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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等级,工程中第一类危险源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0-31 04:09:11

安全生产管理常识解读:

第一类第二类危险源及员工伤害分类

应用″能量意外释放理论"来考察安全生产管理问题是一项有意义的工作。

系统中存在的可能发生意外释放和转移的能量或危险物质就是“第一类危险源”。

导致这些约束或限制措施破坏或失效的各种不安全因素就是“第二类危险源”,它包括人、物、环境、管理等四个方面的问题(隐患)。

第一类危险源和后果的描述

依照危害因素导致事故的后果,在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 6441-1986)中将事故类别分为20类,详见下图

第一类危险源和第二类危险源及施工伤害解读

当然在实际工作中,危害因素导致的事故的果不仅仅是员工的伤害,同时可能还存在设备损坏、环境破坏等其他形式的损失,在危害因素的辨识与评估过程中,对导致事故后果的描述一般按如下方式进行描述:

第一种情况:″能量源或能量载体″+″能量释放转化方式或造成的后果″。

如油罐泄漏、火灾、爆炸,井喷,井喷着火,管道破裂,瓦斯爆炸,车辆撞击,触电,物体挤压、打击,管沟坍塌,高处坠落,锅炉、压力容器爆炸等。

第二种情况:″能量源或能量载体″+"能量的释放或转换方式受阻的后果"。

如电动机过热、管线超压、容器超压、矿井透水、高温物质灼伤、低温物质冻伤等。

第三种情况:″危险物质″+″造成的后果″。

如一氧化碳中毒、硫化氢中毒、铅中毒、硫酸灼伤、二氧化碳窒息、氮气窒息、水体淹溺等。

第四种情况:″职业病或职业相关性疾病"。

职业健康方面危害因素所造成的后果基本都会导致职业病或职业相关性疾病,只是需要长时间积累才能显现出来,短时间内的危害并不十分明显,所以往往不会引起员工甚至管理者的注意和重视。如噪声导致职业性耳聋、高温导致中暑、粉尘导致尘肺、弧光导致青光眼等。

因为存在的能量和危险物质及它们的释放和转换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从而作为后果的描述也就较为复杂了。再者,由"事故连锁理论″可知,事故是由一连串的事件连续发生的事故链组成,一个事件的结果往往又是另一个事件的原因。一个危害因素后果往往又是另一个危害因素的原因。这个时候,后果也就成了危害因素。比如,“井喷”就是井内的能量和危险物质释放并喷射出来的后果,现有的技术装备和措施是能即时控制井喷的,但如果操作不当或是远程控制系统失效,那么井喷就会失去控制,就形成“井喷失控”的后果:如果现场火源控制不当,喷射出的油气遇见火源就可能发生着火,使事故进一步升级,进而导致“井喷着火”的严重后果。

第一类危险源和第二类危险源及施工伤害解读

物体打击:指失控物体的重力或惯性力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适用于落下物、飞来物、滚石、崩块所造成的伤害。如砖头、工具从建筑物等高处落下,打桩、锤击造成物体飞溅等,都属于此类伤害。但不包括因爆炸、车辆、坍塌引起的物体打击。

第一类危险源和第二类危险源及施工伤害解读

车辆伤害:指由运动中的机动车辆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适用于机动车辆在行驶中的挤、压、坠落、撞车、物体倒塌或倾覆等事故,以及在行驶中上下车、搭乘矿车或放飞车、车辆运输挂钩事故,跑车事故。不包括起重设备提升、牵引车辆和车辆停驶时发生的事故。

第一类危险源和第二类危险源及施工伤害解读

机械伤害:指由于运动或静止中的机械设备部件、工具、加工件直接与人体接触引起伤害的事故。适用于在使用、维修机械设备与工具引起的绞、夹、碾、剪、碰、割、戳、切等伤害。如工件或刀具飞出伤人,手或身体被卷入,手或其他部位被刀具碰伤、被转动的机构缠住等。不包括车辆、起重机械引起的机械伤害。

第一类危险源和第二类危险源及施工伤害解读

起重伤害:指从事起重作业时(包括起重机安装、检修、试验)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适用于各种起重作业中发生的脱钩砸人、钢丝绳断裂抽人、移动吊物撞人、绞人钢丝绳或滑车等伤害。同时包括起重设备在使用、安装过程中的倾翻事故及提升设备过卷、蹲罐等事故。

第一类危险源和第二类危险源及施工伤害解读

触电:指电流流经人体,造成生理伤害的事故。适用于触电、雷击伤害。如人体接触带电的设备金属外壳、裸露的临时线、漏电的手持电动工具、起重设备误触高压线或感应带电,雷击伤害,触电坠落等事故。

第一类危险源和第二类危险源及施工伤害解读

淹溺:指人落入水中,水侵入呼吸系统造成伤害的事故。用于船舶、排筏、设施在航行、停泊、作业时发生的落水事故。包括高处坠落淹溺,不包括矿山、井下透水淹溺。

第一类危险源和第二类危险源及施工伤害解读

灼伤:指因接触酸、碱、盐、有机物引起的内外化学灼伤,火焰烧伤,蒸气、热水或因火焰、高温、放射线引起的内外物理灼伤,导致皮肤及其他器官、组织损伤的事故。适用于烧伤、烫伤、化学灼伤、放射性皮肤损伤等伤害,不包括电烧伤及火灾事故引起的烧伤。

第一类危险源和第二类危险源及施工伤害解读

火灾:是指造成人身伤亡的企业火灾事故。不包括非企业原因造成的火灾事故,如居民火灾蔓延到企业的事故。

第一类危险源和第二类危险源及施工伤害解读

高处坠落:指作业人员在工作面上失去平衡,在重力作用下坠落引起的伤害事故。适用于脚手架、平台、房顶、桥梁、山崖等高于地面的坠落,也适用于有地面踏空失足坠入洞、坑、沟、升降口、漏斗等情况。不包括触电坠落事故。

第一类危险源和第二类危险源及施工伤害解读

坍塌:指物体在外力或重力作用下,超过自身的强度极限或因结构稳定性破坏而造成的事故。适用于因设计或施工不合理而造成的倒塌,以及土方、岩石发生的塌陷事故。如建筑物倒塌,脚手架倒塌,挖掘沟、坑、洞时土石的塌方等事故。不适用于矿山冒顶片帮和车辆、起重机械、爆破引起的坍塌。

第一类危险源和第二类危险源及施工伤害解读

冒顶片帮:矿井工作面、巷道侧壁由于支护不当、压力过大造成的坍塌称为片帮,顶板垮落称为冒顶,两者同时发生,称为冒顶片帮。适用于矿山、地下开采、掘进及其他坑道作业发生的坍塌事故。

第一类危险源和第二类危险源及施工伤害解读

透水:指矿山、地下开采或其他坑道作业时,意外水源造成的伤亡事故。适用于井巷与含水岩层、地下含水带、溶洞或被淹巷道、地面水域相通时,涌水成灾的事故。不适用于地面水害事故。

第一类危险源和第二类危险源及施工伤害解读

放炮:是指施工时,放炮作业造成的伤亡事故。适用于各种爆破作业。如采石、采矿、采煤、开山、修路、拆除建筑物等工程进行的放炮作业引起的伤亡事故。

第一类危险源和第二类危险源及施工伤害解读

火药爆炸:指火药与炸药在生产、运输、贮藏的过程中发生的爆炸事故。适用于火药与炸药在加工、配料、运输、贮藏、使用过程中,由于震动、明火、摩擦、静电作用,或因炸药的热分解作用,发生的化学性爆炸事故。

第一类危险源和第二类危险源及施工伤害解读

瓦斯爆炸:指可燃性气体瓦斯、煤尘与空气混合形成了浓度达到燃烧极限的混合物,接触火源时,引起的化学性爆炸事故。主要适用于煤矿,同时也适用于空气不流通,瓦斯、煤尘积聚的场合。

第一类危险源和第二类危险源及施工伤害解读

锅炉爆炸:是指锅炉发生的物理性爆炸事故。适用于使用工作压力大于0.7atm、以水为介质的蒸汽锅炉,但不适用于铁路机车、船舶上的锅炉,以及列车电站和船舶电站的锅炉。

第一类危险源和第二类危险源及施工伤害解读

压力容器爆炸:指压力容器破裂引起的气体爆炸,包括容器内盛状的可燃性液化气,在容器破裂后,立即蒸发,与周围的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遇到火源时产生的化学爆炸,也称容器的二次爆炸。

第一类危险源和第二类危险源及施工伤害解读

变压器爆炸事故

其他爆炸:凡不属于上述爆炸的事故均列入其他爆炸。

第一类危险源和第二类危险源及施工伤害解读

中毒和窒息的途径与方式

中毒和窒息:中毒是指人接触有毒物质引起的人体急性中毒事故,如误食有毒食物,呼吸有毒气体;窒息是指因为氧气缺乏,发生突然晕倒,甚至死亡的事故,如在废弃的坑道、竖井、涵洞、地下管道等不通风的地方工作,发生的伤害事故。两种现象合为一体,称为中毒和窒息事故。

第一类危险源和第二类危险源及施工伤害解读

其他伤害:凡不属于上述伤害的事故均称为其他伤害。如扭伤、跌伤、冻伤、野兽咬伤、钉子扎伤等。

第二类危险源及危害因素的描述

在安全风险分级控制工作中,辨识的危害因素主要是指第二类危险源,就是导致能量或危险物质的约束或限制措施破坏或失效的各种不安全因素,包括人、物、环境、管理四个方面。这四个方面的表现形式更是多种多样,描述也是五花八门,基本上可以说是无规可循,只要用简明的短语把事情说清楚就行。

在危害因素的描述上要把握一条原则:不要把同类危害因素一并描述,应尽量具体到每一项危害因素。

比如:操作失误、设备缺陷、管理不善、环境不良等方式的描述就过于笼统,会使人摸不到头脑、不知所云,也就无所适从,这样的危害因素辨识就失去了原来的意义,识别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控制和防范可能或已存在的风险,只有识别到具体的点才能对员工起到警示作用,也才能更好地控制和预防。这里不妨把工作做得细致一点、具体一点。比如环境的不良,可能有很多种情况,应具体指出:如光线不合适,可能会是烟雾弥漫、照明不足、阴影、耀眼;地面湿滑、不平,通风不良;噪声过高等,这都是可能存在的环境不良,应结合具体的现场情况识别到这种程度。同样,操作失误应明确是什么样的错误操作;设备缺陷应明确什么设备的哪个部位存在缺陷;管理不善应明确是哪项管理制度、管理方法和管理措施存在问题,这里就不再一一列举了。

第一类危险源和第二类危险源及施工伤害解读

文章摘编自本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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