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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人律师坑人吗怎么办,律师行业的利弊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0-20 15:33:10

我发现律师行业中存在很多弊端,只不过这个盖子现在还没有打开罢了。这个盖子的上面繁花似锦,可是盖子的下边,就有可能是藏污纳垢了。以前司法队伍反腐倡廉过程中,发现了有些律师行贿、诈骗的违法行为。是不是律师行业仅仅就是发现了的这些藏污纳垢行为?我个人认为这只不过是冰山一角。随着反腐倡廉的不断深入,还会不断有冰山露出真面目。我今天不想谈有关律师所及律师涉及到犯罪的事项,仅谈非犯罪事项的弊端或者说违法事项。

一、在律师行业欣欣向荣的阶段,律师行业的一些弊端被掩盖起来,或者说没有爆发,当律师行业不好的时期,这些弊端就会明显的显现出来。

二、律师所的专门经理人的事项。

前些年律师行业出现一种思潮就是律师所搞“专门经理人”。看起来这是一个高大上的事务,就像公司聘请的经理一样。各大律师事务所纷纷效仿,并且可以作为经验进行广泛传授。政府有关部门也予以扶持。

真是可笑透顶!有句话是这样说的“把你卖了,你还帮助人家数钱”。

我认为这是商业资本搞得一个小迷藏而已。这就是商业资本渗透的方式。

商业资本发现法律服务领域具有巨大的利润空间,但是限于要想进入这一领域必须需要资格审查,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审批。就采用迂回战术进入法律服务领域的“职业管理人”这一角色进入律师事务所。

依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事务所的经营管理权是合伙所的合伙人与个人所的设立人。商业资本通过秘密协议,与律师所各位合伙人及设立人 ,达成秘密协议,律师所的决策权及经营管理权由商业资本来行使,商业资本的代表人就是律师事务所的职业经理人;而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及设立人就是出租人,属于律师所的傀儡人。

三、商业资本对于律师事务所的运作。

商业资本接手律师事务所后,利用雄厚的商业资本对律师事务所予以包装。要租赁大楼,搞豪华装修,做广告扩大知名度。这些行为均与商业资本具有密切的利益。很可能那个租赁的大楼是商业资本自己好几年没有出租出去的大楼,装修所使用的材料正式自己挤压销售不出去的材料,装修队伍也可能是他们自己的队伍,至于费用那可能也有油水可捞。商业资本的出资肯定是要计算利息的。到最后由律师所来负担。这样律师所就是商业资本赚取利润的场所。

商业资本可以在社会中承揽到案件,将案件分配律师所的律师来完成。这就属于“来料加工”,律师得到的仅是微薄的“加工费” 商业资本作为“商标所有者”获得丰厚的利润。

这样商业资本就完成了一个华丽的转身。

四、外表形象高大上。

大楼、装修豪华、人员众多、社会知名度也高(有钱就会做广告)、最关键是党建工作做得也非常好:党员活动室看宽敞明亮,党的基层组织完善,看板精美;还能主动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你们看很好吧?我看得都是很好的。可是这些很好的地方里边隐藏着商业资本逐利的意图。不做得好,能够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吗!?

五、二级合伙人的问题。

有的大律所在全国各地设立分所,里边也透露着商业资本的痕迹。

律师所先期投入,在几年之内由二级合伙人来承担。过期后,总所要收取一定收费额的利润,这应当就是一种空手套白狼的手段。它根本上不是律师所的经营,而是获取利润的手段而已。

那么这些二级合伙人是不是就是律所的真实合伙人?那还不一定。只有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合伙人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律师所合伙人,如果没有经过等级那就没有法律效力了。

在律师行业不景气的时候,这些律所的二级合伙人想离开律师事务所就没有那么容易了。就好像你办了什么违反社会管理的行为,被别人敲诈勒索而不敢报案一样的感觉。

六、其他有关劳动关系的事项也非常多,存在有名无实的地方。

七、党组织在律师所的领导作用,参加律师所决策的事项,是否能够深入的问题。

八、普通律师参与律师所重要规章制度的方面有待于完善。

九、律师所对外债务承担的事项,合伙人要承担无限责任的问题。有关律师的过错给他人造成损失,律师所要承担赔偿责任,可是律师个人已经分配了高额的收益,如何索取赔偿的问题。

十、很多问题矛盾最终都有可能起诉到法院来解决。法院对于相关的法律关系有的地方存在认识的误区,通过一些判决也可以看出。


以上事项是我初步做出的思考。由于中午有急事要去办理,所以后半部分就做了简化处理。就到这里吧,今天就到这里了。

打开律师行业弊端的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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