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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确定各单位工程施工期限的依据是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04 18:39:08

监理合同工期和施工合同工期是否一致?(因为施工工期因法定节假日或自然条件原因可以顺延,而监理合同工期是否也可顺延?)

答:监理合同工期和施工合同工期并不必然一致。是否一致,要看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也就是说很多情况下,施工工期都可能顺延,而监理合同并不必然相应顺延,不过在实务中监理合同期间往往随着施工工期的顺延而延长,《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02)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某一建设工程没有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那么开工日期如何确定?

答:首先要明确的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给建设单位的一个准许其施工的凭证,只是标明建设工程符合了开工的条件,建设工程许可证本身并不是确定开工日期的凭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上面记载的开工日期一般是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里面约定的开工日期是一致的。但是,对于开工日期,一般都是在建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确定,

以99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为例,该示范文本的协议书部分第三项是关于工程期限,包括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在建设工程实务中,对开工日期一般都是这样约定的:开工日期:**年**月**日,具体以开工令为准。因此,在实务中对于开工日期具体以开工令上的日期为准。如果,协议书中对开工日期的约定是“**年**月**日”,没有“具体以开工令为准”的内容,并且发包方也未下达过开工令,则以合同中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准。建设工程实务中一般不会出现对开工日期没有约定的情况。 


现在建设单位对承包人的工期逾期索赔很重视,我公司是施工单位,有一个项目已中标并已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建设单位就是迟迟不下令开工,原因是场地的三通一平没有完成。这种情况工期怎么算?我方能不能自己设计一个交地联系单,从甲方实际交地开始起算工期?

答:这个问题实际上和前面一个问题有关联,工期的起算期问题,其实就是如何确定开工日期的问题。通常情况下,如前面问题所述确定开工日期应该以合同里约定的日期为准,交地的日期一般情况下不能作为开工的日期。但是,实现场地的三通一平和交地是建设单位的义务,如果开工令确定了开工日期,但是由于建设单位未完成场地的三通一平导致实际上无法开工,那么工期的起算就不能按照开工令记载的日期来确定,只能是自开工障碍消除以后开始计算工期的起算日期。99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11.2款规定:“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结合本问题,我认为施工单位可以自己设计交地联系单,从甲方实际交地开始来确定工期的起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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