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后,是否能够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也就是说它到底是有效的还是无效的行为,但是不能够确定的,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作出追人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有效还是无效的法律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的三个方面:
1,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但是因缺乏代理权或者行为能力而使效力不齐备!
2,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并不是完全无效,也不是完全有效,而是处于一种效力不确定的中间状态!
3,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发生效力尚不确定,需要其他行为或者事实使之确定到底是有效还是无效?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依法不能从事的法律行为,这种行为的效率需要等待她的法定代理人确认!因为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从事与其治理和年龄状况相符的行为,其他的行为都是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
那么在此种情况下的效力应当如何确定呢?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的行为当中,有三个人第一个人是这个行为人,第二个就是相对人,第三个就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在行为发生之后,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至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如果没有做表示的话,就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之前,如果相对人是善意的,那么此时这个善意相对人就有撤销的权利,撤销的话,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举例子:比如说一个14岁的富二代,3月15号一个人去奔驰店买了一辆车,然后带着自己的女朋友出去兜风,他的父亲知道了这件事情之后,觉得自己的儿子长大了,后来在3月20号汽车店打电话催告富二代的父亲,让他来追认这个行为富二代的父亲,追认了购车合同,那么此时这个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就转变为有效的法律行为,并且这个追认行为是具有溯及力的购车合同素极道,3月15号生效!
2,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权代理,就是指代理人没有代理权限,而从事代理行为,或者说代理人享有代理权,但是超越了代理权限,而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那么此时被代理人就享有追认权,如果被代理人追认的话,那么此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如果被代理人拒绝追认的话,此时,法律后果则由无权代理人承担责任!
1,真正的权利人行使追认权,对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进行事后追认,这里要注意的是追认是一种单方意思,表示并不需要相对人的同意就可以发生法律效力!
2,善意相对人具有撤销权,从而使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直接归为无效。
3,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会因特定事实的出现而补证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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