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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纠纷,股东知情权诉讼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06 05:18:08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九十七条,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知情权范围进行了规定,详见葛冰律师股东知情权的范围与扩张—股东知情权纠纷系列一。对于股东对公司章程、公司会议决议及财务会计报告的查阅、复制权属于股东的当然权利,法律对该权利的行使并没有设置任何限制,无法定的前提条件和前置程序。

而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会计账簿查阅权,法律对该权利的行使进行了限制。不仅在于只限于查阅不可复制,还在于行使的条件和程序上的限制。这主要是源于公司会计账簿,关乎公司的财务状况及商业秘密。在司法实践中,股东行使会计账簿查阅权产生的争议,也是人民法院审理股东知情权纠纷的主要类型之一。

一、股东知情权行使的前提条件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股东知情权行使,我国现行《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具体的行权方式,具体《公司法》规定如下: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根据上述条文规定,行使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知情权的前提条件:一是股东书面申请并说明目的;二是无“不正当目的”。

1. 提出查阅会计账簿的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除了限制股东仅可查阅不得复制外,还规定股东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查阅的请求,并说明其查阅账簿的目的。因此,股东如果需要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应当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

2. 请求查阅无“不正当目的”。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要求查阅会计账簿的目的需要具有正当性。如果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首先,如何判定是否具有“不正当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四项具体标准可知,对于股东具有“不正当目的”的情形,我国现行法律上进行了兜底式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公司提出的“不正当目的”的抗辩是否成立,也具有一定的价值判读及自由裁量。而主要的判断标准在于该股东是否会损害公司利益。

其次,股东是否需要证明请求查阅会计账簿具有正当目的?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八条的规定可知:“不正当目的”的举证责任在公司,有限责任公司需要提交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不正当目的”。因此,股东无需要证明请求查阅会计账簿具有正当目的。

这也表明,出于对股东利益的保护,法律对于股东知情权行使的限制程度较小。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公司无法举证证明股东存在法律规定的“不正当目的”,法院即会认定股东行使知情权具有正当性合理性。

二、股东提起股东知情权之诉前置程序

原创|葛冰律师:股东知情权行使条件及程序—股东知情权纠纷系列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可以得知,对于股东请求查阅会计账簿在被公司拒绝后,股东才可以诉请法院,就公司拒绝查阅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股东提起股东知情权之诉,是否必须履行前置程序的争议较大。未履行前置程序,是否可以在诉讼过程中进行补正?

对此,有的法院认为,前置程序是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股东行使知情权时会因未经前置程序而被驳回起诉。

而有的法院认为,股东行使知情权未经前置程序,直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说明查询目的,可以认定为向公司提出了书面请求,在相关诉讼材料送达日达公司时,其知情权请求对公司发生法律效力。

还有的法院给与股东在庭审过程中对前置程序进行补正的机会,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如果公司拒绝了股东的查阅请求,则可认定履行了前置程序。

故出于保护股东的权利及提高诉讼效率,法院对于股东行使知情权未是否经前置程序的审查较为宽松,并非会绝对驳回起诉。

小 结

对于股东对公司章程、公司会议决议及财务会计报告的查阅、复制权属于股东的当然权利,法律对该权利的行使并没有设置任何限制,无法定的前提条件和前置程序。

而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会计账簿查阅权,法律对该权利的行使进行了限制。不仅在于只限于查阅不可复制,还在于行使的条件和程序上的限制。《公司法》规定的行使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知情权的前提条件:一是股东书面申请并说明目的;二是无“不正当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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