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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和裁定的区别,民事诉讼中驳回起诉的情形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04 21:29:05


民事官司中,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是一回事吗?


最近,在代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过程中,我代理原告,开庭结束后,满怀希望的等待出判决,将近一个月的时间之后,法院让人摸不着头脑出了一份裁定书,大致意思是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本案的资格,但法院这样的做法合法与否,就弄清裁定驳回起诉与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涵义与区别是其关键。

一、两者的涵义

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依据程序法的规定,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和法院的立案条件而裁定予以驳回的行为。换言之,就是法院立案受理后,经过一系列的操作审查,发现咱们与这个案件无关。当然,驳回起诉解决的是程序上的问题,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起诉,对于此,法律也是有明确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在实践中,如果原告的起诉经人民法院审查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条件,则应当在7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而如果是在审理后才发现原告不具有起诉资格,则应当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不能在适用不予受理的裁定。简单明了就是,在法院审查的时候不符合,作出不予受理,如果是审理后不符合,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 2、原告的起诉经过法院开庭审理程序之后才确认其行为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的,但原告仍坚持其起诉要求的,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驳回诉讼请求,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经审理后,发现原告请求法院保护的实体权利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因而对原告的请求不予保护的司法行为,它解决的是实体意义上的胜诉权问题,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实体请求,用判决的方式作出。审判实践中,驳回诉讼请求通常适用的情形有以下几类:(1)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或者违反国家法律;(2)当事人主张实体权利的法律事实在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经过质证或查证已被推翻或否定;(3)当事人实体权利已放弃,如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同时又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法定事由,而对方又以此作为抗辩理由。


民事官司中,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是一回事吗?

二、两者区别

1. 适用法律条文不同。驳回起诉适用民诉法122和126条的规定,而驳回诉讼请求适用于当事人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22条的规定,但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自己的请求,其起诉缺乏胜诉的证据。

2. 适用法律不同。驳回起诉适用程序法;驳回诉讼请求适用即可适用程序法又可以适用实体法。

3. 诉讼主体适用不同。驳回起诉的主体仅针对原告的起诉,而驳回诉讼请求不仅可以针对原告,也可以针对被告及其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4. 裁判形式不同。驳回起诉是对程序意义上诉权的确认,采用裁定形式。驳回诉情请求是对实体意义上诉权的确认,采用判决形式。

5. 适用的内容和目的不同。驳回起诉是在人民法院立案后经审查查明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驳回诉讼请求是在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后,认定诉讼主体的诉讼请求或主张证据不足或者超过诉讼时效又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以及其他依法不予保护的诉讼请求或主张判决予以驳回。

6. 法律后果不同。驳回起诉后,原告再次起诉,只要符合立案条件,依旧可以起诉;驳回诉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诉讼主体不能就同一诉讼请求和事实向人民法院重新提出诉讼,若当事人仍坚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不予受理。

理解、掌握了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的涵义、区别,我们在实践做案子的过程中,就可正确处理好类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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