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0月11日,江西省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六批十个典型案例。
一、寻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农资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五易生”矿源黄腐酸钾案
2022年9月,寻乌县市场监管局对某农资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五易生”矿源黄腐酸钾的行为,作出罚没4.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6日,寻乌县市场监管局对某农资有限公司经营的“五易生”矿源黄腐酸钾依法展开了抽样送检。2022年6月17日,上述样品经江西省化学工业研究所检验,氧化钾含量项目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申请复检。2022年7月13日,上述样品经安徽省经纬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复检,氧化钾含量项目不合格。2022年7月22日,该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22年5月6日,当事人从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刘某某处以25元/袋(1kg/袋)的价格购进600袋“五易生”矿源黄腐酸钾,并以40元/袋的价格对外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24000元,违法所得240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寻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二、瑞金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不合格爆竹案
2022年6月,瑞金市市场监管局对某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不合格爆竹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没款11299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12日,瑞金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仓库内待销的规格型号15000型“天禧大地红”爆竹进行了抽样送检。2022年5月9日,经山东三方联检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产品。现查明,该当事人从万载县多多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共购进规格型号15000型“天禧大地红”爆竹96件(5封/件),购进价为102.3元/件。至2022年5月16日,该公司已将480封“15000型天禧大地红”爆竹全部售出,销售价为22元/封。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的“15000型天禧大地红”爆竹共计货值为10560元,违法所得739元。销售不合格爆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了“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三、大余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何某某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生猪肉案
2022年6月,大余县市场监管局对何某某销售未按规定检验检疫生猪肉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29日,大余县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反映当事人何某某销售未按规定检验检疫生猪肉,该局执法人员当日前往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生猪肉胴体未加盖检疫章,现场未能提供检疫合格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全部予以扣押。该局于2022年3月29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2022年3月29日当事人在广东省韶关市南雄市无证生猪屠宰户张某处采购的生鲜猪肉,未按规定检验检疫且在摊点对外销售,货值1172.8元。当事人销售未按规定检疫生猪肉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六、七项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并将此案件线索通报广东省韶关市南雄市农业农村局。
四、全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家居精品馆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案
2022年9月,全南县市场监管局对某家居精品馆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10日,全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家居精品馆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内办公桌上有“员山一期”客户信息表5张、“碧桂园8、9、10栋”客户信息表3张、“江山府”客户信息表11张、“公馆”客户信息表16张、(5)号客户信息表9张、(6)号客户信息表21张、品牌连锁店意向客户记录表2本及记录本1本,上述材料中记录有客户姓名、电话号码、住址、年龄、是否装修及工作人员联系客户情况等信息,并且在上述收集的信息上标有“已拨打”“空号”“在考虑”“未装修”“有时间过来”等用于经营活动的记录,涉嫌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2022年6月14日,该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上述2697户消费者个人信息一部分是老客户在这里购物时填写,另一部分为业务员私下收集。业务员私下收集的信息以拨打电话对消费者推荐服务的形式,用于经营拓展用户。当事人在收集、使用上述2697户消费者个人信息时并未经过消费者同意,主要用于经营拓展用户,没有对上述信息进行买卖,故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全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五、安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卫生院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案
2022年9月,安远县市场监管局对某卫生院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收费的行为,作出罚没18256.8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9日,安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卫生院2021年度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不按规定多收费的情况,遂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根据《赣州市医疗机构床位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六条,《江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汇编》(2012版) 编码110900001a、110900001b,《赣州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汇编Ⅱ》编码220800008的规定,当事人2021年度套间床位费核定标准24元/床日,单人间床位费核定标准16元/床日,超声计算机图文报告费核定标准6.80元/份,实际设有套间病房0间,单人间病房6间。当事人2021年3-6月向患者收取套间床位费计78日,实际提供单人间床位,超标准8.00元/日多收取床位费计624.00元;当事人2021年度向患者收取超声计算机图文报告费计1791份,实际收费标准9.00元/份,超标准2.20元/份多收取超声计算机图文报告费计3940.20元。以上两项不按规定收费价款合计4564.20元,违法所得4564.20元。当事人不按规定变相提高标准收取超声计算机图文报告费,未提供套间床位服务而收取套间床位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安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六、赣州市执法稽查局章贡分局查处某成人用品店涉嫌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及非法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2022年9月,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将章贡区某成人用品店涉嫌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及非法添加药品的食品案移送公安部门处理,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2022年5月16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MACA”“男根宝”“天下第一棒”、勃龙伟哥、鹿血片、“生精延时王”、享硬瑪卡濃縮片、红钻伟哥、特制五夜神生精片、植物伟哥、极品金伟哥等11款产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存在安全隐患。经报请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对上述产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并于当日予以立案调查。2022年5月19日,执法人员对上述“MACA”等6款扣押产品进行了抽样,并送赣州市食品药品检测所检验。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MACA”未见中文标识;“男根宝”包装标示抗疲劳、增加免疫力等功效内容;“天下第一棒”、勃龙伟哥、鹿血片、“生精延时王”、享硬瑪卡濃縮片、红钻伟哥、特制五夜神生精片、植物伟哥、极品金伟哥等9款产品标示涉及防治阳痿、早泄、前列腺炎等壮阳及改善性功能疾病功效内容;上述11款产品均未见国家保健食品或药品批准文号信息。经对达到抽检量的“MACA”、鹿血片、“生精延时王”、享硬瑪卡濃縮片、特制五夜神生精片、植物伟哥等6款产品进行抽样,并送赣州市食品药品检测所检验,结果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无法提供上述产品进货票据、产品检测合格报告以及供应商的资质材料说明合法来源。经营上述11款产品的货值金额为22022.00元,被抽样的6款产品货值金额为18132.00元。
当事人经营非法添加药品的食品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批准,2022年9月,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处理,公安部门进行了受理,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七、赣州市执法稽查局章贡分局查处某健康咨询服务中心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2年9月,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对章贡区某健康咨询服务中心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7月,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章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移送函,称章贡区某健康咨询服务中心涉嫌虚假宣传。经核查,市市场监管局于7月8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2月3日开始使用某品牌脊柱梳理振脊细胞外力机、脊柱梳理健身仪、脊柱梳理颤足抖脊仪三款产品对消费者提供脊柱梳理服务,在其服务中心内通过店招、电子屏、宣传画、横幅等对店内三款普通产品及服务作广告宣传,如:“某品牌脊柱梳理 振脊细胞外力机……对脑中风后期的神经康复有非常神奇的效果。调节内分泌……”的功效说明、治疗前后宣传画对比图及有效率相关内容的宣传说明等广告用语,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八、赣州市执法稽查局赣县分局查处某科技有限公司代理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案
2022年9月,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某科技有限公司代理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作出罚没款51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 年5月27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接到赣县区行政审批局发来《工作联系函》,函中反映“某传媒有限公司涉嫌提供住所虚假材料”。经初步调查,某传媒有限公司委托当事人代理申请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涉嫌提交虚假材料。2022年6月15日,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委托人仅提供股东、监事、财务等人员的身份信息,未确定具体住所的情况下,向委托人收取了公司登记服务费500元和代理公司记账报税费用600元,代为申请办理某传媒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并额外收取1000元代理某传媒有限公司从非正规渠道获取市场主体登记必需的《经营场所(住所)证明》等文件,支付获取《经营场所(住所)证明》所需费用600元后,违法所得1500元。
现查明,当事人在明知其委托人无具体住所的情况下,另委托他人获取了一份《住所证明》,且在未核实真伪的情况下按照他人提供的住所信息又擅自虚构了一份《房屋出租合同协议书》,会同当事人委托人事先提供的股东、监事、财务等人员的身份信息向赣州市赣县区行政审批局提交了市场主体登记申请,并于2022年5月17日取得了虚构住所的某传媒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九、赣州市执法稽查局赣县分局查处某幼儿园伙食费应退未退案
2022年9月,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对赣县区某幼儿园伙食费结余款应退未退的行为,作出罚没款32475.51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6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接到赣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反映赣县区某幼儿园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6月22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2020年度收取伙食费计888900元,伙食费支出计887304元,学生退伙食费计900元,伙食费结余款696元;当事人2021年度收取伙食费计1241800元,伙食费支出计1218072.66元,学生退伙食费计2773元,伙食费结余款20954.34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赣州市教育局、赣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的《关于规范全市中小学(幼儿园)2020年春季学期收费工作的通知》(赣市教规划〔2020〕3号)中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不执行政府价格干预措施的行为,构成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2022年7月19日,该局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退回伙食费结余款;2022年9月5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责令退款通知书》,当事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退还伙食费结余款计21650.34元,遂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十、赣州市执法稽查局南康分局查处张某某、江某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案
2022年8月,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张某某、江某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案的行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23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江西省特种设备智慧监管大数据平台”的预警信息、《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实施方案》,依法对赣州市南康区龙岭镇个私工业园13栋使用单位为张某某、江某的电梯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张某某、江某现场无法提供电梯的相关资料(使用登记资料及有效检验报告),且现场检查时电梯仍在正常开启使用中,该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张某某、江某使用设备代码312010151201906435的电梯为曳引驱动载货电梯,下次检验日期为2022年5月,直到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电梯仍未经定期检验且在开启使用中,未取得有效定期检验报告。张某某、江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来源:赣州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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