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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全文法全文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01 04:55:09

书·法

当书法遇上法律,会擦出怎样的火花?2020年7月11日,在司法部普法与依法治理局指导下,由法治日报社主办、法报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和北京千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联合承办的“书·法”系列活动正式启动。


“书·法”活动旨在为创新法治宣传教育,多开一点脑洞、多花一点心思、多出一点力量、多做一点贡献,引领和推动更多的人拿起笔来学法、写法,在不断“书·法”过程中,提升自身的法治素养,在全社会弘扬法治精神。


继1600余位书法家参与书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部1260条法条之后,法治日报社联合自然资源部法规司、自然资源部书画研究会和北京昌平书法家协会,将笔端对准土地管理“一法一条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精彩内容,敬请关注。

“书·法”系列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篇(1)


“书·法”系列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篇(1)

(以下作品排名不分先后)


“书·法”系列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篇(1)

作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一条

“书·法”系列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篇(1)

“书·法”系列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篇(1)

作者:原地质矿产部副部长 陈洲其


“书·法”系列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篇(1)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释义:

本条是关于立法依据的规定。《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作为土地管理法的配套行政法规,主要是对土地管理法作进一步细化的规定,保证土地管理法的顺利实施。土地管理法自1986年颁布,1987年1月1日正式实施后,历经1988年第一次修正、1998年第二次全面修订、2004年第三次修正和2019年第四次修正。伴随着土地管理法的四次修改,《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也经历了不断修改和完善的过程。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 冯丽


“书·法”系列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篇(1)

“书·法”系列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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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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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法”系列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篇(1)

作者:北京市昌平区文联主席 陈玉起


“书·法”系列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篇(1)

第二条 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土地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应当坚持规划先行。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


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前,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继续执行。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效力以及国土空间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关系的规定。第一款规定了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所谓“国土空空间规划”是对一定区域内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在空间和时间上作出的安排。第二款规定了规划先行和国土空间规划的效力,这是《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首次将规划先行原则确立为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的重要原则。第三款规定了过渡期国土空间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关系。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 冯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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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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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法”系列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篇(1)

作者:北京书法家协会会员 李贵忠


“书·法”系列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篇(1)

第三条 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细化落实国家发展规划提出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


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包括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和规划用地布局、结构、用途管制要求等内容,明确耕地保有量、建设用地规模、禁止开垦的范围等要求,统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用地布局,综合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合理确定并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内容和编制要求的规定。第一款规定了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细化落实国家发展规划提出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并对国土空间规划的“三区三线”作出规定。第二款规定了国土空间规划主要内容。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 冯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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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

“书·法”系列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篇(1)

“书·法”系列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篇(1)

作者:北京书法家协会会员 郑家佑


“书·法”系列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篇(1)

第四条 土地调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土地权属以及变化情况;

(二)土地利用现状以及变化情况;

(三)土地条件。

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地方土地调查成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公布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自上而下逐级依次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土地调查成果。

土地调查成果是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以及自然资源管理、保护和利用的重要依据。


土地调查技术规程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土地调查制度的规定。第一款规定了土地调查内容,包括土地权属及变化情况、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土地条件等。第二款规定了土地调查成果公布。第三款规定了土地调查成果使用。第四款规定了土地调查技术规程制定主体。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 冯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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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法”系列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篇(1)

作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书·法”系列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篇(1)

“书·法”系列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篇(1)

作者:北京市昌平区书法家协会副主席兼秘书长 聂玉峰


“书·法”系列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篇(1)

第五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土地等级评定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等级评定标准,对土地等级进行评定。地方土地等级评定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土地等级每五年重新评定一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土地等级评定的规定。第一款规定了土地等级评定标准制定,分为城镇土地分等定级和农用地分等定级两类。第二款规定了土地等级评定组织实施。第三款规定了土地等级评定时限,把时限从“每六年调整一次”修改为“每五年重新评定一次”。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 冯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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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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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市昌平区书法家协会主席 杨汶千


“书·法”系列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篇(1)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统一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实行土地管理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与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建立土地管理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公开土地管理信息。

释义:

本条是关于自然资源信息化建设的规定。一是自然资源信息化建设主要包括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自然资源和不动产、自然资源资产和权益管理、国土空间规划与用途管制。二是建立统一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要求,整合各类空间关联数据,建立全国统一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三是建立土地管理信息平台,体现了贯彻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依法规范公开土地管理信息,回应人民群众的需求。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 冯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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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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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市昌平区书法家协会顾问 严晓明


“书·法”系列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篇(1)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籍管理,建立健全地籍数据库。

释义:

本条是关于地籍管理的规定。一是本条是这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中新增加的条例,也是第一次将“地籍”的概念上升为法规规定。二是本条规定了地籍管理的主体,明确加强地籍管理、建立健全地籍数据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地籍管理内容包括土地调查、土地分等分级、不动产登记、土地统计、地籍档案管理等。三是本条还对地籍数据库建设提出明确要求,地籍数据库是与地籍信息有关的所有文件的集合。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 冯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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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八条

“书·法”系列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篇(1)

“书·法”系列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篇(1)

作者:北京书法家协会会员 王尔源


“书·法”系列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篇(1)

第八条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以及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分别由县级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开垦的耕地进行验收,确保开垦的耕地落实到地块。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还应当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占用耕地补充情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个别省、直辖市需要易地开垦耕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释义:

本条是关于耕地占补平衡责任主体的规定。第一款规定了补充耕地的责任主体、代履行耕地开垦义务。第二款规定了新开垦耕地的验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向社会公开补充耕地情况。第三款是关于易地开垦耕地的衔接性规定。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 冯丽


“书·法”系列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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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书·法”系列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篇(1)

“书·法”系列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篇(1)

作者:北京市昌平区书法家协会副会长 蔡利国


“书·法”系列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篇(1)

第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释义:

本条是关于土地开发的规定。第一款规定了禁止开发土地范围。第二款规定了单位和个人将荒山、荒地、荒滩开发成农用地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关于土地开发的权属管理,分为开发前的权属管理和开发后的权属管理,开发前的荒地权属主要有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两种形式,本条主要是针对国有荒地开发作出的规定。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 冯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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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法”系列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篇(1)

作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十条

“书·法”系列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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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书法家协会会员 冯红梅


“书·法”系列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篇(1)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关于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的要求,制定土地整理方案,促进耕地保护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土地整理方案,对闲散地和废弃地有计划地整治、改造。土地整理新增耕地,可以用作建设所占用耕地的补充。


鼓励社会主体依法参与土地整理。

释义:

本条是关于土地整理的规定。一是规定了制定土地整理方案的主体和目的。二是规定了土地整理方案的实施主体;并明确土地整理新增耕地,可以用作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充。三是关于鼓励社会主体参与土地整理的规定。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 潘彦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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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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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市昌平区书法家协会艺术顾问 墨浓(杨富志)


“书·法”系列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篇(1)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治理耕地土壤流失、污染,有计划地改造中低产田,建设高标准农田,提高耕地质量,保护黑土地等优质耕地,并依法对建设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利用作出合理安排。


非农业建设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结构调整的引导和管理,防止破坏耕地耕作层;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应当及时组织恢复种植条件。

释义:

本条是关于提高耕地质量及耕作层表土剥离的规定。一是规定要提高耕地质量,突出地方人民政府要履行好预防和治理耕地土壤流失和污染、有计划地改造中低产田两项职责。二是明确了关于耕地表土层剥离的规定,对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耕作层剥离作出特别的规定。三是对农业结构调整作出明确规定。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 潘彦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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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法”系列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篇(1)

作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十二条

“书·法”系列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篇(1)

“书·法”系列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篇(1)

作者:北京市昌平区书法家协会副主席 董宏鼎


“书·法”系列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篇(1)

第十二条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并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具体办法和耕地保护补偿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耕地应当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应当优先使用难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

释义:

本条是关于耕地用途管制和耕地保护补偿制度的规定。一是明确了耕地用途管制制度,对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作出规定。明确规定耕地保护补偿制度。二是进一步强调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三是规定了耕地利用的优先序。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 潘彦成


“书·法”系列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篇(1)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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