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医疗纠纷后,如果要协商解决,不管是和医院直接协商还是到医调委调解,一般都需要提交一个书面的陈述材料,那这个陈述材料要怎么写呢?
1.书面陈述材料的必要性。
医调委一般明确规定要提交这个陈述材料,否则不给受理或迟迟不启动协商会议,而医院没有强制性规定,一般只是建议患方提交一个书面诉求意见。不过林律师认为,不管以何种方式协商,都建议写一个正式的书面陈述材料,原因有以下几点:
(1)处理纠纷的人或部门不了解案情,不能获取医院有哪些过错、哪些责任的信息。医疗损害的责任人往往不会参与纠纷的处理,例如当事医生,一般是医患办或安全办的工作人员处理纠纷,他们可能有些许医学知识,但肯定是不专业的,而当事医生也可能不会把自身过错统统告知处理纠纷的工作人员,所以还是只有患方能充分客观地指控医院的诊疗过错;
(2)医院处理纠纷是分级管理的(一般是根据预期赔偿金额),首先是医患办与科室处理,处理不了上报分管副院长,副院长处理不了上报院委会,如果患方是口头提交诉求、指控诊疗过错,层层上报后,已经不知道报的是什么内容了;
(3)陈述意见有清晰的观点,特别是诊疗过错,医院或医调委处理纠纷的人(特别是有话事权的人)看了后,如果认可,就会产生基本的处理方案或赔偿预期,可以大大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
(4)专业的陈述材料,让医院产生压力,患方这边不好忽悠,或者患方来者不善,促成调解的成功率大大提高。
2. 患者如何撰写陈述材料。
(1)一定要聘请有医学背景的律师撰写,这是因为这份材料既要要求懂医又要要求懂法的人才能很好完成。由不懂医的律师撰写只会将医院的过错列举流于形式,不能阐述医疗损害发生的逻辑性、过错的可避免性以及诊疗行为的非法性。在这里林律师就不累赘。而由不懂法的医生来撰写,医生虽然可以指出过错的发生,但是并不了解司法鉴定规则、侵权案件因果关系的重要性,可能会抓不住医院过错的主要矛盾,他们往往放大某个过错的赔偿责任,甚至认为医院只要有过错就有赔偿责任。
(2)指控医院过错必须有理有据,要以病历内容为基础。不要大篇幅的回顾诊疗经过,这些内容如果没有确切证据,没有在病历里面体现,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医疗纠纷一旦发生,证据的固定非常重要,例如封存复印病历、录取和医务人员的对话,但是如果没有固定到一些患方认为有过错的事实,诊疗经过写得再详细也没有用,医院一概不认可患方就没有任何办法。例如,指控医务人员不负责任,指出医生、护士态度不好,医生一天也就查房一次,护士叫了几遍才到病房,病人病情变化时护士都不在,这些如果没有真凭实据,并不会产生效果,因为法律上而言,只要病历上有医生、护士的按时查房记录,医务人员就没有过错。当然,作为家属陈述一些医务人员不负责任的行为还是会给医院产生压力的,但是不能作为重点陈述,也不能占用过多的篇幅。
(3)指控医院过错必须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例如医院20天前的CT漏诊了肺癌,20天后复查CT发现肺癌并手术,至纠纷发生时仍没有转移,指控医院有过错造成患者手术切除肺叶。这种指控没有用的,因为漏诊过错与肺癌手术并无因果关系。患者要从病历里找医院的过错是很容易的,只要你足够认真,咨询的医生或律师足够专业,100个过错都能找到,但不见得都有用,在法律上,只有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的过错才有用,才可主张过错责任。
(4)指控医院过错必须有最新临床指南、专家共识、教材或相应法律法规支持,即不能凭空指控医院诊疗行为有过错。例如患者脑出血,指控医院手术不及时造成脑疝。这需要有依据特别是临床指南支持当时情形需要行急诊手术,而且没有禁忌症,如果根据当时病情仍可观察,或者保守治疗是最佳治疗方案,即便事后发现当时的治疗方案并不合理,也不能认为医院有过错,因为诊疗指南、专家共识等指导性的文件是对所有病人的治疗进行指导,在选择治疗方案的当时如果是合理的,医院就没有过错。
(5)陈述材料不累赘但要清晰地指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的过错。处理或评估纠纷的人往往都是医院领导或医调委年龄较大的专家,而病历材料往往厚达百页、几百页,如果不对照患者陈述材料,他们是很难主动从病历里把医院过错一一找出来,所以患者列举医院过错时最好条理清楚、逻辑清晰,指控依据最好能附上病历页码,方便他们查找核对。
(6)陈述材料忌辱骂、慷慨激昂的用词,反而是越专业越能引起医院或医调委的重视。很多患者陈述材料将医生、护士、医院的不负责任行为和事后逃避行为批判得狗血淋头,口头陈述时声泪俱下,这一般不会获得同情,因为医院或医调委作为一个机构,是没有感情的,他们不会被感情牌打动、左右,动用感情牌反而让他们觉得患方在无理取闹。
(7)赔偿诉求的提出建议按法律标准来,例如如果是构成伤残,就根据伤残等级主张赔偿,例如是死亡案例,就按人身损害死亡标准主张(不知道列举的可以咨询专业律师);不要提出法律上不支持的赔偿项目,例如要求医院赔偿患者预期寿命内的工资收入、退休金,例如要求赔偿患者满75岁前所有的治疗费、护理费,例如要求赔偿陪护家属的误工费。法律不支持的赔偿项目提出来,不仅让人觉得患方狮子大开口,也不会让医院认可的,因为这些项目法律都不支持,医院凭什么赔给你呢?除非医院想悄无声息地解决纠纷。
3.如果协商不成会走法律程序,陈述材料需有所保留。
不管是和医院直接协商还是到医调委协商,成功率都不高,要坚持维权很多时候走法律程序不可避免,那就不能让医院充分准备好答辩,特别是在听证会的答辩,如果听证会时患方的观点被医方引经据典一一反驳,鉴定结论肯定不会理想,那么如何来增加调解成功几率又能保留一手呢。
(1)和医务人员的录音或视频证据,如果能证明医院伪造病历,在协商进入僵局或诉讼的过程中再拿出来;
(2)如果医院协商只是走过场,没有诚意,关键过错点不要提出,或只是笼统提到;
(3)如果对死亡诊断有异议,不要透露患者遗体已被火化或安葬的信息,告知已处于冷冻状态下;
(4)如果医院的过错点有很多,均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需综合评估赔偿责任,保留部分观点对协商影响不大,医院可能还以为你不知道这些过错的存在。
总之,医疗纠纷存在医学和法学的专业性,陈述材料直接影响协商结果患方要对这一材料要高度重视,并请专业人士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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