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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解读,《工伤保险条例》解决职工的后顾之忧,哪些情况才属于工伤呢?1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0-31 09:50:05


《工伤保险条例》解决职工的后顾之忧,哪些情况才属于工伤呢?1

《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实施,2010年12月8日进行了修订并于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对职工在受到工伤后得到了及时有效的医疗保障,同时也解决了受伤职工的后患之忧。

但到底哪些情况下才属于工伤呢?是不是只有在单位里工作受到了伤害就属于工伤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里已规定了这七种情况下才属于工伤。这里就针对前六项说一说讲一讲,举例最有感觉了[呲牙]。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这两条,大家应该一看也就明白,首先有两个条件,一个是工作时间,一个就是工作场所内,这时因工作原因或履行工作职责受到了伤害就属于工伤。

例如,一个保洁工,在自己所属街道干活,并且也是工作的时间,这时不小心摔倒小腿骨折,这种情况肯定属于工伤。

但是被一辆车撞到了呢?虽然这次事故属于交通事故意外伤害,但也是因为保洁工正在工作中而受到意外事故伤害的,所以,这也算工伤。

例如,坐办公室的人,需要上楼下楼送拿文件找领导签字等发生滑倒磕碰等意外事故。呸呸呸,尽诅咒人了[可爱]。这些种种情况,都是在工作时间内、工作场所内,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发生意外应属于工伤。

例如,车间两人讨论工作或配合干活,一方因暴躁积怨太深殴打对方,导致对方受到暴力伤害,被打一方就属于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受到暴力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但被打一方还手,性质就全变了[捂脸]公安部门需要出警定性。

例如,车间工人操作车床等专用机械,没有带安全帽,或者违规戴了线手套,或者违规没有关闭电源就自行维修……这时出现了意外事故,这能认定工伤吗?可以!只要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发生事故伤害的,不论违规与否都能认定为工伤。意不意外?[抠鼻]

例如,工作区域有个高台,两个职工在工作中互相开玩笑打赌,说谁敢跳下高台不走楼梯就请客。一职工脑子一热就跳了下去,一下就腿骨骨折。这能算工伤吗?如果笔录如实这样记录了,肯定不能算工伤。但如果两职工沟通好不如实交代,欺骗说急着干活就跳了下去,这样就能认定工伤。这就涉及诚信方面的问题了,也涉及到骗保问题。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例如,一个车间里的工人工作,加工作业后准备收工,觉得周边太脏了,就找扫帚清扫了一下,不小心被扫帚上的钉子扎伤。这就是工作的收尾时受伤,属于工伤。

甚至有的工种收工后还要洗澡清洗自身,期间所发生的意外虽然不在工作车间里但在工作场所里,属于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也属于工伤。

亦或者,对于食品行业工作的,都需要先经过消毒清洗区才能进入到食品加工车间,在此期间发生滑倒、化学烧伤等伤害的,就属于预备性工作,属于工伤。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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