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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能力,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04 01:29:10

为了保护我们的孩子在受到侵害的时候,家长能够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维权,特写本文,供大家参考适用。

民法典规定8周岁以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至18周岁之间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监护人一般就是孩子的父母亲,如果父母亲无法监护,其他近亲属也可以做监护人,特殊情况下其他国家机关或者机构也可以充当监护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未成年的孩子在学校如果因学校的原因造成的侵权损害,学校就有过错,应该承担侵权责任。未成年人如果在校外受到侵权损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这里的第三人指的是教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不区分学生的行为能力,学校承担过错责任、补充责任(补充责任不是按份责任,是以第三人没有赔偿能力为前提)及替代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

由于侵权责任规定的非常复杂,为了篇幅和主题的需要,本文简要叙述,引起大家的注意和起到引导作用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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