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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法庭证据质证的程序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0-29 11:06:06

【很多自行参加诉讼活动的当事人在庭审中会遭遇一些困难或囧境。有时经过法院的说理引导,加之法律关系简单,也能顺利过关。但有时,因为案情复杂、准备不足、存在对抗心理等,让一些朋友抱怨到“宁死不再打官司”“明明是要去找个说法,却受一肚子气”。很多时候由于当事人自身因为没有诉讼实务经验,对既有的流程、规则不熟悉,不仅无法给审判人员清晰准确的回复,帮助法庭查明事实,反而抓不住要点,使得庭审陷入僵局。而诉讼法又禁止审判人员对一方当事人极具倾向性的引导,否则可能损害审判活动的公平公正。因此,不乏在某些案例中会出现法官愈“气急攻心”,当事人愈“一头雾水”的情况,庭后当事人还可能怪罪到“这个法官态度一点都不好”......

对于第一次经历庭审的当事人来说,质证环节一般都会带来比较大的困扰,是常见的拦路虎。质证并非是质证方“看着材料胡说一气”,全看法庭计不计较,而是有着特定的目的与原则的重要诉讼活动。同事祝琪琦律师前段时间写过一篇关于质证的文章,笔者认为阐述非常全面与具体,对于有着丰富经验的法律工作者来说,文章实属鸡肋;但对于摩拳擦掌,想要自己体验一下诉讼活动的读者来说,则应是大有助益。特此转载,资以分享。】


在诉讼案件中,当事人为证明案件事实,要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那么,在法庭调查阶段,对于相对方提供的证据,我们该如何进行质证呢?下面,我们将从质证的概念、质证意义、如何进行质证三个方面进行较为详细的阐述。

一、质证的概念

质证系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通过听取、审阅、核对、辨认等方法,对提交法庭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无异议的予以认可,有异议的当面提出质疑和询问的程序。

二、质证的意义

(一)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主要系根据法庭上各方提供的证据材料,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二)协助法官对案涉证据进行准确认证

各方对证据的质证过程,有利于使法官发现证据中潜在的问题,从而影响法官对证据是否采纳的判断及证据证明力有无、大小的认定。

(三)有利于反映案件的事实情况

通过质证,无争议的事实得到确认,有争议的部分得到强调,有利于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三、如何进行质证

(一)程序上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质证一般按下列顺序进行:(一)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二)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三)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审判人员对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后,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进行质证。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由审判人员对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后,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这里要强调的是,关于证人证言的出示,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

(二)内容上的要求

质证的内容主要是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以达到质疑相对方所要证明的事实以及影响法官的自由心证。真实性、合法性系作为证据的资格条件,也是关联性的前提条件,若证据不符合资格条件,即使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亦不得作为法院定案的根据。

1、真实性角度

对证据真实性进行质证包含两方面,一为形式上是否真实,二为内容上是否真实。形式上是否真实是指证据的载体是否真实,如证据是否加盖公章,签字或盖章是否真实,是否与原件、原物相符;而证据内容上是否真实是指证据所载明的内容是否真实,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进一步判断是否与案件事实情况相符。如证人与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证据是否存在删减、遗漏,是否违背日常生活常理,交易习惯等。

2、合法性角度

(1)相对方提供的证据是否为法定的八类证据,即证据是否为“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中的一种。

(2)证据主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出具证据的主体是否适格,是否超越资质范围或职责范围等。

(3)相对方提供的证据是否具备法定的形式要求。如“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除特殊情况外,证人均需出庭,接受法庭和对方当事人的询问。”“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4)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如私拍私录的视听资料是否合法,仍然需要结合《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的规定进一步认定。

3、关联性角度

对证据关联性进行质证,即判断相对方提供的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是否存在联系。如证据是否为当事人之间形成,是否与案件争议焦点相关等。实务中,常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及逻辑法则,对相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疑,从而减弱其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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