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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知情权,患者知情权包括哪些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05 23:00:07

4月10日,“南方+”清远频道刊登了《惊!中药“货不对板”忧!市民担心用药安全》一文。14日下午,清远市中医院方面对该事件进行了深入调查,并向记者出具了官方书面答复:

经过调查,了解到爆料人黄女士的处方当时在审方过程中,有一味中药缺货,药师随即将情况告知担任其主诊医师的该院“知名老中医”。该主诊医师随后将缺货品种进行了更换并签名确认。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部门《处方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执行,即:“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依据上述规定,在不涉及特殊病情告知和特殊用药告知的情形下,医师有权单方进行处方或医嘱修改的职责和义务。

同时,负责代煎代送公司此前已发布清明假期物流延期通知,4月4-6日取消当日送达。黄女士于4月7日收到代煎中药后,该公司已就延迟原因向其做了解释说明。

“针对患者反馈意见,院方药学部、医患协调部、党办、中药房门诊管理人员,自4月7日开始,已连日多次与其进行积极沟通处理。”清远市中医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说。

对于清远市中医院的情况介绍,记者随后对黄女士进行了回访,她对此并不完全认同。黄女士表示,清远市中医院方面确实跟她电话沟通过几次,也不否认她收到的代煎中药成分被替换过,并且已向她进行了口头道歉。

“但是无论怎样说,我都应该有知情权的。”黄女士表示,虽然院方向她介绍了《处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但自己在该事件全过程都不知情,所以知情权受到了损害,因此对院方的沟通结果不甚满意。

“我要求清远市中医院和负责代煎代送公司对我进行书面道歉。”黄女士表示,自己仍然不会放弃向相关部门投诉的权利。

(文中黄女士系化名)

【记者】赫鹏翀

【作者】 赫鹏翀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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