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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咨询热线,妻子离家两年不与丈夫联系怎么判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0-25 12:03:07

编辑同志:

我与丈夫韩某结婚后的第2年,他就从公司离职,然后南下寻找发展机会。起初的几个月我们经常电话联系,后来便无音讯了。我去找了几次都无果,如今已有5个春秋,活不见人死不见尸,我父母总是催我另嫁。

1个月前,社区开展法律咨询活动,我就讲述了自己的情况,他们说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韩某死亡。在法院作出宣告韩某死亡的判决后,我就可以另行结婚了。我回去跟公婆商量,可他俩就是不同意申请宣告死亡,还说我没有这个权利。

请问:我该怎么办?

读者:张静茹

张静茹读者:

你可以重新选择爱,但应按法律程序先解除你和韩某的婚姻关系。至于解除婚姻关系的具体途径有两条,你可以选择其中之一:

一是申请宣告韩某死亡,而且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与自然死亡相同。

《民法典》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4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这里的“利害关系人”主要是指被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对被申请人有继承权的亲属。本案中,你丈夫韩某下落不明至今已有5年时间,是符合申请宣告死亡条件的。

你作为韩某的配偶,有权向法院提出宣告韩某死亡的申请,公婆无权阻拦。但是,在向法院申请时,应当提供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韩某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法院受理你的申请后,将发出寻找韩某的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如果公告期届满时韩某仍无音讯的话,法院就将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你与韩某的婚姻关系在判决作出后即行消灭,你就可以重新选择爱了。

二是诉讼离婚。由于申请宣告丈夫死亡会遭到公婆的反对,你可以选择起诉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根据规定,公告期间为60日,公告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韩某在公告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当然,离婚判决书仍要进行公告60日,送达后,韩某在上诉期间内未上诉的,离婚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此时,你与韩某的婚姻关系正式解除,你就可以重新选择爱了。

(劳动午报潘家永律师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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