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入职时,公司表示只有我完成的月任务达到员工平均水平,才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隔半年,虽然我已经尽力,但一直没有达到对应的条件,公司于近日决定将我解聘。
请问:我能否向公司索要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一方面,本案所涉附条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158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即包括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内的民事行为可以附条件。
表面看来,你由于没有完成月任务,没有达到对应条件,似乎公司有权拒绝与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实不然。因为,《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也就是说,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推卸的法定义务。本案中,公司与你约定的签订劳动合同的条件,无疑与之相违。依照《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3项规定,该约定从一开始时起便对你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不能成为公司推卸责任的依据。
另一方面,公司必须向你支付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据此,只要存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且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用人单位就应支付二倍工资。本案中的公司也不例外。(颜东岳 法官)
转自:劳动午报
来源: 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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