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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律师,贷款用于归还民间借贷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05 09:30:08

一般情况下,从朴素的信用观来看,只要借了钱就应该还钱,如果欠钱不还可能会沦为“老赖”。但在法律层面上确实存在一些可以不用归还的借款,或者只需要偿还本金、无需承担高额利息的情况。今天,咱们就盘点一些那些无需偿还之债。

民间借贷知识分享(十四)盘点那些无需偿还之债

一、套路贷

“套路贷”,是打着民间借贷的幌子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比如校园贷、裸贷等都属于套路贷。“套路贷”一般是利用民间借贷的名义,诱使借款人签订“借贷”“抵押”等协议,然后利用恶意制造违约、恶意垒高债务等方法让借款人在很短时间内背上巨额债务,并利用威逼利诱等各种手段迫害借款人,这种违法犯罪活动是国家所严厉打击的。遭遇了套路贷,要勇敢地依法维权,不要一错再错,更不要被对方诱骗以贷还贷、借新还旧,因为这就是个骗局,对此我们要做的是破局,无需偿还那些恶意垒高的债务。

二、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以前,夫妻一方在不知情的状况下,因为另一方欠下巨额债务而陷入困境的不在少数。2021年《民法典》出台后,此种困境可迎刃而解。因为《民法典》规定,只有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他的(比如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用来吃喝嫖赌的借款),都属于个人债务,由个人偿还,另一方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民间借贷知识分享(十四)盘点那些无需偿还之债

3、 高利贷(年利率超过4倍LPR)

高利贷,就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大家都知道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只不过,对于高利贷的标准可能很多人不清楚,在此陈律师解释一下。

由于2020年8月20日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出台之后,对以往民间借贷司法保护的“两线三区”做了修改,民间借贷司法保护上限大幅下调,实践中对涉及高利贷问题的处理遵循下列原则: 法院在2020年8月20号以前受理的案件,遵从旧规则(“两线三区“);法院在2020年8月20号以后受理的案件,遵从新规则——民间借贷保护上限变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大约是15.4%,可浮动),超过部分法律不予保护。

四、“砍头息“类产品

这类借款往往会事先扣除一部分贷款作为手续费、会员费、服务费等,比如从金融平台借款2万元,但是需要扣除4000元手续费,实际上获得16000元,但按照2万元来计算利息。砍头息不受法律保护,只需按实际借到的款项来偿还本息即可。

五、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

民间借贷纠纷是有时间限制的,一般债务人不还钱的债权人要在3年内提起诉讼,否则超过时间再起诉,一旦债务人提出抗辩,法院是不会支持原告的请求的。

六、个人信息泄露,被冒名顶替欠下的钱

因重要证件丢失或由于个人信息泄露或,有些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可能就背上了债务。遇到此种情况,向有关部门出示自己没有借过债务的证明,便可不必偿还这笔债务。

民间借贷知识分享(十四)盘点那些无需偿还之债


民间借贷知识分享(十四)盘点那些无需偿还之债

七、赌债、高利转贷、非法集资等“非法之债“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民间借贷知识分享(十四)盘点那些无需偿还之债

作者简介:北京陈律师,法学硕士,高级合伙人律师,历任特种部队指挥员,检察官,侦查员,纪检干部,企业高管,阅历丰富,学养深厚,擅长疑难重大案件,多种法律关系交叉繁杂案件处理,重信守诺,值得托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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