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文不是对法律的深度分析,也没有结合其他司法解释,仅仅是对《劳动合同法》的法条进行了初步的梳理和融合。
劳动合同法实用知识点汇总
第一部分 合同签订
一、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情形:
1、双方协商一致;【法第14条第2款】
2、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且未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第14条第2款第1项】
【说明】签订固定期限合同的,最好保留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合同的证据。
3、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且未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第14条第2款第2项】
【说明】签订固定期限合同的,最好保留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合同的证据。
4、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未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以下除外:【法第14条第2款第3项】
(1)因劳动者的原因,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即《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即: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1项: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1项: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说明】签订固定期限合同的,最好保留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合同的证据。
二、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法第14条第3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续签合同的问题
(一)关于经济补偿:
合同期满后:
1、劳动者选择续签而用人单位选择不续签的,用人单位须支付经济补偿。【法第46条第5项】
2、用人单位选择续签,且维持或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而劳动者不续签的,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法第46条第5项】
3、用人单位选择续签,但降低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而劳动者选择不续签的,用人单位须支付经济补偿。【法第46条第5项】
4、双方均选择不续签的,用人单位须支付经济补偿。【第4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最好将其转化为第2种情况,否则存在向第1、第3种转化的风险】【法第46条第5项】
(二)关于第三次及之后双方同意续签时的合同类型【法第14条第2款第3项】
1、劳动者未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2、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方签订固定期限合同的,须保留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证据。
三、合同关于试用期的规定:【法第39条第1款、第2款】
1.试用期一个月:合同期限3个月----1年
2. 试用期二个月:合同期限1年----3年
3. 试用期六个月:合同期限3年以上或无固定期限合同
4、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第二部分 合同解除
一、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提出解除,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用人单位须支付经济补偿;【法第36条、第46条第2项】
(二)劳动者提出解除,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主要指劳动主动辞职获批的情形)【法第36条、第46条】
【说明】用人单位尽量不要主动辞退员工,可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让劳动者提交辞职申请,且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二、劳动者解除合同:
(一)提前30天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解除,不需要理由,【法第37条】;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法第46条】
(二)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可解除,不需要理由,【法第37条】;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法第46条】
(三)以下情况需提前通知用人单位,但不受3天或30天限制,【法第38条】;用人单位须支付经济补偿,【法第46条第1项】
1. 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
2. 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报酬;
3. 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
4. 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5. 用人单位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 不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可立即解除,【法第38条】;用人单位须支付经济补偿,【法第46条第1项】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法第43条】)
(一)下列情形可随时解除(法第39条),且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
1.试用期间证明不符合条件;
2.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 劳动者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合同无效的;
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说明】用人单位须提供和掌握充分的证据作为依据,且规章制度是经过合法程序制订的。
(二)用人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支付1个月工资【法第40条】,但用人单位须支付经济补偿【法第46条第3项】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说明】用人单位不按程序解除合同的,劳动者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的二倍)。
(三)用人单位裁员:提前30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方案经向劳动部门报告后裁员:
1.依破产法进行重整的【法第41条第1款第1项】;但用人单位须支付经济补偿【法第46条第4项】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法第41条第1款第2项】
3.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员的;【法第41条第1款第3项】
4.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法第41条第1款第4项】
【说明】用人单位不按程序解除合同的,劳动者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的二倍)。
四、用人单位不得提前30天或支付一个月工资或以裁员形式解除劳动合同的【法第42条】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法第42条第1项】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法第42条第2项】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法第42条第3项】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法第42条第4项】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法第42条第5项】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法第42条第6项】
【说明】在上述情形下,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须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的二倍计算)
第三部分 劳动合同无效:【法第26条】
(一)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第四部分 劳动合同终止:【法第44条】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但存在【法第42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形的,合同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外,其他情形用人单位均须支付经济补偿【法第46条第5项】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不须支付经济补偿。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用人单位不须支付经济补偿。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须支付经济补偿【法第46条第6项】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法第46条第6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不须支付经济补偿。
第五部分 经济补偿【法第46条】
一、经济补偿的情形:
(一)因用人单位原因,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的(第38条共6项);
1. 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
2. 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报酬;
3. 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
4. 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5. 用人单位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三)用人单位提前30天通知或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解除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裁员的;
(五)合同期满,不续订合同的;但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原条件续订而劳动者不同意的除外;
(六)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的;
(七)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经济补偿标准:【法第47条】
(一)按工作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
(二)补偿期限计算:
1.工作6个月不满1年,按1年计算;
2.工作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三)月工资: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四)劳动者月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五)经济补偿年限:最高不超过20年;
三、支付时间: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六部分 赔偿金【法第87条】
一、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合同,劳动者不要求或已经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法第48条】
赔偿标准: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法第87条】
二、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支付赔偿金;
赔偿标准: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
第七部分 双倍工资
一、支付情形:
(一)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第82条条1款】
(二)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包括已经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但未补签的);【法第82条条2款】
二、时间计算:
1.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起算;【2016年《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若干标准(试行)》第33条】
2.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之日起算(未补签的延续至补签之日);
三、诉讼时效
从应当支付二倍工资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支付二倍工资存在连续状态的,时效从应当支付二倍工资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即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2016年《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若干标准(试行)》第40条】
四、支付时限
最多支付11个月的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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