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这一词汇我们都耳熟能详,就连三岁小孩都听说过,但是对于其中的含义与相关的法律规定是否都能了如指掌呢?大家的认识与理解的程度或许会参差不齐,今天,小编就让大家一次性读懂继承的相关法律规定。
所谓“继承”,即为依法承受,依据法律规定,继续承受前人的作风、文化、知识等等,但是小编仅仅只是一名律师,由于才疏学浅,无法讲述出这一词汇所有精髓,只能以律师的视角,以法律的思维,让大家看懂法律意义上的“继承”。
一、何为继承权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继承权必需具备(1)必需是公民死亡时留下的财产。(2)必需是公民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包括两种含义:
(1)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继承开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而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即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
(2)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当法定的条件具备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已经拥有的事实上的财产权利,即已经属于继承人并给他带来实际财产利益的继承权。这种继承权同继承人的主观意志相联系,不仅可以接受、行使、而且还可以放弃,是具有现实性、财产权的继承权。继承权的实现以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开始。
我国《宪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二、继承的范围
这里所说的继承的范围,即为《继承法》中“遗产的范围”,用一句话来讲,就是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的个人的、合法的财产。《继承法》第三条也给出了明确的规定: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对于第一项目“公民的收入”,首当其冲的就是工资、奖金,其余二至六项从字面意思也能理解。那什么是“其他合法财产”呢?只要不是违法、犯罪所得,只要取得财产的方式是法律允许的,那就是合法财产,比如买彩票中的高额奖金,比如参加某项赛事赢得的奖金,这些都是合法财产。
但是如果一个人在赌博的过程中,基于自己的赌技或者运气所赢得的钱是否为合法财产呢?虽然在日常生活中尚且存在这种情形,但小编很遗憾的告诉各位,赌博赢来的钱,并不属于个人合法财产,因为赌博本身属于违法行为,所以通过赌博赢来的钱,即使不是犯罪所得,那也是违法所得,用法律人的思维来讲,就是取得财产的程序不合法,所以其权益得不到保护。
三、继承权的取得与丧失
要了解继承权的取得,首先我们要了解继承的法定分类,《继承法》第二、三章对继承分为了三类,即“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而“遗赠”又可以再次分化为“一般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一)法定继承
1、概念。在这几种分类中,我们可以换一种思维来解读,在整个“继承家族”中,“法定继承”是一位比较谦让的嫡长子,说他是“嫡长子”,是法律赋予他的地位,但这并不是说因为他是老大就在各个方面都大过别人,恰恰相反,“法定继承”是几个兄弟中最宽容、最谦让的一位,只要其他几位弟弟一登场,他马上就将舞台让给了别人,但是只要一发现别的兄弟出现了冷场的情况,他又会迅速的进行“补位”,这样一位能以大局为重的人,理所应当的称为“继承家族”中的嫡长子。
2、继承人范围与顺序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这里的继承顺序我们应当注意两个问题,第一是在两个继承顺序中,只要第一顺序中的所有人都不在了,才由第二顺序的继承继承。
【案例一】举个例子来讲:甲有车有房、父母双亡,年轻有为,优质儿郎,娶妻貌美,儿女成双。无奈人生坎坷,天道苍茫,中年丧子,老伴儿也随之“阵亡”,人生如此,无处话悲凉。甲最终散手人寰、忧郁而终,兄弟闻言,前来吊丧,只见一女徒悲伤。在这个案例中,甲的父母、配偶与儿子全部都在甲之前死亡,所以第一顺序继承人只在甲的女儿,即使甲还有别的兄弟姐妹或者,他们也不可能会分得甲的遗产,因为法律规定,只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全部都没有了,才能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个要注意的问题是同一顺序继承人之间,继承份额的问题。这里我们又要注意两点,一是人人平等,不关事配偶还是子女、父母,每个人的权利都是一样的。二是男女平等,对于这个概念我们都能理解。
不过在具体分割遗产时,仍然有一些问题大家比较模糊,例如,父亲死亡后,母亲与子女如何正确的分割遗产,举个例子来讲:
【案例二】一位父亲膝下有一子一女,在他死亡后,留下来300万现金,这时,母亲与两个子女应当如何分割这笔现金呢?首先,父亲与母亲作为合法夫妻,这笔300万元的现金是二人的共同财产,因为《继承法》第3条已经明文规定,遗产仅仅是指死者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的、合法的财产,所以必须先将父亲与母亲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也就是母亲作为共同所有人首先分割掉150万元。然后,母亲与儿子、女儿一起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平等分割剩余的150万元的遗产。最终的结果就是母亲实际分得200万元,儿子与女儿各分得50万元。
对于这里讲到的亲属关系,我们可以这样来理解,所谓的亲属关系有两种,一是基于血缘关系而形成的亲属,如亲生父子关系,如私生子、未办理结婚证就生育的子女;二是基于法律拟制的亲属关系,如因为再婚而形成的继父子关系,如因为收养形成的养父子关系。
3、代为继承与转继承
①《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我们以[案例一]来继续举例,假如甲的儿子在发生意外之前已经结婚生子,那么在甲死亡之后,甲的孙子就可以在继承甲的儿子应该继承的份额。(甲的儿媳我们放在后面讲)
②转继承指的是在被继承人已经死亡,但是遗产尚未分割时,继承人又死亡了,那么已经死亡的这个继承人的继承权又由他自己的继承人继续继承。
我们以[案例二]来继续举例,在父亲死后,遗产还没有开始分割时,儿子就悲伤过度,一命呜呼,那么孙子与儿媳就可以作为儿子的继承人,继承儿子的份额,那么最终的结果就是,母亲分得200万元,女儿分得50万元,孙子与儿媳各分得25万元。
4、死亡顺序的推定
既然我们已经知道了法定继承以及其中特殊情况下的代位继承与转继承,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更为特殊的一种情形,即相互有继承关系且不同辈份的人,若是在同一事故中同时死亡,无法确定死亡先后顺序时,如何来解决这一问题。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5、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权
正所谓天若有情天亦老,法律规定刚刚好,在小编刚上大学学习法律时,老师便告诉小编一句话法理名言“法律是最低标准的道德”,小编认为,这句话用来解释“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权”这一问题刚刚好。
前面我们已经讲到了,继承人的范围仅仅包括父母、子女、配偶、(外)祖父母、(外)孙子女以及同胞兄弟姐妹,无论是第一顺位继承人还是第二顺位继承人的范围里面,“儿媳”与“女婿”都未包含在其中,那么是否“女婿”与“儿媳”就永远无法分得“岳父母”或是“公婆”的遗产呢?
我国《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的儿媳和女婿对公、婆、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但是在这里需要注意一个问题,这里并未强调丧偶儿媳与丧偶女婿取得继承权是否受到再婚的限制,我们来分析这一规定的立法目的之后,我们不难发现,这一规定一是为了鼓励丧偶儿媳、女婿代为奉行孝道,以慰亡者,二是为了让所有老人在承受丧子、丧女之痛后还能老有所养。因此,不论丧偶之后无论是否再婚,只要对亡妻、亡夫的父母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便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二)遗嘱、遗赠与遗赠抚养协议
《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1、遗嘱
(1)遗嘱的种类
遗嘱主要分为五类,即:
一为公证遗嘱:即经过公证机关证明过的遗嘱。
二为自书遗嘱:遗嘱人自己书写的遗嘱,最为常见。
三为代书遗嘱:遗嘱人口述内容,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
四为录音遗嘱:遗嘱人口述内容,他人录音做成的遗嘱。
五为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时刻,口头表达内容的遗嘱。
(2)五种遗嘱效力顺序
《继承法》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不得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因此,在这五种遗嘱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是最高的,其他四种则采用后者为大的原则。
(3)遗嘱的生效条件
并非只要是遗嘱人作出的任何遗嘱都是合法有效的,遗嘱要想生效,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遗嘱人立遗嘱时神志清醒,不存在被强迫或者欺骗的情形。
二是如果继承人之中有人缺乏劳动能力、生活极度困难,遗嘱中必须要给这样的继承人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
三是病危时的口头遗嘱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人做见证,而且这两个人本身不能是继承人或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
2、遗嘱与遗赠的区别
在了解了遗嘱之后,我们只需要了解遗嘱与遗赠的异同点,便能对遗赠的概念彻底了解。二者有以下四点区别:
(1)主体不同。
遗嘱的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个人或是数人;后者的受遗赠人是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不限于公民)。
(2)主体承担的义务不同。
遗嘱的继承人不仅有权继承遗产,而且还要负责清偿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而受遗赠人一般不需要承担清偿遗赠人债务的义务,但受遗赠人须在遗赠人的税款债务清偿后,才能接受遗赠的财产,如果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受遗赠人无权接受遗赠,但受遗赠人不负有清偿的责任。
(3)取得遗产的方式不同。
遗嘱继承人可以直接参与遗产的分配从而取得财产;而受遗赠人则一般不直接参与遗产的分配,是从遗嘱执行人或遗嘱继承人那里取得遗产。
(4)作出接受表示的要求不同。
遗嘱继承人需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不表示放弃的,视为接受;受遗赠人应在指导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的表示,如不表示,视为放弃接受遗赠。
3、遗赠抚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平等、有偿和互为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
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其目的在于使那些没有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无法实际履行赡养义务的孤寡老人,以及无独立生活能力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
在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扶养主体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或集体组织。被扶养人可以与公民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也可以与集体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2)内容应明确具体写出遗赠扶养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应将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赠送给扶养人。
(3)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4) 遗赠内容应写明遗赠财产的名称、数量、处所,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 扶养内容应写明提供扶养具体内容、办法和期限。
(三)继承法对弱者的保护
1、酌情分得遗产制度与遗产必留份制度
酌情分得遗产制度是指允许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以及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未能继承遗产的人适当分得遗产的制度。即继承人以外的人,由于与被继承人生前形成某种扶养关系,依法可以分得适当遗产的权利。
在《继承法》第14条中已明文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遗产必留份制度是指遗嘱人用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时,必须为既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在《继承法》第19条中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继承法》第28条中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
2、两种制度的比较:
【相同点 】
(1)适用条件中都存在缺乏劳动能力和缺乏生活来源的人。
(2)权利开始的时间都是始于被继承人死亡之时。
【不同点】
(1)适用的遗产继承制度不同
酌情分得遗产制度适用于法定继承;而遗产必留份制度适用于遗嘱继承。
(2)适用主体不同
酌情分得遗产仅限于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和与被继承人在生前形成了扶养关系的人;必留份制度主体仅限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以及胎儿。因此,酌情分得遗产制度适用主体无法定继承资格,基于由被继承人扶养而享有权利,而必留份制度主体是法定继承中的继承人,但是在遗嘱继承中无其份额,且必留份制度无需以形成扶养关系为前提条件。
(3)对份额的的规定不同
酌情分得遗产的份额在司法解释中予以规定,即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而遗产必留份的份额,法律无明确规定,实践中可以低于、等于或高于法定继承的平均份额,要能满足其必要的物质生活条件。
(4)立法目的不同
酌情分得遗产制度是为了鼓励赡养老人的美德,并且照顾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而遗产必留份制度是为了限制遗嘱自由,保护未被列入医嘱继承的法定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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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伍岳律师/湖北丽川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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