改革、省财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县(市)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补充耕地的质量进行验收,政府应当投入资金对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进行复垦。

对于民众关切的土地征收和补偿制度,《条例》指出,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的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在宅基地管理等直接关系农民利益的问题上,《条例》对宅基地用地标准、申请条件、退出、不予批准的情形做出了明确规定,强调规范宅基地管理,科学划定宅基地范围,合理保障农民村民宅基地需求。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此外,《条例》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应当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中安排不少于国家和省规定比例的土地用于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用地,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近年来,我省高度重视土地管理和使用工作,在耕地保护、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省自然资源厅二级巡视员贡志刚表示,相关部门将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结合工作实际,抓紧研究相关配套政策,进一步提升我省土地管理的科学性、稳定性和实效性,为新时代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提供资源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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