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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0-30 21:36:11

青岛市律师协会与青岛市司法局、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出台《关于规范律师行业竞争行为实施意见》解读。

10月30日,全国律师协会召开新闻发布会。青岛市律师协会会长王亚平解读《关于规范律师行业竞争行为实施意见》。

反对不正当竞争,营造律师行业规范有序的执业环境,是司法部、全国律协和广大律师长期关注的问题。早在1995年,司法部就出台了《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全国律协也于2018年发布了新修订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各地司法行政部门及律师协会也陆续出台了相关措施、规定。2019年,青岛律师的发展进入一个新的阶段,目前为止,青岛市律师事务所已达到420家,执业律师已达到5800人。2019年9月3日,青岛市律师协会与青岛市司法局、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出台了《关于规范律师行业竞争行为实施意见》。

规范律师行业不当竞争行为“青岛模式”——青岛市律师协会会长王亚平解读

一、出台有分量

《关于规范律师行业竞争行为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由青岛市司法局、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青岛市律师协会联合下发的,这在全国是第一例。这意味着对律师不当执业行为的规范和治理,不仅局限于律师行业自身的范畴,而且纳入到了整个社会市场秩序监管的层面,无疑在规范治理的广泛性和权威性有了新的突破。《实施意见》的出台要感谢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律师行业的大力支持,更要感谢青岛市司法局的高度重视、大力推进和有效协调。

二、判定有标准

《实施意见》中对不当行为例举了十三项,其中律师们反映最强烈,也是最不容易认定的就是低价收费、恶意竞争。《实施意见》第三(二)条规定:“无正当理由,以低于同地区同行业合理收费为条件争揽业务”为不当竞争行为。同时,《实施意见》第五条建立了律师事务所明码标价报备制度。第五条规定:“建立律师事务所明码标价报备制度。律师事务所应在办公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文件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律师事务所应将上述收费标准向各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该报备制度,一方面监督律所收费标准的合法合规合理;另一方面,司法行政部门及律师协会认定同地区同行业合理收费标准也有了依据。

在此基础上,青岛律协征得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在《实施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印发了《青岛市律师服务成本价核定办法》,原则以报备收费标准最低价的五折,作为律师法律服务的成本价。律师事务所以零收费或低于成本价格为条件争揽业务且无正当理由,会被认定为不当竞争。

三、惩治有办法

《实施意见》第六条建立了不当竞争行为警示约谈制度,第六条规定:“不当竞争行为一经发现查实,市律师协会及各区市联络组负责约谈有关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以及有关责任人员”,约谈分为内部约谈和公开约谈。公开约谈对外公布相关信息,并视情况邀请媒体列席,其目的就是提醒、督促,告诫相关律所及律师改正错误,切实解决不正当竞争问题。

对约谈后拒不整改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并且记入律所和律师的诚信档案,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按照规定纳入青岛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实施意见》公布实施一个多月来,得到了律所和律师的赞同及支持,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理解。当然,《实施意见》肯定会有不周全的地方,实施一段时间后,我们会不断总结、不断完善。有人说,律师协会管的有点细、有点严。我们认为,要做到“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律师协会就是要有勇气有担当,所谓“严管厚爱”,对违法违规违纪不正当行为的严管,就是对广大律师的厚爱,对广大律所的厚爱,对整个律师行业的厚爱。在这个问题上,律师协会要挺在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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