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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主要是指,以司法力量保护人格权史志鹏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04 18:28:10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以司法力量保护人格权以司法力量保护人格权

山东科技大学近日举办“体验心灵美学,关爱心理健康”主题活动,塑造大学生健康人格。 韩洪烁摄(人民视觉)

以司法力量保护人格权

徐 骏作(新华社发)

安装可视门铃是否侵犯邻居隐私权?在业主群里质疑物业能否构成名誉侵权?对他人照片加工处理后是否还会侵害其肖像权?……人格权与每个人息息相关。在民法典编纂时,人格权独立成编是一大亮点,备受关注。民法典实施一年来,人格权纠纷案件不断增加。2021年,全国法院受理一审人格权纠纷案件192675件,同比增长19.2%,其中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等人格权纠纷同比均有增长。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指导全国法院正确适用民法典人格权法律制度,树立行为规则,明确裁判规则,更好强化人格权司法保护。

诸多创新,闪耀“人”的光芒

何为人格权?人格权保护为啥重要?

“人格权其实是人权在民事法律中的具体化。”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谢鸿飞说,它以人格尊严和人格独立、平等、自由发展为核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1986年,民法通则规定了民事主体的人格权。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将人格权与人身权、财产权并列加以保护。“‘人格权’一词首次写入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报告,充分体现了执政党的现代法治理念,把对人民权利的保护放在至高地位。”谢鸿飞表示。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在这部举世瞩目的法典中,人格权独立成编。“放眼世界,鲜有将人格权独立成编的立法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昝强龙说,中国的创造性示范,是对宪法“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基本原则的落实,也让民法典闪耀“人”的光芒。

与之前的法律相比,民法典对已有的具体人格权类型作出细化。昝强龙以肖像权为例介绍,原先肖像认定标准以“面部”为中心,现在以“外部形象”“载体反映”“可识别性”三要素进行界定,尤以可识别性作为最关键要素。“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外部形象,都可能被纳入肖像权的保护范围。”

在最高法发布的“知名艺人甲某肖像权、姓名权纠纷案”中,某公司在一篇商业推广文章中使用了甲某照片,虽然照片已进行加工处理,无法看到其完整的面部特征,但呈现的面部轮廓仍具有甲某个人特征,且文章内容及网上留言均指向甲某,具有明显可识别性,最终法院判决该公司构成对甲某肖像权的侵害。

除了如肖像权这样的具体人格权,民法典还创设了“一般人格权”。“一般人格权指除具体人格权之外,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而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谢鸿飞说,这种设计表明立法对各种新出现的人格权益持开放、灵活态度,有助于实现人格权保护的与时俱进。

在实践中,一般人格权有哪些体现?最高法发布的“养女墓碑刻名维权案”,对养子女在过世养父母墓碑上刻名的权益进行保护。该案中,法院认为逝者墓碑上镌刻亲人名字是中国传统文化中后人对亲人追思情感的体现,对后人有着重大的精神寄托。逝者堂侄在为逝者重新立碑时故意遗漏逝者养子女刻名,是对养子女人格权益的侵害。“现实中,也有家庭成员在亲人过世时未告知其他家庭成员的案例,这样一来,有的家庭成员就丧失了‘祭奠权’,这也属于一般人格权的范畴,应受到法律保护。”昝强龙指出。

在人格权保护方式上,民法典也有诸多创新,新增人格权侵害禁令是其中之一。谢鸿飞表示,这有利于及时制止侵权行为,有效预防损害后果发生。对人格权的保护,预防比救济更重要。

典型案例回应新型法律适用问题

当下,科技迅猛发展,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和人工智能不断迭代更新,人格权保护面临更多复杂局面。

伴随虚拟现实等新技术的发展,自然人人格要素被虚拟化呈现的应用日益增多。最高法发布的“‘AI陪伴’软件侵害人格权案”与此相关。在某记账软件中,某公众人物的姓名、肖像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出现,成了众多用户的“AI陪伴者”。用户可与该AI角色设定身份关系、设定任意相互称谓、通过制作素材“调教”角色,从而形成与该公众人物的真实互动体验。法院认为,该AI角色形成了该公众人物的虚拟角色,该软件构成对其姓名权、肖像权、一般人格权的侵害。

“通过典型案例回应新型法律适用问题,能丰富人格权的具体内涵。”昝强龙指出,本案明确了自然人的人格权及于其虚拟形象,对人工智能时代加强人格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信用评价关涉个人名誉,任何民事主体都享有维护自己的信用评价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但近年来,金融机构怠于核查、更正债务人信用记录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逐渐增多。

中国十分重视对信用信息的保护,民法典将“信用”纳入名誉权保护范围。在最高法发布的“债务人诉金融机构名誉侵权案”中,周某发现自己被误列不良征信记录后,向当地银行提出书面异议,并申请消除不良记录。可银行并未上报信用更正信息,造成征信系统对周某个人诚信度作出不实记录和否定性评价,导致其在办理信用卡、贷款等金融活动中受限制。

“金融机构如果长期怠于核查更正债务人信用记录的,可构成名誉侵权。”谢鸿飞说,这很好地回应了社会大众对信用信息保护的诉求,也有助于督促金融机构积极作为,加强日常征信管理,优化信用环境。

个人信息保护是近些年全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由个人信息泄露带来的人肉搜索、电信诈骗、垃圾短信、骚扰电话等问题日益突出。

2019年2月起,孙某将自己购买、互换得到的4万余条含姓名、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的个人信息,贩卖给刘某用于虚假的外汇业务推广,后被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此案是民法典实施后首例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谢鸿飞强调,民法典保护个人信息权益,维护不特定社会主体的个人信息安全。“大规模侵害个人信息行为不仅关系个人的信息权益,也将威胁公共信息安全。该案表明了中国通过司法维护个人信息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态度与决心。”

厘清权利保护和行为自由的边界

权利保护重要,还是行为自由重要?这是民事立法需要持续面对的问题。平衡,成为民法典中人格权保护的关键词。

事实上,每项人格权的保护都是利益平衡的结果。昝强龙列举说,根据民法典,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肖像权,同时又规定,为了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等可以合理使用他人肖像权。又如,民法典加大了对名誉权的保护力度,但也为正当的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留出空间。

立法体现了平衡原则,在司法中,如何划分权利保护和行为自由的边界?“中国构建了‘具体人格权+一般人格权’的权利保护体系,可在实践中,设定一条清晰可见的边界并非易事。”昝强龙说,人格权保护体系是开放、发展的,法官在裁判中具有一定自由裁量权。这种情况下,就更需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引作用,尽可能在类似案件中统一裁判尺度,厘清权利保护和行为自由的边界。

在最高法发布的“物业公司诉业主名誉侵权案”中,吴某系小区业主,因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问题在业主微信群对小区物业作出负面评价,物业认为吴某言论侵害其名誉权。法院认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涉及业主切身利益,吴某虽措辞不文明、不严谨,但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监督事项所作负面评价未超出必要限度,不构成对物业的名誉侵权。

“是否构成名誉侵权,除了考虑毁损行为外,还要考虑影响范围、过错程度、行为目的、方式等因素。”谢鸿飞表示,上述案例合理划分了名誉权保护与公民行为自由的边界,避免因过度保护人格权而损害其他民事主体的行为自由。

近年来,带有自动摄录、人脸识别功能的智能可视门铃走入越来越多的家庭。然而,智能门铃为自家带来安全、方便的同时,也给邻居带来不少困扰。在最高法发布的“人脸识别装置侵害邻居隐私权案”中,原被告系同一小区前后楼栋的邻居,两家最近距离不足20米。被告为随时监测住宅周边,在入户门安装了可视门铃,位置正对原告等前栋楼多家住户的卧室和阳台。虽然被告称可视门铃感应距离仅3米,拍摄对面画面模糊不清,但法院认为,可视门铃能通过人脸识别、后台操控双重模式启动拍摄,并可长期录制视频并存储,加之原被告长期近距离相处,为辨认影像提供可能,以此获取住宅内的私密信息和行为现实可行。因此,安装行为已侵害原告隐私权。

“即便自身安全很重要,但也不能侵扰到邻居的生活安宁。”昝强龙指出,该案明确:当人工智能装置的使用与隐私权冲突时,应强调对隐私权的优先保护,这对住户正当、规范使用智能家居产品,避免由此侵害他人人格权益具有很好的警示作用。

民法典人格权编要点

●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 第二章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第一千零五条 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 第三章 姓名权和名称权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 第四章 肖像权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 第五章 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三十一条 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获得的荣誉称号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记载;获得的荣誉称号记载错误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更正。

● 第六章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本报记者 彭训文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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