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有效的《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如果电话录音是通过合法方式收集的,则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但区分不同状态形式,又有区别,具体如下:
1、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保罗,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共8种。
电话录音属于其中的视听资料类别,因此电话录音属于法律允许的一种证据形式。
2、网友提问的证据(电话录音)收集形式是:在与对方当事人通过手机通话时,私自录下双方的通话内容,即私自录音。这种私自录音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因此,若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是非法手段取得的,例如,采取在他人住宅、工作场所等私密区域内安置偷听、偷录设施设备,或者采取其他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视听资料证据,法院均将其认定为非法证据而被排除。
对于双方当事人在手机通话过程中,私自录下的双方通话过程、内容,法院在进行证据审查时,一般认定该视听资料证据为合法有效。
3、日常新闻报道中,屡有当事人通过提出该类证据而获得法院的支持,并最终获得胜诉,但仍需注意如下法律规定
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该法条第三款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该条文意味着,当事人仅仅向法院提供视听资料证据,对方当事人对此提出异议前提下,虽无法反驳或者提出相反的证据,法院不能将该视听资料证据单独作为证据使用,仍需要当事人提供其他合法取得的有效证据,对该视听资料证据进行佐证,以确认其证明力。
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据此可知,电话录音作为证据需要三个条件:视听资料证据合法取得+有其他证据佐证+视听资料证据没有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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