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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律法规,交通法律法规大全2022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04 07:21:08

今年12月2日,是第十个“全国交通安全日”。随着汽车保有量、驾驶人数量迅速增加,驾驶人年龄跨度增大⋯⋯交通大国正逐步朝着交通强国迈进,但随之而来的各类风险隐患也在交织聚集、叠加碰撞。

文明交通这十年 | 法律法规体系愈加完善,依法治理实现道路交通 “更安全”

回望十年,从“醉驾”入刑到“两超一危”入刑,从规范执法到骑行电动自行车强制佩戴头盔、机动车驾乘人员必须系安全带⋯⋯十年来,道路交通环境的日新月异,离不开法治的支撑和护航,同时也离不开交通参与者法律意识的提高和共同守卫。


【醉驾入刑】

让上万家庭避免了支离破碎

2021年是“醉驾入刑”十周年,十年里,“醉驾入刑”获得普遍认同,“酒后拒驾”成为广泛的社会共识。2009年6月30日,也就是12年前,司机张明宝酒后驾车连撞9人,致5人死亡。案发时张明宝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高达381.5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这起严重案件引发了全社会高度关注,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醉驾入刑。

2010年4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一份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建议,研究在刑法中增设“危险驾驶机动车罪”,并提高交通肇事罪的法定最高刑。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并将醉酒驾驶的处罚由原来最高“处15日拘留、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和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这为今后交警部门依法打击和有效治理酒驾醉驾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制度保障。

十年过去了,如今随着交警部门查酒执法力度的不断加强,酒驾、醉驾查处更加快捷、规范,涉酒亡人交通事故在逐年减少。数据显示,2012年,查获醉驾案件的主要方式为事故调查处理中发现,占查获总数近70%,而2020年这一比例已降至30%以下。违法成本相比之前大幅提升,职业驾驶员醉驾的现象几乎绝迹。

根据2020年全省醉驾人员所驾车辆类型分析来看,小微型客车占比77%、摩托车占比19%,货车驾驶人、大中型客车驾驶人、校车驾驶人等职业驾驶人在醉驾总人数中占比仅为1.73%,相比十年前的8.3%大幅下降。徐州大货车司机冯某称:“以前跑长途的职业驾驶员中喝酒解乏的也不鲜见。现在无论是高速公路还是国省道,公安检查站几乎是逢车必查,大家都知道喝酒不能开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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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提升的还有市民拒绝酒驾的意识。随着“醉驾入刑”的大力宣教、震慑作用开始显现,涉酒交通事故上升的势头得到遏制,涉酒亡人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近几年呈逐年下降趋势。2020年全省机动车涉酒亡人事故起数相比2019年下降17.4%、死亡人数下降17.7%。而代驾行业的蓬勃发展,也进一步说明了人们法制观念的不断提高。10年来,全国交通安全形势总体稳定,酒驾醉驾肇事导致的伤亡事故相比上一个十年减少了2万余起,挽救了数万家庭免于破碎、返贫。

【执法规范】

为文明交通治理打下公信力

“以前路面违法查处起来很困难,路面警力有限,机动车不礼让斑马线或许还能通过电子警察抓拍,但对于行人闯红灯,有时候查处一个往往就要花费半个小时的时间。”一名在一线执勤多年的交警称,由于以前交警配置的装备有限,违法取证全凭交警指认,由于行人闯红灯较为普遍,很多当事人认为法不责众,大多都不配合,“处罚一个就要半个小时,还要疏导交通,根本就忙不过来。”甚至,违法当事人直接跟交警动用武力、暴力抗法的情况时有发生,警民关系也很紧张。

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是国家赋予交警的权利,而权利的正确运行同样离不开有效的监督。2013年12月,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制定出台《交警系统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要求从2014年1月起,交警在道路上执勤、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以及从事驾驶人考试和机动车查验时,都使用执勤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交警执勤执法全过程,有效监督执勤执法行为。同时,各地交管部门健全了群众信访举报查处机制,建立了警风监督信息员制度,从社会各界聘请警风监督信息员,主动接受众监督。针对执法突出问题,先后颁布了“三个严禁”等执法铁规,在全警牢固确立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

公正严格文明执法,全程录音录像,不仅保证了执法过程公正透明,更有效提升了公安交警部门法治化水平和执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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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员入刑】

让司机“自发”拒绝驾驶超员车辆

2015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其中对危险驾驶罪作了补充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并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就在这一年12月7日,江苏仪征发生一起超载校车与轿车相撞致学生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调查,发生事故的这辆普通客车核载9人,实载17人,在事故中受轻微伤的2名学生被及时送往医院治疗。事后,驾驶员臧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是自“刑九”实施后,江苏查获的首起校车超员入刑案。2016年1月28日,被告臧某因驾驶接送学生车辆严重超员,被判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长期以来,车辆超员一直是交警部门严查的交通违法行为。因为相比其他违法,这样的车辆一旦发生事故,很有可能造成群死群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的实施,将重点车辆违法纳入到刑事处罚范围,不仅让交警部门打击此类交通违法行为更有“抓手”,同时也让相关从业者认识到行为的危害性和可能带来的严重法律后果,从而从自身做起,避免此类交通违法行为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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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盔一带】

从理念倡导转化为“强制”习惯

骑行电动自行车到底需不需要佩戴头盔?是否应该要求强制佩戴?2020年4月16日,江苏交警发布的数据显示,在电动自行车新国标实施一年后,全省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亡人事故中 ,因颅脑损伤死亡的人数,占亡人事故总数的七成左右。

事实上,早在2019年开始,江苏多个城市就在积极推进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安全佩戴头盔。如常熟市交警大队大力开展“骑行安全戴头盔”系列活动,全市累计免费发放安全头盔3万多顶。但常熟交警大队副大队长乙晓峰当年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坦言,“市民接受了佩戴头盔的安全理念,但并没有转化成为行为习惯。”由于没有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当时交警部门的主要措施是开展路面劝导,全面提高头盔佩戴率存在一定难度。

2020年5月15日,在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审议通过的《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明确,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否则将处警告或最高50元罚款。这意味着,江苏从立法上确立了驾乘电动自行车强制佩戴安全头盔的制度。这一记重拳,有力推动了佩戴头盔从理念切实转化为了行为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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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深入推动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的同时,交警部门全面开展“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为汽车驾乘人员系牢“生命带”。2021年4月,江苏交警正式发布消息,全省公安交警部门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全面推动“客运车辆驾乘人员,全员全程规范系好安全带”。从8月1日起,对大客车、7 座以上载客客车、出租车、网约车乘坐人员(含后排乘车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依法处罚。11月1日起,对其他私家车辆乘坐人员(含后排乘车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依法处罚。

“处罚从来都不是目的,安全才是硬道理。”一名在基层执勤多年的交警说到,这十年来,他在路面看到了太多的事故,而安全、文明、法治,早已成为了社会对道路交通的共同期许,“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离不开法律的支撑,但对交通参与者而言,我们最大的希望,是你们安全。”

来源|江苏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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