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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规定,《劳动法》对加班的规定及思考怎么写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03 22:08:10


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时间为每天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四小时。如特殊情况需要加班,首先应征求劳动者同意并增加报酬。增加标准为:日常时间增加报酬150%;休息时间增加报酬200%;法定节假日增加报酬300%。

那么,执行情况如何呢?

无需讳言,上述规定形同虚设的情况还是很严重的。一方面是用人单位根本没把这些规定放在心上。另一方面是劳务人员根本不敢向单位提出维权诉求。特别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合同制职工。即便是为数众多的企业职工,向有关部门提出维权诉求的也是少之又少。

眼下,根据法院和劳动仲裁等部门的立案原则,民事案件不同于刑事案件。刑事案件由公诉机关如检察院提起公诉,民事案件是民不告官不理。不可否认,许多民事案件只能是民不告官不理。

然而,关于劳动维权,事关全国劳务人员,如果一样等劳动者自诉,劳动者又担心饭碗不保而不敢维权。也就是说,在劳动维权还缺乏一个正常的社会环境的背景下,如果仍然实行民不告官不理的原则,那就无异于当官不为民作主。

笔者认为:劳动维权必须从实际情况出发,打破民不告官不理的原则,国家机关应考虑把劳动维权的案件列为公诉案件,由相应的国家机关主动地、及时地介入劳动维权案件的起诉和立案。否则,不告不理,视而不见,劳动者的权利就只能被普遍侵害,被永远侵害。

另一方面,公务员为什么不适用于《劳动法》呢?那公务员的劳动法呢?公务员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单位的安排和加班吗?用人单位可以随意地要求公务员“五加二”和“白加黑”吗?(五加二为五天加二天;白加黑为白天加黑夜)难道公务员的命不是命吗?

党政机关可以把《劳动法》撇在一边,企事业单位把《劳动法》抛之脑后。两者之间是不是有一定联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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