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并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共7编加附则、84章、1260条规定。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后,现行《合同法》将被废止。笔者本周将对《民法典》中非常重要的合同编作出介绍,《民法典》共1260条,其中合同编就占了526条,自463条至988条,几乎是“半壁江山”。合同编分为三大部分:通则、典型合同、准合同。通则部分增吸纳了债法中关于债务履行的规则,增设了合同的保全一章。典型合同部分增设了四类合同,分别为保证合同、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合伙合同。此外,合同编将原来合同法中的居间合同改名为中介合同。将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纳入准合同单独作为一个分编,形成了全新的体系结构。
合同编有较大的调整,民法典不仅仅是现行法律的汇编,其也吸收了许多司法解释和学术研究的成果,对许多规则进行了完善和创新。
《民法典》合同编的主要变化的亮点内容
亮点一:明确了预约合同
《民法典》第495条,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在此之前,预约合同散见于有关商品房买卖等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中,本次在民法典中以法条形式明确规定,扩大了预约合同的涵盖范围,保障了合同双方的权益。
亮点二:明确了电子合同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491、512条,明确了电子合同的合同成立时间以及交付时间,例如第49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为了适应电子商务和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民法典》在法条中增加了对电子合同订立与履行的特殊规则的规定,这使得很多新形式互联网交易产生纠纷时有法可依。
亮点三:明确了选择之债、按份责任、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515条至521条明确了选择之债、按份责任、连带责任,其中选择之债填补了原《合同法》的空白,对按份责任、连带责任作了细化。值得一提的是,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亮点四:明确了情势变更原则
民法典第533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情势变更原则原规定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中,本次《民法典》合同编吸收了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了此原则,另外增加了“仲裁机构”也可作为确认情势变更或解除的主体。
亮点五、扩大债权人代位追偿的债权时间范围、明确第三人自愿加入债务。
《民法典》第535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这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的范围不再限定为“到期债权”。
《民法典》第552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增加了债务人加入的规定。
亮点六:增加了合同解除权的除斥期间
《民法典》第564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亮点七、新增出卖人保留所有权
《民法典》第641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有利于对出卖人对标的物所有权的保护,维护交易安全。
亮点八、新增分期付款合同出卖人的解除权
《民法典》第634条规定,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数额达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享有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的权利。
此规定提高了交易效率,维护了守约方的合法权益。
亮点九、明确禁止高利放贷
《民法典》第680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对禁止高利贷作了明确约定。
亮点十、改变了保证方式的推定
《民法典》第686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对保证方式作了改变,将连带保证改为一般保证。
亮点十一、明确了房屋按份共有人、出租人近亲属的房屋优先购买权
《民法典》第72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这意味着在同等条件下,房屋按份共有人或者出租人的近亲属相对于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亮点十二、明确了运输合同中的乘坐秩序问题
《民法典》第815条明确,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此条是对“霸座”行为的回应。
亮点十三、明确列举了购物、就餐、住宿中保管合同的情况
《民法典》第888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亮点十四、居间合同变更为中介合同,明确规定禁止“跳单”
《民法典》第965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在立法层面禁止了“跳单”让违背诚信原则的委托人承担不利后果。
亮点十五、在有名合同中新增在典型合同中增加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中介合同、合伙合同
在新增的四种有名合同中,仅保理合同为新的合同类型,其它三种合同均有现行法基础。
《民法典》第762条至768条对保理合同进行了规定,如保理的通知,追索权、主张权利。《民法典》第761条规定,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民法典》第937条至950条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物业费用的支付、支付物业费物业公司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等。
《民法典》961条至966条规定了中介合同,对中介合同的履行、报酬的支付等等作出了相应规定。
《民法典》第967条至978条规定,规定了合伙合同的订立、利润分配、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的终止等。
每个人的生活都不离开各类"有形、无形”合同,充分了解规定是对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
律者仁心,有时去治愈,常常去帮助,总是去安慰。
做一个专业、有温度的律师。
史果乐 律师
法学硕士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法律诉讼部副主任
13632270264(微信同号)
广州合同律师,民法典合同编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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