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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嘉观 依法行政观察
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经常需要签订合同,政府合同也往往呈现出数量多、金额大、内部审查严格的特点。作为政府法律顾问,我们在服务政府客户时发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进行合同审查时,往往会产生以下困惑:
合同应当包含哪些必备条款?
哪些属于需重点审查的关键性条款?
不同类型的合同分别有哪些注意事项?
……
为了解决大家的上述困惑,本文将按照合同的一般结构:合同首部-合同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合同尾部,总结出政府合同审查的40个要点问题,逐一进行解答,并提供相应的合同条款参考示例,帮助大家准确把控合同审查风险!
一
合同首部
1. 合同一般应当包含哪些必备条款?
解答:一般应当包含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合同标的、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合同履行方式、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法、合同生效、合同份数等条款。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因此,为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障合同顺利履行,建议在合同中对前述条款进行明确约定。
2. 合同是否必须有编号?
解答:不必须,但从规范内控角度建议给合同编号。
分析:合同的编号主要是为了方便管理与查找合同,不会影响合同的内容及订立。通常可以采取“部门缩写+签订日期”的方式,如安委办于2020年6月22日签订的一份《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合同》可以编号为“AWB20200622”;对同一部门同一天签订的多份合同,可以采取加“-N”的方式予以区分,如“AWB20200622-1”“AWB20200622-2”等。
3. 名称叫“合同”“协议”“协定”“契约”等是否有区别?
解答:没有区别。但法律上有正式名称的,应尽量使用正式名称,如遗赠抚养协议、特许经营合同等。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之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实践中,“合同”“协议”“协定”“契约”等名称一般是通用的,只是当事人的表述习惯不同。
但对于一些法律上或者经济生活习惯上按其类型已确定了一定名称的有名合同而言,从补充当事人约定疏漏的角度而言,应尽量使用正式名称。常见的有委托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买卖合同、技术合同等。
4. 作为合同的“甲方”或“乙方”,对权利义务、合同地位等是否会有影响?
解答:“甲方”“乙方”等名称本身不必然影响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地位主要考量合同中对权利义务如何约定,“甲方”一般处于强势地位只是交易习惯,并非法律强制性规定。
分析:甲方、乙方作为合同订立的双方,在法律上地位是平等的。对于合同中“甲方”“乙方”称谓的定义,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自行约定。只要符合合同成立生效的要件,哪一方作为甲方或乙方,均不会对合同效力产生必然影响。
为了便于管理与记忆,可以选择让承担货币支付义务的一方或提出目标的一方作为甲方。更为重要的是,合同首部一旦确定了甲方乙方,在后文中要进行统一对应,防止合同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混乱。
5. 合同中应当包含双方当事人的哪些必备信息?
解答:合同一方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地、联系电话,并留存身份证复印件,以避免发生对自然人身份的争议。
合同一方当事人是法人的,应写明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并留存法人资质复印件,如有授权委托人还应填写委托人相关信息。
【参考示例】以下提供自然人及法人作为合同当事人的两种示例以供参考:
甲方/乙方:××× 甲方/乙方:××公司
身份证号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电子邮箱: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6. 如何查询对方当事人准确全称、经营范围、信誉情况等基础信息?
解答: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进行查询。此外,启信宝、天眼查等平台也都可以查询到对方当事人准确全称、经营范围、信誉情况等基础信息。
分析:合同签订前,核对当事人准确全称、经营范围、信誉情况等基础信息十分重要。
如合同主体与实际签字盖章的主体不一致,可能引发关于合同履行方的争议,甚至可能需重新签订合同。
如合同主体缺乏法律规定的相关资质而从事特定交易的,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如合同主体的信誉情况、履约能力较差,可以考虑增加担保、加重违约责任或跟更改履行方式(如先支付部分款项,待合同履行完毕后支付剩余部分)等。
7. 劳务派遣单位应有何资质?
解答: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营范围应包含劳务派遣业务。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因此,劳务派遣合同应当重点审查劳务派遣单位的经营范围中,是否包含劳务派遣业务,是否仍在经营期限之内等信息。
此外,根据2020年3月1日施行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因此,2020年3月1日后,建议尽可能减少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8. 受过行政处罚的企业还能参加政府采购项目吗?
解答:要看该处罚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记录”的范围内,如果属于,就不能参加政府采购项目。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应当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这里的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9.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合同效力如何?
解答:合同无效。
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二
合同权利义务
1. 经过公开招投标的合同,审查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解答:经过公开招投标的合同,在审查时不能对合同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据此,经过公开招投标的合同,在审查时不能对合同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
因此,建议招标人在发布招标文件前仔细审查合同内容,在最终签订合同时,不建议再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
2. 约定合同的付款条款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解答:对于合同的付款条款,应当明确付款条件、发票的交付时间、付款方式和收款账户等内容。
分析:明确付款条件是清晰地界定货物购买方的付款义务何时成就的前提,若付款条件不明确,则会导致合同双方对货物购买方何时应当付款理解不一致,进而引发纠纷。
货物购买方为政府机关时,建议应当先收到发票再付款。同时,为了督促供应商能够按时足额交付标的物,并降低货物购买方的资金风险,建议合同约定的付款节奏与合同标的物的交付节奏相一致,比如采取分期付款、货到付款的方式。
此外,合同中供应商的收款账户应当属于供应商的银行账户,即收款账户的名称应当与供应商的名称保持一致。
3. 买卖合同应当对货物进行哪些约定?
解答:买卖合同应当明确所购货物的品牌、规格、型号、数量及包装等内容。
分析:对于货物购买方而言,将所购货物的具体特征约定的越详细越明确,越能够实现合同目的,即确保供应商最终提供的标的物符合购买方的要求。
因此,货物买卖合同应当对所购货物的品牌、规格、型号、数量及包装等内容进行详细的约定,避免因对货物的规格、型号、数量等约定不明而引发纠纷。
4. 买卖合同的收货方式、风险承担等应当如何约定?
解答:对于政府机关而言,建议将买卖合同的收货方式约定为指定地点收货,在货物交付前,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参考示例】
卖方将货物送达买方指定的收货人和交货地点,买方指定的收货人为:【】,交货地点为:【】。
卖方负责货物的装卸,卖方将货物卸至交货地点并经买方验收合格后,视为卖方交付完成。货物在交付买方前,货物的毁损灭失风险由卖方承担。
5. 如果涉及到运输与安装,应当如何进行约定?
解答:如果货物涉及到运输和安装,合同双方应当对运输、安装的责任主体及费用承担主体进行明确约定,并约定运输、安装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主体。
【参考示例】
卖方应当将设备运输至安装地点,该运输费用已包括在本合同约定的合同总价款中,买方不另行承担运输费用。
卖方自行运输或者委托第三方提供运输服务应当充分考虑到设备的体积、质量和需要特殊方式运输的物品,以保证在运输途中不损坏和丢失设备;卖方应当根据拟运送货物的特性制定完善的包装方案并向买方进行说明。设备运输过程中的一切毁损灭失风险由卖方承担。
卖方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设备安装方案,并报买方审核同意实施。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对安装方案进行解释说明。
卖方在安装过程中,应当严格准守技术规范,做好安全防范。设备安装过程中产生的一切损害后果由卖方承担。
设备安装完毕并经调试验收合格后,方视为卖方完成交付义务。
6. 标的物在货运过程中意外毁损的,谁来承担损失?
解答:标的物在货运过程中意外毁损的,一般应当由出卖人承担损失,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毁损灭失风险由卖方承担。
【参考示例】
卖方负责将货物运输至买方指定的交货地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毁损灭失风险由卖方承担。
7. 双方没有约定货物检验期间的,买方应当在多长期间内通知卖方?
解答:合同双方没有约定货物检验期间的,买方应在交付时或交付后的合理时间内及时进行质量检验,并把检验的结果通知卖方,便于及时主张我方权利。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因此,买方应在交付时或交付后的合理期间内及时进行质量检验,并把检验的结果通知卖方,便于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避免被认定卖方交付的标的物符合合同要求。
8. 承租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解答: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从承租人(二房东)处承租房屋时,应注意确认承租人的剩余租赁期限。
9. 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建设审批手续的施工合同的是否有效?
解答:合同一般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相关审批手续的有效。
分析: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未取得相关建设审批手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般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发包人取得相应审批手续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三
违约责任
1. 合同可以约定哪些违约责任类型?
解答:合同中可以约定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甚至解除合同等不同程度的违约责任。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违约金的数额写多少合适?
解答:在起草违约责任条款时,只要违约金额约定不属于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双方可自由协商违约金数额,如:可以约定按合同总金额的百分比计算违约金;有明确交付日期的,还可约定按天数计算违约金,如“每逾期一天,按合同未付款项的1‰计算违约金”;还可直接约定违约金数额,如“违反保密条款的,应承担人民币20万元的违约金”。
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除该条款外,法律对于违约金的数额并无其他要求。在诉讼中,违约金的数额是否合理更多取决于诉争双方对损失情况的举证及法官的自由心证。
3. 什么是定金?定金和订金有什么区别?
解答: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而订金只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交付订金的一般视为交付预付款。
分析:二者的区别在于:(1)定金具有担保属性,订金不具有明显的担保属性,仅为预付款;(2)定金适用双倍返还罚则,订金则不适用双倍返还罚则;(3)定金的金额要遵守担保法的规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针对订金则无限制性规定;(4)支付定金的依据是依附于主合同的从合同,拒绝支付定金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约,订金则包含于主合同之中,不交付订金,一般构成对主合同的违约。
4. 定金和违约金可以在同一合同中适用么?
解答:不可以同时适用。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因此,同一合同中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是不可以同时适用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对自己有利的原则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
5. 违约金和损失赔偿可以在同一合同中适用么?
解答:当违约金能够填补损失时,违约金和损失赔偿只能择一选用;当违约金不能填补损失时,违约金和损失赔偿能够在同一合同中适用。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可以在合同中同时约定违约金与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但是否能够得到法院的全部支持,取决于违约金是否能够填补实际损失。
6. 不可抗力条款应当如何约定?
解答:不可抗力条款一般应包括不可抗力的定义、因不可抗力产生的法律责任、遭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的通知义务等。
【参考示例】
不可抗力条款
合同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骚乱、瘟疫、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甲乙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
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详细情况报告以及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影响程度的说明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
发生不可抗力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的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对因未尽本项义务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120天以上,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的协议。
7. 一般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单方解除权?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合同当事人可以综合考量违约行为的严重程度、合同继续履行的成本、双方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等,对单方解除权进行约定。
8. 保密条款应当如何约定?
解答:法律法规对于保密条款并无强制性规定,合同当事人可根据实际需要以及合同类型,对保密条款作出具有针对性的约定。
【参考示例】
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本合同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中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合同之另一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泄露前款规定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知该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之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
四
争议解决
1. 争议解决方式应当约定诉讼还是仲裁?
解答:约定为其中任意一种均可以,建议优先约定为诉讼。
分析:争议解决方式建议约定为诉讼,且一般情况下直接写明由我方所在地(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即可。针对“专属管辖”的特殊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因房屋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引起的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前述规定所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身外,还包括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装饰装修合同、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等。
仲裁虽结案速度更快,但因仲裁为终局裁决,无法上诉,缺少不服裁决的救济途径,故更适合商业主体之间快速处理争议、提高商业运作效率。而行政机关并无商业营利的效率性需求,且更重视争议处置结果的严谨性、合法合规性,故不建议约定仲裁。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
【参考示例】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向【如属于专属管辖,则填写专属管辖法院/如不属于专属管辖,建议填写为“我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争议解决方式可以同时约定诉讼和仲裁吗?
解答:不应同时约定既可诉讼又可仲裁。
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因此,如合同中同时约定了诉讼和仲裁,则其中关于仲裁的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此时,双方如需继续采用仲裁的争议解决方式,则需要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如双方无法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则还需到法院起诉处理。
五
合同尾部
1. 合同实际签订日期晚于实际开始履行的日期,合同签章处的签订时间怎么写?
解答:有两种方法:(1)填写实际签订时间,合同生效条款改为“本合同自xx年xx月xx日(该日期为开始履行的日期)生效”。建议采用此种解决方法。(2)将合同签订日期填写到合同履行日期之前。较为建议采取第一种方法,合同签订时间填写真实的合同签订日期,在合同生效条款部分,标明该合同开始履行的日期为生效日期。同时建议向审计部门进行咨询,避免审计风险。
2. 合同为倒签合同,合同生效条款写“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是否影响合同效力?
解答: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前,一方经查履行主要义务,且另一方接受的,合同成立。倒签合同本身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不影响合同效力。但建议将合同生效条款改为“本合同自xx年xx月xx日(该日期为开始履行的日期)生效”。
3. 合同应当加盖什么章才有效力?科室章可以吗?
解答:当事人是法人的,加盖法人公章,没有法人资格的科室不能成为合同一方当事人。
分析: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合同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内容科室不能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不能成为合同一方主体,因此不能加盖科室印章。
同时,不建议使用财务章、发票专用章或其他领域专用章,在能否客观体现订立合同时盖章方的真实意思表现时容易发生争议。如需要使用财务章或其他领域专用章,建议在合同生效条款处进行约定,如“本合同自双方加盖财务章之日起生效”。
此外,要注意盖章单位名称与合同中约定主体名称要一致。合同附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也需盖章。
4. 合同需要盖骑缝章么?附件等材料是否也需要盖章?
解答:从降低风险角度考虑,建议加盖骑缝章,建议合同附件等材料也同时加盖骑缝章。
分析:法律法规并没有强制要求合同必须加盖骑缝章,骑缝章的作用是为了防范风险,防止对方更换、否认合同内容,所以建议加盖骑缝章。
附件等材料如果与合同同时签订,那么可以和原合同一起盖骑缝章,此时附件上没有单独盖章要求的,可以不再单独盖章;如果附件在合同签订完毕后再签订,可以单独加盖骑缝章,并且需要单独进行签字盖章。
5. 合同必须法定代表人签字吗?
解答:不必须,也可由授权代表签字,但由授权代表签字时,可同时要求授权代表提供授权委托书等授权手续。
分析:在实际工作中,法定代表人往往因为过于忙碌,而无法对每一份合同签字。在该种情况下,可由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给其他人,让被授权代表代为签字,在合同中可约定为“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6. 合同份数是否有法律明确规定?应当如何约定?
解答:法律对合同份数并未进行强制性规定,但合同的份数应保障各方当事人至少各执一份。在此前提下,各方当事人的合同份数可以自行约定。
【参考示例】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 签订合同时,除合同本身外,还有哪些材料需要对方当事人提供?
解答:(1)合同附件;(2)法人:法人资质(如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注意审查授权事项、授权期限、授权人和被授权人能否对应;(3)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8. 合同里约定“期限届满后,如双方无异议,合同自动延续一年”,该条款可以视为续签吗?还需要再签合同吗?
解答:可以视为续签,但建议再重新签订合同。
分析:原则上合同到期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如果没有提出异议,那么按照之前约定自动顺延一年,可视为续签合同。但还是建议再签订合同,无论是从付款还是合同管理来说,都更有利于内部控制管理。
9. 合同是否必须约定签订地?
解答:不必须约定签订地。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因此,约定合同签订地,一般是为了确定合同出现争议时的管辖法院,但建议在不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直接将管辖法院直接约定为我方所在地人民法院。
10. 是否必须约定法律适用条款?
解答:如果是涉外合同,可以约定法律适用条款。如果不是涉外合同,默认适用我国法律,而不能约定适用外国法律,此时无需约定法律适用条款。
11. 什么时候需要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应当有哪些必备条款?
解答:在当事人对于合同中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时候,可以签订补充协议。
分析:补充协议是对原合同的补充或者变更,一般要明确约定,如果补充协议条款与原合同不一致或发生冲突时,应当以补充协议为准,但原合同明示不得变更的条款,补充协议中对该条款发生的变更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补充协议一般应注意以下事项:
(1)补充协议的当事人应当与原合同当事人严格一致;
(2)原协议的签订及履行情况;
(3)补充约定的内容;
(4)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12. 合同提前解除是否必须另行签订解除协议?解除协议应当有哪些必备条款?
解答:法律对于提前解除合同是否必须另行签订解除协议,并进行强制性规定,但从降低风险、确定违约责任、明确解除时间等角度考量,建议另行签订解除协议。
解除协议一般应具有以下条款:原合同签订时间、原合同履行情况、原合同解除时间、未履行完毕部分的处理方法、原合同违约责任的分配、原合同解除后的费用退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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