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四川日报-川观新闻
川观新闻记者 张庭铭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成都高新法院审理的一起知名艺人甲某肖像权、姓名权纠纷案入选。
最高人民法院披露,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是属于民法典实施后的新类型侵犯肖像权案件,被告试图利用规则的模糊地带非法获取知名艺人的肖像利益,适用了民法典人格权编的最新规定进行审理,体现了对公民肖像权进行实质、完整保护的立法精神。
据悉,在该案件审判中,法院是运用了民法典人格权编中关于肖像的最新规定。
本案的审判与民法典颁发以前的肖像权侵权案件有哪些不同?民法典中关于肖像权有哪些新规定?为此,4月13日,川观新闻记者采访了该案的主审法官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法官罗良华和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成都市人民政府参事王建平。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被告某生物科技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的一篇商业推广文章中使用了一张对知名艺人甲某照片进行处理后形成的肖像剪影(侧面)。文章中介绍公司即将迎来一名神秘“蓝朋友”并提供了大量具有明显指向性的人物线索,该文章评论区大量留言均提及甲某名字或其网络昵称。原告甲某认为被告侵犯其肖像权、姓名权,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撤下并销毁相关线下宣传物料、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
成都高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公司在没有获得知名艺人甲某授权的前提下,在文章中用了“肖像剪影+人物特征描述+精选留言”模式使得肖像具有明显的可识别性,构成了侵犯肖像权。综上,被告因此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遂判被告赔礼道歉并向原告支付经济损失10万元。
和以前的肖像权侵权案有啥不同?
运用了民法典中关于肖像权的新规定
“本案在审判过程中,与以往肖像权侵权案件最大的不同是运用了民法典中关于肖像权的新规定。” 罗良华告诉记者,在以前的法律中规定,只有侵害了肖像权要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具体什么是肖像,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而去年实施的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记者了解到,在民法典该法条出台以前,法院在审理肖像权侵权相关案件的时候,多采用的是学术通说或者司法实践的把握标准,即是侵权载体上图案能够清晰地辨别五官即可认定为肖像。
“简单地说,就是以前法院多以通过这个图案能否清晰辨别五官作为衡量是否为肖像的标准。” 王建平说,而在民法典出台以后,是以可识别性作为衡量是否为肖像的核心标准。一旦图案有强识别性(即是高度近似、高度相像或者通过描述性手段强暗示图案就是指代当事人的形象)就可以认定为肖像。根据民法典的新定义,肖像的外延扩大了,加强了对每个人“脸面”等外部形象的保护力度。“就是说不一定单指照片一类的,只要这个图案具有当事人的强可识别性,均可认定为肖像。”
以前述案件为例,虽然只是剪影,但是该图案作为文章中的配图出现再加上文章中明确指向性的人物特征描述和精选的评论,就使得该图案的可识别性大大加强,让大家都以为该剪影是知名艺人甲某的。“有了民法典的定义,我们就可以根据这个法律定义去判定这个剪影是否属于肖像,这个事情是否属于肖像权的保护范畴。结合被告没有经过原告授权的前提下,故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 罗良华说。
王建平也提醒,其实单纯的剪影或者图案因其仅有轮廓,可识别性并不强,可能不会构成侵权。“但是如果文字有对剪影或者图案有大量明确指向性的人物特征描述等,使该剪影或者图案具有很强的可识别性,就可能构成侵权。”
关于肖像权侵权有哪些改变?
删除了对侵犯肖像权“以盈利为目的”的限制条件
随着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肖像越来越容易被获取,肖像被他人侵害的情形也愈发频繁且情形复杂,因此民法典大大加强了对肖像权的保护。相较过去的规定,民法典不仅仅定义了什么是肖像,还删除了对侵犯肖像权“以盈利为目的”的限制条件。
“这种规定,意味着对肖像权的保护更严格。” 罗良华告诉记者,以前判断肖像权是否侵权要考虑是肖像的使用否经过当事人同意、是否以盈利为目的;以及是否是合理范围内使用等。其中,是否以盈利为目的作为考虑是否侵犯肖像权的重要限制条件。但是在民法典中,对此进行了取消。“这就是说除了授权、合理使用外,不管是否以盈利为目的都可能构成侵权。”
罗良华的说法,也得到了王建平认同。王建平告诉记者,根据民法典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是说,不管是否盈利,除了合理实施的情节外,擅自使用他人肖像权都可能会涉嫌违法。”王建平介绍,特别是现在网络上有的网友喜欢制作别人的搞笑表情包、鬼畜视频等,如果没有经过当事人同意都有可能构成侵犯肖像权。
另外,王建平还介绍,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民法典也有了明确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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