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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举报信怎么写,寻衅滋事举报信怎么写范文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0-24 20:08:10

猛犸新闻·东方今报记者 宋迎迎

因为一起房屋买卖纠纷,四川眉山人蒋建国和开发商对簿公堂,后多次败诉。对此,蒋建国认为有“证据”表明当地法院和政法委“办案不公”,开始在网上发举报贴维权。随后,蒋建国被其网贴中所举报的对象之一、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9月19日,仍在缓刑期间的蒋建国对东方今报·猛犸新闻记者表示,自己对该判决难以接受,将继续向纪检部门进行举报反映。

四川男子发帖质疑法院判决不公,随后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刑2年

(蒋建国留存的房子“降价证据”)

法院:当事人编造虚假信息 引发大量网民对司法公信力的质疑

蒋建国告诉记者,自己被判“寻衅滋事”的起因要追溯至2014年8月与眉山市一家房地产开发商之间的诉讼。当时,由于购买房屋后发现开发商“每平米降价近400元低价清盘”,他将开发商起诉至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在一审、二审中,蒋建国均被法院判决败诉。随后,他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向眉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但都未获支持。

由于对此次判决不满意,2015年起,蒋建国开始在“眉山人论坛”、“新浪微博”、“天涯论坛”、“麻辣社区”等网站上多次发帖,在举报开发商的同时,还声称其“操纵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眉山市人民检察院、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并称东坡区政法委为该房地产开发商“保驾护航”,上述司法机关“违法判决”。

记者注意到,蒋建国寻衅滋事罪的刑事判决书中显示,其所发的帖子中,还有称东坡区人民法院、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两主审法官“隐匿重要证据”、“开发商放个屁,你们都说是香的”等内容。

2018年9月19日,蒋建国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以“涉嫌犯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2019年4月19日,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蒋建国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一审中,法院引用蒋建国本人“承认编造、虚构帖子内容”的供述,认定其编造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损害国家机关形象,引发大量网民对司法公信力的质疑,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一审判决作出后,蒋建国上诉至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0月8日,眉山市中院做出二审判决,认为一审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因此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

四川男子发帖质疑法院判决不公,随后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刑2年

(蒋建国称自己在网帖中的举报“有证据支撑”,但寄出后未见任何调查结论)

当事人:多次举报始终没见调查结果 发帖虽然“言辞激烈”但有“证据”

蒋建国在网贴中到底写了什么内容,会被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刑?其与开发商之间的纠纷原因又是什么?

“我是实在没有办法了才选择发帖维权的。”9月19日,蒋建国在电话中对记者表示,尽管已在缓刑期间,但他仍然认为此前在帖子中所发的主要内容“有凭有据”,并非“编造虚假事实”。

“我是2013年按每平米5938元的价格在该开发商处买的房,当时先交了近26万元,约定2014年6月底交清剩余的房款。谁知道到了2014年,我看见开发商打广告,称我买的楼盘‘清栋了,低至1800元/㎡’。”蒋建国说,由于他与开发商之前签了预购协议,上载明:“若开盘房价低于前述房价,则按开盘房价执行”。因此他便要求按“清栋价”重新计算房价。开发商不答应,纠纷由此产生。

在与开发商的纠纷中,蒋建国一审二审均败诉。一审法院在庭审中认定,开发商打出的广告只具有要约邀请的性质,其目的在于宣传,其内容不具体、不确定,没有法律约束力。二审法院则认定,其指向的是剩余尚未销售的房屋而非已销售给蒋建国的房屋。随后,开发商起诉蒋建国,要求按照原价支付剩余房款,蒋建国又败诉。

蒋建国认为,之所以败诉,是因为开发商串通当地多级政法机关。随后他开始了“维权之路”。“这期间,我多次向东坡区检察院、东坡区政法委、眉山市检察院、眉山市中院寄过材料,但连个程序性回复都没给我。因此我才在网上发帖实名举报的。”

他通过图片向记者展示了一大本装订成册的“举报材料”和多封贴有邮戳的“举报信”。并表示,自己在帖子中说当地政法部门包庇开发商,虽然“言辞激烈”,也有“牢骚话”,但核心事实“都有证据”,并非“编造虚构事实”。

“我说政法委包庇开发商,是因为法官曾明确告诉我东坡区政法委介入了案件的判决,这些在我的举报材料中都有体现。到最后,连调查结果都没有,就把我抓起来,判我‘寻衅滋事’、‘编造虚假事实’,合适吗?而且抓我的、判我刑的都是我之前举报的对象,这不是打击报复是什么?”蒋建国质疑称。

四川男子发帖质疑法院判决不公,随后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刑2年

(蒋建国称自己在网帖中的举报“有证据支撑”,但寄出后未见任何调查结论.)

律师:此案审理违反“回避制度” 会引来大家质疑

该案件是否属于寻衅滋事,由被举报的法院审理举报人又否合适?

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主任殷清利律师认为,如果从公开的二审判决书来看,蒋建国本人在供述中曾承认其“编造虚假信息”且并未通过审判监督等程序撤销生效判决,因此从实体上定罪量刑“应该不存在太大的问题”。但他表示,该案最大的问题在于,无论是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还是由其指定的一审法院丹棱县人民法院,都不适宜作为案件的审判机关。

“根据判决书中现有信息,东坡区政法委、东坡区人民法院、眉山市人民检察院、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等都是蒋建国发帖质疑举报的对象,因此上述这些单位均与蒋建国成为利害方。换句话说,他举报你包庇,你判决他寻衅滋事,这样的审判程序反而更会引起大家的质疑。”殷利清说。

记者梳理判决书发现,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仅为蒋建国寻衅滋事罪的二审法院,也同样是此前蒋建国与房地产开发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二审法院。蒋建国正是认为此前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不公”,才开始在网上发帖维权。

殷清利表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该案件应由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或指定眉山市人民法院以外的法院审理。

河南帅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锦宏则表示,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可能由于各类原因,想要在网上发帖“举报”或“维权”。对于这种情况,一方面还是建议通过纪检、信访等部门走程序来依法维权。另一方面,即使是要发帖,在涉及他人时,要有明确的证据作为支撑,也应尽量避免使用明确指向性的词语。

四川男子发帖质疑法院判决不公,随后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刑2年

(蒋建国9月8日还在寄举报材料,为自己维权)

法院回应以判决书为准 当事人称仍将继续举报

“寻衅滋事罪”二审判决后,蒋建国又向眉山市中院提出申诉,但在今年4月14日被该院驳回。他告诉记者,自己目前正在缓刑期间。尽管如此,依然对此前的判决不服,还在继续维权。

“我在8月份和9月份向眉山市检察院和眉山市中院等部门提交了多封举报材料,希望有关部门能尽快给出一个令人信服的调查结果。”蒋建国同时称,他之前与开发商产生纠纷的房子现在已经涨了30多万元,但只要开发商愿意全额退款,他情愿不要这套房子,“因为是开发商过错在先。”

对于蒋建国和上述律师说法,记者尝试联系对蒋建国作出“寻衅滋事罪”判决的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采访。该院刑庭一位工作人员对记者表示,此案一切判决意见都以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书为准,如果需要进一步采访询问,需要联系该院的宣传部门。

不过,记者在9月16日、18日、21日共9次拨打该院宣传处电话,均无人接听。

本文由#树木计划#作者【猛犸新闻】创作,在猛犸新闻和今日头条独家发布,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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