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给他人,对方没打借条又不还钱,能不能到法院起诉?这样的官司能不能赢?云南省楚雄州姚安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理的一起没有借条的借款纠纷案,对这个疑问作出了解答。
案情 两次借款万余元未归还
谷某与朱某系同学关系,2020年4月22日,朱某向谷某借钱,双方经过微信协商后,谷某通过支付宝借给朱某6000元。2020年4月26日,谷某再次通过支付宝借给朱某5000元。
谷某提供的双方微信聊天记录证实,朱某曾向谷某承诺,两次借款会在2020年4月29日一并偿还,同时支付利息1000元。但借款到期后,朱某一直未向谷某归还欠款。
2021年5月,谷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朱某偿还借款1.1万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借款本金的逾期付款利息。
判决 法院认可电子证据
法院受理案件后,对该案依法进行公开开庭审理,被告朱某未到庭应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原告谷某提供的微信、支付宝截图属于电子证据,且其能提供微信、支付宝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手机,可使用终端设备登录微信及支付宝账号进行过程演示,证明了该证据的真实性。
针对本案,法官还到被告朱某家进行了调查核实。庭审中,原告谷某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朱某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请,法院予以准许。
经审理后,法院支持了原告谷某要求被告朱某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
释法 保证原始载体上记录的完整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该案中,原告谷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电子支付记录均属于电子证据。
法官提醒,电子数据并不意味着打印出来,或是手机截图保存后就可使用,相关聊天、支付记录是不可以删除的。电子证据作为新型的证据形式,相对传统的证据来说可篡改性比较大,各式各样的P图软件都可对内容进行删改,这就无法保证证据的真实性,从而达到证明目的。
在提交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时,要提供使用终端设备登录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及完整的聊天记录。如果想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需要注意:一定要提供原始载体;要证实微信聊天的对方就是案件对方当事人,即证明对方当事人是该微信号的使用者;保证原始载体上聊天记录的完整性,不能随意选择删除,否则完整性将被质疑,可能导致证据不被采信。
(云南政法融媒体中心)
来源: 云南长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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