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名誉权,很多人都不会陌生,但它具体又有哪些法律规定,很多人可能就不那么了解了。
最近,家住威远县连界镇的代女士因为在微信群里发布了一条视频,惹上了一起官司,代女士觉得自己好心给周边的朋友提个醒,并没有做错了什么,可视频中的主角潘先生却认为这条视频侵犯了他的名誉权,给他造成了很大的影响,要求代女士公开赔礼道歉,并且赔偿精神损失,当时究竟是什么情况呢?
原来,这件事情的起因和潘先生去一家快餐店购买食品,可收银员认为潘先生给的100元钱是价钱,不愿意收下这100元钱并找零。
当时潘先生身上只有这100块钱,也没有带手机。
无奈之下,潘先生在隔壁副食店用掉了这100元钱,并用剩下的零钱到这家快餐店里支付了之前下的订单。
嗯?难道就是因为不收潘先生的钱,别人似乎就侵犯了他的名誉权?
当然不是。
事后,代女士将潘先生购买快餐并支付100元的视频发到了微信群和抖音平台上,并配上了文字——“此人专门用假钱”。
时间长了,潘先生身边的很多人都知道了这件事情,这让他觉得心里很不是滋味。
潘先生:所有亲戚朋友知道了,知道你这个人是怎么回事的,他不会说你,没有多熟的,那个人对你就不一样了。就是说你随便去店里面买个东西的话,他说的只能用微信,我们这里不收钱,自己就感觉到,心里面不是很舒服。
事后,潘先生找到了发视频的代女士讨要说法,但代女士说,她发这个视频只是提醒在连界做生意的人收钱时要多留心眼,别收到了假币,因而不愿赔礼道歉。
无奈之下,潘先生只好将代女士告上了法庭。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代女士停止对其的名誉侵害,删除其2020年7月31日在网上通过微信群和朋友圈以及抖音等传播的潘先生购物视频及留言;在其所发的网络微信上连续30天刊登不少于50字的致歉申明;并向潘先生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那么潘先生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戳下面的视频了解详情~
江粉儿有话说~
与名誉权有关的法律条款: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条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法官说法:哪些行为可能会侵犯他人的名誉权呢?
威远县人民法院员额法官 尹华荣:在现在这个社会,大家通过QQ、微信、微博还有抖音发布这种自己的言论的行为是越来越多,如果说我们没有经过自己的核实,随意地在微信,特别是一些微信群里面,发布自己的言论或者是未经核实的信息,造成对他人名誉或者是其它权利的侵犯,可能就会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威远县人民法院员额法官 尹华荣:比如说特别是在公共场合,以书面的或者是以口头的方式对他人的隐私进行泄露,或者是未经自己的核实,或者捏造事实,贬损他人的人格,还有就是以诽谤、侮辱的方式对他人的名誉进行侵犯,这些都可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比较典型的,比如说在公共场合,贴大字报,对他人的隐私进行宣扬、诽谤他人,比如说这个人是小偷之类,或者是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这类行为都可能会构成侵犯名誉的行为。
此外,侵犯名誉权还应该包括以下构成要件。
一、行为人有主观过错;
二、行为人的行为违法;
三、要有名誉权损害事实;
四、存在因果关系。
如今,依托互联网平台,朋友圈、微信群已成为人们日常交流的重要工具,但同时,互联网平台上发生的名誉权纠纷案也越来越多。虽然有人会认为在我们国家公民都有言论自由的权利,而言论自由也受到法律的保护,但言论自由的前提是不得存在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如果存在侵权的行为,那么并不属于言论自由的认定范围。
当然,大家如果发现自己的名誉权受到了侵犯,一定要及时搜集和保存相关的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且可以要求行为人停止侵犯,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或者是赔偿相应的损失。
来源:甜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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