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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法,招标投标法的内容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0-30 12:42:10

招标投标制度是市场经济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能够充分体现市场公平、公开、公正竞争的一种交易方式。


一.招标投标法发展历程


1980年10月7日,国务院在《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中,首次提出对一些适宜承包承包的生产建设项目和经营项目试行招标投标,自此招标活动从建设工程开始试点,逐步推广到了机电设备进口、科研课题、出口商品配额分配等领域。


1984年11月20日国家计委、建设部发布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标暂行规定》,提出改变行政手段分配建设任务、实行招标投标,大力推行工程招标承包制。1997年,原国家计委制定并发布了《国家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指出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的设计、建设、安装、监理和主要设备、材料供应及工程总承包单位,除有特殊情况或要求外,都要实行招标投标。


2000年1月1日《招标投标法》正式施行,确立了招标投标基本法律制度。这一法律的颁布,意味着我国的招标投标制度正式进入了法制建设的轨道,是招标投标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推动招标投标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招标投标法》进行了修正。


2012年2月1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正式施行,相关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纷纷出台,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招标投标法律体系。


2019年12月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对《招标投标法》进行修改的《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共 8 章,94 条,对现行《招标投标法》修改 58 条,增加 28 条,删除 2 条,维持 8 条不变。


二.《招标投标法》主要的内容


《招标投标法》共六章六十八条,可以简单概括为:基本原则、两个组织、三大管理、三大责任。基本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两个组织是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三大管理是程序管理、结果管理和投诉管理;三种责任是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三.《招标投标法》的条文特点


《招标投标法》共六章68条,其中第一、第五、第六章分别是总则、法律责任和附则;第二、三、四章是程序规则的重点。


一个完整的招标投标过程,按其工作顺序依次是: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定标)。《招标投标法》的程序规则条文亦是依次展开。“招标”单列在第二章,其规范的主体是招标人;“投标”单列在第三章,其规范的主体是投标人;第四章是“开标”、“评标”和“中标”,其规范的主体是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


四.招标投标法条文的层次性


招标投标法的有关条文有不同的适用层次。该法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招标投标活动中非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第二个层次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第三个层次是国有资金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招标投标法》中条文中有12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有15条针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中有3条针对国有资金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强制性条款。所谓强制性条款就是采用“不得”、“必须”等法条用语,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有个人意思表示,但法律也考虑到了非强制招标项目的不同情况,做了区别规定。


法律重点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进行管理和规范,即对于发布资格预审公告、使用标准文本、资格预审提交时间、文件修改后重新招标、专家确定、公示等环节;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进一步对使用国有资金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重点管理,这类项目的重点管理表现在选用招标形式、组织资格预审和确定中标人三个环节,对于其他招标投标活动在不违法的前提下由市场规范。


五.招标投标法的核心内容


我国在起草《招标投标法》时,曾考虑将传统意义上的政府采购纳入《招标投标法》的调整范围内,同时将工程建设领域的招标投标从采购主体、采购对象和采购资金三方面进行重构。但是,在1999年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招标投标法(草案)》时认为,当前工程建设领域的问题较多、影响较大,迫切需要实习规范化的招标投标制度,因此应明确将工程建设项目的采购招标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


《招标投标法》第1章第3条规定了必须招标的制度及其范围,这是这部法律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最能体现立法目的的条款之一。依法必须招标,是指法律规定符合某些类型和 资金来源范围的采购项目,达到一定数额规模的必须通过招标进行,否则采购单位和相关人员要承担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法》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着重于“工程建设项目”。原国家计委于2000年5月1日颁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2000年3号令)。2018年3月28日,国家发改委经国务院批准,颁布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16号令)对《招标投标法》第3条第3项内容做了解释性规定。2018年6月6日,国家发改委又印发了《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的通知,再次放宽了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2019年12月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对《招标投标法》进行修改的《征求意见稿》拟再次放宽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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