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2009年10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有关法律,制定并实施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此办法在中国人民银行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一定程度上规范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保障了电子商业汇票活动中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了电子商业汇票流通及业务发展。
继《当持票追索遇“提示付款待签收”》一文后,本文立足于《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实务的应用,主要探讨追索权的行使期间以及如何通过线上线下充分行使权利。
需说明的是,文中原代称如下:
一、追索权及其行使期间
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追索分为拒付追索和非拒付追索,拒付追索是指电子商业汇票到期后被拒绝付款,持票人请求前手付款的行为。非拒付追索是指在“汇票被拒绝承兑、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情形下,持票人请求前手付款的行为。
持票人对前手的有效追索期间为六个月,除《票据法》中明确规定因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而发生的中断事由外,并无其他中止、中断、延长等法律规定,票据权利时效经过,直接导致票据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主要如下:
《票据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如在六个月内未行使,则票据权利归于消灭。
《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票据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票据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票据权利时效发生中断的,只对发生时效中断事由的当事人有效。
二、追索权“线上行使”的操作流程
“线上行使”指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进行追索申请。《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持票人对遭到拒付或者由于其他原因未收到商票款项时,可以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的“追索通知”功能,发起对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或者其他票据债务人的追索通知。
根据银行的不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操作界面不同,以齐鲁银行为例,操作流程概述如下:
1. 打开“追索清偿”菜单,选择“追索申请”功能。
2. 选择追索类型(拒付追索/非拒付追索),选定账户以及票据种类或者通过“更多高级选项”功能,查询需要进行追索的票据。
3. 填写追索金额,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默认为票面金额,但该金额可更改。在“被追索人”下拉菜单中找到被追索人名称、开户行、账号、开户行行号和备注信息,一般选择被追索公司名称即可,其他信息默认。
4. 在“追索理由”选项中选择“承兑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承兑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活动”等,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即可,点击“下一步”,点击“提交”,输入密码后系统提示交易成功,即完成票据追索流程。
上述操作完成后,可通过“票据业务处理结果查询”查询指令状态,或通过“追索撤回申请”详情查看票面状态。
三、实务操作中存在仅“线下行使”追索权的问题
实务操作中,在电子商业汇票到期被拒付后,持票人基于多种原因,大多以现场催收、发送追索函、律师函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线下”的方式发出追索通知和行使追索权,而未在电票系统中进行追索。当背书人欲清偿票据债务,要求通过电票系统进行线上追索,以保证清偿后能够通过电票系统取得票据,保证自己向前手行使再追索的权利之时,很有可能因已经超过六个月,而导致无法再在电票系统中进行追索,则背书人无法取得票据,更不愿清偿票据债务。
司法审判中,对于此类仅线下行使追索权行为的效力存在不被认定或无效的风险,从而导致丧失对背书人的追索权。
四、仅“线下行使”追索权效力认定的裁判观点
1. 未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发出追索通知,则票据追索权归于消灭
2. 未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发出追索通知,不影响行使票据追索权
五、线上线下充分行使追索权的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票据纠纷案件,适用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以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公布施行的有关行政规章与法律、行政法规不抵触的,可以参照适用。
同时,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相关运行规则,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
故笔者建议,实务操作中根据票据状态不同选择追索方式时,不妨以民事诉讼与电票系统同步进行的方式行使追索权,否则仅通过电票系统外的线下追索很有可能存在不会被法律支持的风险。
1. 部分票据状态持续数月显示为“提示付款待签收”,承兑人一直不签收、不驳回、不付款、不拒绝付款,持票人无法直接行使线上追索,等待其签收又可能导致票据权利行使期限届满。针对此类票据,笔者建议在票据到期之日起六个月内及时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行使追索权,同时通过公证、催收等方式取得拒绝付款的证据。
2. 部分持票人在电票系统进行了追索,前手接受追索、取得票据权利但拖延支付票面款项。针对此类票据,笔者建议在操作线上追索时,即通过公证、视频录制等方式留存追索的操作记录,同时辅以发函联系的方式实现追索权利。在六个月内前手拖延支付票面款项之时,就立即采取诉讼方式追索。
3. 针对被拒付的商票,笔者建议持票人“线上追索”和“线下追索”共同实施,电票系统追索与发函、诉讼方式追索同步进行。当线下行使电子汇票的追索权实质上影响了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及第三人的利益时,线下行使电子商业汇票追索权的法律行为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结语
票据作为一种支付工具,其目的在于便捷流通。为鼓励票据的流通,《票据法》对于持票人的保护比民法对一般债权的保护更加周全和完善,相对应的票据义务人比一般债务人负担更重,在持票人与票据义务人处于较为悬殊的法律地位的状态下,法律为寻求平衡,专门规定了票据权利的较短时效,以敦促票据权利人及时行使和实现票据权利。故持票人在行使权力时,应当把握权利时效,穷尽追索方式,以实现票据追索权。
文章原作者:门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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