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微信公众号“法信”
重点条文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
法条变迁说明
《民法典》第192条来源于《民法总则》第192条,未作实质性变动,仅将“已自愿履行”改为“已经自愿履行”。本条采纳的是抗辩权发生主义,体现了私法自治的精神,时效届满的直接后果和援引时效条款所产生的后果明确。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取得时效抗辩权,在义务人知道其享有时效抗辩权的情况下,可以选择放弃其诉讼时效利益。
法信· 裁判规则
案例要旨: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出。当事人一方在没有法定事由的情况下超过诉讼时效起诉,对方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当事人不应当再获得法律上的胜诉权。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20年7月31日第3版
案例要旨: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后始终未就该起事故做出核定并按照法定期限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使得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难以得知车辆损失是否能够得到理赔。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保险公司出具了定损确认书,视为其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故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18年7月12日第7版
案例要旨:债务人对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作出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即产生债务重新确认的法律效果,自然之债转化为法定之债。附条件履行不影响债务性质的转化,债务人履行债务与否不再是道义问题。
案号:(2013)穗中法民二终字第395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20期
案例要旨: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就债务进行结算、清欠,又约定了第三人对该债务提供担保,可认定债务人作出了同意归还债务的意思表示。即使债务的诉讼时效已届满,因债务人已作出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债务的诉讼时效应当重新计算。
案号:(2018)最高法民申416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法信精选
案例要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务人于诉讼时效届满后,委托他人代其向债权人偿还债务的,属于自愿履行义务的行为,诉讼中又以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2018)粤民终279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法信精选
案例要旨:债权人发出的《欠款催收通知书》虽然已经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但债务人向债权人发出《关于要求减免部分债务的申请》,确认了欠付的债务数额,并要求减免部分债务,可认定债务人作出了同意偿还涉案债务的意思表示,如其又在诉讼中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2015)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049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法信精选
法信▪司法观点
关于时效抗辩的行使时间阶段,《民法典》并未进行限制,诉讼时效抗辩权可以在诉讼程序内行使,也可以在诉讼外行使。如果当事人在诉讼外已经行使了诉讼时效抗辩权,则诉讼中的时效抗辩是对诉讼程序外的抗辩权行使的再次确认;如果当事人在诉讼外没有行使而在诉讼中行使或者在诉讼外行使了而在诉讼中没有行使,应以诉讼中的选择为准,因为时效抗辩权只有在诉讼中行使才能对债权的请求力和强制执行力发生效力。
对于诉讼中的具体行使阶段,《诉讼时效规定》第4条(2020年版本已修正为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时效抗辩权原则上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这符合程序安定和权利对等原则的基本法理,也符合设定一审程序固定当事人之间争议焦点的立法目的,从实质公正和诉讼效率的角度考虑也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
(1)义务人同意履行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再主张时效利益。所谓同意履行义务,是指义务人承认并同意履行义务。
认定义务人同意履行须满足以下要件:
第一,须为义务人或能够代理、代表义务人的人作出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放弃时效利益是法律行为,应由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义务人、义务人的法定代理人、义务人的代表人及其他义务人授权的人作出意思表示。
第二,同意履行义务是诺成行为,不以实际履行为必要,只要义务人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达到权利人处,该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即生效。
义务人同意履行主要包括以下形式:
一是口头或书面方式作出愿意履行的意思表示,可以是义务人的单方意思表示,也可以是双方通过协议的方式约定。
二是向债权人出具还款计划或达成还款协议。义务人出具还款计划或与债权人达成还款协议,具备明显的同意履行的意图,应认定为同意履行。
三是请求延期履行。义务人请求延期履行是以同意履行为前提的,只是对请求宽限履行时间。
四是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义务人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第三人是义务人的履行辅助人,能够判定义务人同意履行。
五是为债务提供担保。义务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自愿为债务提供担保,可以认定义务人同意履行。
六是用未过诉讼时效的债务进行抵销。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权没有主动抵销的处分效力,义务人以诉讼时效期间未届满的债权主动抵销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权,视为其放弃时效利益。
(2)义务人已自愿履行
诉讼时效届满的债权的请求力和处分效力受到削弱,债权的强制执行力丧失,但是仍有保持力,可以接受义务人的履行。义务人自愿履行的,视为放弃时效利益,不能再请求债权人返还。
如果义务人自愿完成部分履行后,对剩余部分未表示或以行为表示同意履行,也未再继续履行,如何认定义务人的部分履行的效力呢?首先,义务人对已经实际履行的部分不能再请求返还,这是义务人自愿履行的应有之义。其次,对于未履行部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关于第16条(《诉讼时效规定》第16条已于2020年版本修正为第14条)之规定的阐述,义务人作出部分履行承诺或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同意履行义务,故如果义务人仅自愿完成部分履行,对剩余部分也应认定为同意履行。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出版,第969-971页)
法信▪关联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第三条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 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第十九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新的协议,债权人主张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贷款人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能够认定借款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义务的,对于贷款人关于借款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前本院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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