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常识

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增加的原因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08 19:16:12
企业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有关问题

Q1、融资担保公司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有关问题

问题详情

您好,我公司是一家融资担保公司,已全额提取完截至上年年底的盈余公积,本年想用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咨询以下问题:

问题一:21年产生的未分配利润是否需计提10%的法定盈余公积之后才能转增资本?

问题二: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是否有限制比例?

问题三:法人股东做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是否需要缴纳税款?

问题四: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是否需要先转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专家解答

答复一:

这个没有严格规定。原则上每年末才计提盈余公积。

答复二:
未分配利润可以全部转增资本。
但是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是有限制比例的,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答复三:
1、自然人股东要求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应当按照依照税法规定计算扣除个人所得税以后的未分配利润才能办理转增资本的手续。
2、法人股东做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复四:
这个没有具体规定。“股权投资准备”等准备项目属于所有者权益中的准备项目,是未实现的资本公积,不能用于转增资本。“资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等项目是所有者权益中已实现的资本公积,可按规定程序审批后转增资本。

提醒:
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的部分,个人股东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我国税法暂时没有直接的规定。实践中,监管部门存在不同理解及认定方式,最好需要具体沟通当地税局。

以上供参考。

Q2、我单位是驻华代表处,本季度收到个税手续费返还3万,请问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吗?还是需要缴纳增值税?

问题详情

我单位是驻华代表处,本季度收到个税手续费返还3万,请问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吗?还是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缴纳,使用的税率是多少,在申报表中的哪一栏填写?我单位收到的这个3万,算是不含税的销售额,还是含税价呢?

专家解答

1、本季度收到个税手续费返还3万,照样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也就是月度未超过15万元或者季度45万元免征增值税。

2、若是超过了15万元或者季度45万元的,则需要交纳增值税,小规模1或者3%。属于经济代理服务,填报在服务栏。
收到的这个3万,是含税价,需要换算为不含税的。比如假设按照1%,则不含税金额= 3万元/1.01。

以上供参考。

Q3、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第六条确认在2021年收入中的财政资金,是否还能适用财税〔2011〕70号文中“5年不征税收入”的政策?

问题详情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下称“17号公告”)第六条对企业取得政府财政资金的收入时间确认做了规定,并落款公告适用于2021年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财税〔2011〕70号(下称“70号文”)对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留有5年的“不征税收入”过渡期。

综上,按17号公告确认在2021年收入中的财政资金,是否还能适用70号文中“5年不征税收入”的政策?

专家解答

1、首先5年的“不征税收入”过渡期仅仅适用于符合70号文条件的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不适用于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财政收入。

2、因此按第17号公告确认在2021年收入中的财政资金,当然还能适用70号文中“5年不征税收入”的政策。

3、也就是说只要是符合70号文条件的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都是适用“5年不征税收入”的政策。

参考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第六条:
六、关于企业取得政府财政资金的收入时间确认问题
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参考二: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以上供参考。

作者:郝守勇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