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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通知书,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离婚冷静期通知书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10 17:24:09

“人们常说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当婚姻因故出现裂痕,感情陷于危机时刻,双方应珍惜缘分,努力挽救。”据福建省连城县法院微信公号消息,1月5日,该法院发出了《民法典》生效后首张“离婚冷静期通知书”。

连城法院发布离婚冷静期通知书,起诉离婚也要“冷静一下”?

南都记者关注到,连城法院发布“离婚冷静期通知书”的做法并非个案,此前全国法院进行的家事审判改革中,确有“离婚冷静期”尝试,河南、上海、四川等地也多有试点。

有专家对此表示,法院设置“离婚冷静期”需要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在只有一方提出请求、夫妻另一方不同意的情况下,强行推行“离婚冷静期”并不合适。

此前多地法院已有尝试

据连城法院介绍,本案张某和李某虽然都同意离婚,但是双方“对孩子抚养权不明晰”。法官委托家事调查员了解情况后,综合分析张某和李某平日感情融洽,只是因为一些家庭琐事导致离婚,双方都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婚姻还有修复的可能,遂向双方颁发了“离婚冷静期通知书”。

连城法院结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的相关规定,结合审判实务,针对双方“对孩子抚养权不明晰”等几种情形制作了“离婚冷静期通知书”。

南都记者关注到,连城法院发布“离婚冷静期通知书”的做法并非个案,河南、上海、四川等地曾多有尝试。

早在2017年3月,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人民法院曾针对“85后”夫妻离婚案发出全省首份“离婚冷静期”通知书,限定这对夫妻冷静3个月,其间不得向对方提出离婚。

去年9月,浙江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下发了一份“离婚冷静期通知书”,引发关注。通知书称,“希望双方慎重考虑,多思索过往感情,多珍惜家庭完整,多关怀子女健康成长,相互理解,增加沟通,努力消除彼此间的隔阂,妥善解决已产生的矛盾,促使双方和好。”冷静期结束之后,原告申请撤回了该案的起诉。

我国离婚率不断攀升,不乏冲动离婚现象

近年来,我国离婚率不断攀升,民政部数据显示,2019年,我国登记离婚达415.4万对,其中不乏轻率离婚、冲动离婚现象。

对此,《民法典》将“离婚冷静期”纳入婚姻家庭编的登记离婚程序,根据新规,离婚程序调整为“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曾表示,《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编新增了离婚冷静期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实践中,由于协议离婚登记手续过于简便,轻率离婚的现象增多,不利于家庭稳定。为此,《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编规定了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上述相关负责人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研究认为,离婚冷静期制度只适用于协议离婚,而起诉离婚不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

法院设置“离婚冷静期”需经当事人同意

《民法典》规定的“离婚冷静期”并不适用于起诉离婚,连城法院的上述做法是否无法律依据?

南都记者了解到,对于诉讼离婚,1950年《婚姻法》规定“县或市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也应首先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时,即行判决。”1980年和2001年《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婚姻法》并无诉讼离婚“离婚冷静期”的规定。

但在此前法院进行的家事审判改革中,确有“离婚冷静期”尝试。

广东省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游植龙告诉南都,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开展了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试点工作。试点的意见中提到,要在诊断婚姻状况的基础上,注意区分婚姻危机和婚姻死亡,积极化解婚姻危机,正确处理保护婚姻自由与维护家庭稳定的关系。有些基层法院由此开始了离婚案件“离婚冷静期”的尝试。

2018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法发〔2018〕12号】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在冷静期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开展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工作。冷静期结束,人民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

但游植龙也提醒,根据上述意见,设置“离婚冷静期”需要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在只有一方提出请求、夫妻另一方不同意的情况下,强行推行“离婚冷静期”并不合适。

“离婚案件从立案、安排开庭到判决,都有比较长的时间,在此期间,如果法院认为当事人有和好可能,完全可以进行调解、邀请相关人员介入进行情感修复。”游植龙称,在现有诉讼程序下,完全有足够长的时间给予离婚的夫妻“冷静”和情感修复的机会,再设置“离婚冷静期”属于多此一举。

此外,他也表示,如果设置的“离婚冷静期”期间没有包含在法律规定的法院审理期限内,就是在现有的诉讼程序下,又增设了一种程序,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关于法院审理期限的规定,并无法律依据。

南都记者刘嫚 发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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