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观察” 三十万法律人的共同选择
来源/ 最高院、傻龙梦话
最高法院长信箱:“关于取消全部涉诉收费建议”的答复
据我们掌握,目前世界各国均通过立法对民事诉讼规定了收取诉讼费用的条款。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诉讼收费制度的立法本意,一是体现诉讼当事人对司法成本的适当补偿原则。诉讼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与民事诉讼,其产生的司法成本不应当全部由全体纳税人承担。适当收取诉讼费用,由败诉方当事人对国家承担的司法成本给予适当补偿,对全体纳税人来说更显公平。
二是诉讼费用的承担具有对经济活动不诚信一方给予惩戒的作用。国务院制定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公民或组织参与经济活动,如果不能遵循诚信、公平原则,必将损害其经济活动相对方的利益。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有利于促进经济活动参与者遵循经济规则、履行民事义务。
三是收取诉讼费用有助于防止或减少滥诉现象的发生。诉讼活动不设门槛,必然增加由国家财政负担的司法成本。适当收取诉讼费用,补偿国家司法成本支出、防止滥诉现象的发生,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目前,各级人民法院的诉讼收费均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国库。
同时,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确有困难的人民群众打得起官司,《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专门就司法救助事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
诉讼费用与行政许可收费不同,有其特定的社会管理作用和司法精神,因此对民事诉讼活动收取诉讼费用有其合理性与合法性 。
阅读链接:诉讼费下调十年,民众打官司真的更容易了吗?数据告诉你真相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7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和最高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数据:今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共受理案件1458.6万件,结案888.7万件,结案率60.92%,未结案件569.9万件。与2016年上半年相比,全国法院受理案件数量上升11.29%,其中新收案件上升14.86%,结案上升9.88%,未结案件上升13.54%。从全国范围看,共有369个法院新收案件增幅超过50%,198个法院增幅超过40%,343个法院增幅超过30%……
与其说是喜讯,不如说是噩耗:与2016年上半年相比,未结案件上升13.54%!再一次被傻龙十年前的乌鸦嘴言中了:只要不纠正诉讼收费标准下调的错误,法院案件就会持续大幅度疯长!疯长!疯长!!!
现行《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自2007年4月1日开始施行,它相对于1989年9月1日起执行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最大的特点是大幅度下调了诉讼收费标准。
财产案件诉讼的新旧收费标准是这样的:
具体到个案的计费结果对比,可以是这样的:
假设两个争议标的价值同为10万元的财产案件,依据新旧标准计算出来的诉讼费分别是3,510元、2,300元。
如果A案是2007年3月31日立案,而B案是2007年4月1日立案,两者相差仅1天,但收费结果却差1,210元!即B案节省诉讼费34.5%!
如果A案是1989年9月1日立案,而B案仍是2007年4月1日立案。两案诉讼费差异,表面上仍然是1,210元,但实质上却是天地之别!
这是因为:如果参照新毕业的本科生月工资计算,1989年平均只有近90元;而2007年平均超过2,000元(2009年7月31日网易新闻消息:2007年城镇职工平均工资24932),增长了20多倍!显而易见:1989年的3,510元,相当于当年新毕业生三年多的工资;但2007年的2,300元,仅仅相当于当年新毕业生1个月多的工资。两者的差异高达约40倍! 40倍! 40倍!!!
涉及财产分割的离婚案件和财产保全案件,新收费标准下调的结果是这样的:
1、离婚案件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节省2150元;超过20万元的部分,节省50%。如果涉案财产价值500万元,节省26,150元。
2、财产保全案件,保全费5000元封顶。相当于财产数额超过79.6万元的部分,不用收费。如果保全财产价值500万元,节省21,020元。
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下调的结果是:从50元降为10元!即垂直下调80%!
更厉害的是,新增7类受理费为“0”元的案件:
1、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2、对不予受理、 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3、行政赔偿案件
其它案件诉讼/财产保全的新旧收费标准是这样的:
这一重大调整,不是“为了让老百姓打得起官司”吗?100%的伪命题!
因为旧“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是否缓、减、免,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事实上,此前更早的《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1985年1月1日试行)第十二条也规定了“自然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的,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因此,困难群体打官司,早已不存在诉讼费的障碍。
真正受益的是谁呢?“败诉者”!因为诉讼费负担的基本原则,都是“由败诉者负担”!因此,上述B案少收费的结局是,便宜了败诉者!
由于赖帐成本更低了,玩诉讼程序的也就更加肆无忌惮了!
看看天河法院近十年劳动争议案件的调撤率和上诉率吧:
天河法院劳动争议案调撤率和上诉率
从调撤率来看,劳动争议案件从2008年的44.9%,下降到2016年的13.6%。更奇特的是,全部民事案件的调撤率一直是30%左右,比较稳定;但劳动争议案件的调撤率变化非常明显:从2008年的远高于平均值,迅速下降到2016年远低于平均值!
从上诉率来看,劳动争议案件却从2008年的29%,上升到2016年的58.8%,远远高于全部民事案件平均值的20%左右!
奇怪吗?“奇” 而“不怪” !
所谓“奇”,是劳动争议案件大多事实简单、标的很小,在仲裁后已事实清楚、是非明了,不需要诉讼,更不需要上诉。
所谓“不怪”,是劳动争议仲裁大多是劳动者赢,且劳动者在纠纷之后往往急于寻找新的工作,甚至有意远离“曾经的伤心地”或者干脆洗手回家不干了,故多急于拿回工资,甚至甘愿忍痛放弃部分“血汗钱”。然而,那些黑心的老板呢?只要区区的10元钱——一根烟钱,就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让仲裁结果作废。即便几个月诉讼之后仍然败诉,他再花一根烟钱,又可以通过上诉再拖延几个月。如果故意玩失踪,开庭和判决四次公告送达就可以“合法地”拖延整整240天! 240天! 240天!!!
从诉讼费的含金量来看,1989年的50元相当于半个多月的平均工资;而2007年的10元,相当于0.9小时的平均工资;如今的10元,仅相当于0.4小时的平均工资(麦可思研究院发布的《2017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就业蓝皮书)》显示:2016届大学毕业生,在毕业半年后的月平均工资为3988元)。诉讼费从半个多月的平均工资,垂直降到不足1小时的平均工资后,劳动者确实负担得起,但老板更负担得起啊!问题是,往返路费,尤其是诉讼过程中需要递交/接收材料、开庭、宣判等时间,外市甚至外省的劳动者陪不起!很可能是得不偿失啊!但对黑心老板来说,他占天时地利的主动优势。而且可以获得“杀一儆百”的效果,吓阻其他劳动者维权。所以,他不玩才奇怪!
再来看看更“奇” 而“不怪” 的房地产案件管辖异议吧:
天河法院管辖异议案中房地产案件比例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法律明文规定、法律人不可能不知道的专属管辖的房地产纠纷管辖异议案件,竟然如此高比例!尤其是2008年和2013年远远高于平均比例——两个大楼盘都是300套左右商品房迟交楼,两个大型开发商的律师团队不约而同地选择了管辖异议作应对“策略”,而且几乎是从第一件到最后一件,每件都提管辖异议,而且是一审驳回异议后都继续上诉(个别未提异议的个中缘由,不必明说,你懂的)!
为什么?因为管辖异议只要100元,而且新办法规定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而提起上诉的,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如此以来,100元就可以玩完一审又玩二审,从而轻易拖延诉讼几个月。因此,甚至出现“某某法院是净土,要求移送至该院”的异议理由!
如今执行过程中的被执行人异议和案外人异议更为严重,甚至为了阻止抵押房产的拍卖,配偶、子女、父母甚至其他亲友轮流提异议,而且是一个玩完之后,另一个才开始玩!你不要觉得奇怪哦,因为是“0”收费!“0”收费! “0”收费!!!
当初为了“让老百姓打得起官司”而下调诉讼收费标准的决策者们,是典型的“好心办坏事”。诉讼费下调十年的结局非常悲催:不但没有为民造福,而且使百姓受伤,法官受累——欠债者肆无忌惮玩程序,讨债者无可奈何怨法官,法官不堪重负而流失严重!
去年全国法院新收案件1952.6万件,结案1672.8万件,法官们已经使出“洪荒之力”了。但是,由于收案远高于结案,今年的结案任务更加鸭梨山大——旧存案增加了279.8万件。
近十年法院受理案件数(含旧存,单位:万件)
(网络下载图表)
(网络下载图表)
从近期网络披露的今年上半年基层牛院的数据可以看出:新收案件数最牛的20家与去年同比,只有1家是负增长,而两位数增长的高达15家,占比75%。其中,增幅超30%以上的有10家,占比50%;增幅超50%以上的有5家,占比25%!网络作者统计的期末存案消化周期超过3个月的有22家法院。其中,超过6个月以上的有8家,超过9个月以上的有2家。显而易见,这些压力最大的8家法院,此后的新收案件,理论上排期都要半年甚至9个月以后了!三个月前,帝都亚运村法庭内的立案告示内容,你还质疑吗?
从表中统计数据,你可以发现:基层牛院早已不只是魔都、帝都、长三角、珠三角有牧场,中原和西南也有牧场了。
中彩上榜的基层牛院个个都是大苦主,自不必说。而没 上榜的基层院,大多也是苦不堪言。以广州为例:
2017年上半年广州两级法院人均结案数
2017年上半年广州两级法院结案率(%)
今年上半年人均结案超过100件的有9家,占比81.8%。而低于100件的2家,也超过85件,结案数字并不低。但结案率最高的也只有69.36%,最低的更只有可怜的23.6%,平均率45.3%。换言之,存案率最低的30.64%,最高的76.4%,平均值54.7%!
解决纠纷的方式很多啊,在诉讼之外还有仲裁、公证、人民调解等。他们也是如此忙碌吗?不是!以广州两级法院法官与广州仲裁委仲裁员2016年人均结案为例:
2016年,人均结案:法官200.99件,仲裁员14.4件,前者是后者的13.96倍!民商事案件:法院169,438件,仲裁2 7,383件,共计196,821件,两者所占比例分别是: 86.1%、13.9%。法官员额1069人,仲裁员额1942人,后者是前者的1.8倍。
从全国民商事案件来看:2016年法院1, 584.3万件,仲裁20.8万件,共计1,605.1万 件,两者所占比例分别是: 98.7%、1.3%。
(广州强制执行公证的生意更惨淡:2016年立案执行21件,2017年上半年立案执行9件。)
为什么当事人选择人员足、案件少、效率高的仲裁少,而挤到法院排长龙的多呢?其中有宣传不够、知道仲裁少的原因,也有受理费差异大的重要原因。
下面对比一下诉讼与仲裁的受理费:
具体到个案的计费结果对比,可以是这样的:
假设两个争议标的价值同为100万元的财产案件,诉讼和仲裁的受理费分别是13,800元、18,550元,前者比后者便宜4,750元,便宜了34.42%! 34.42%! 34.42%!!!
为什么欧美国家通常百分之八九十的民商事案件当事人会选择仲裁等非诉讼方式解决,只有百分之十几的民商事案件进入法院诉讼呢?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诉讼费的差异!
香港回归祖国十年了,但司法制度暂时还是沿用英国的。诉讼费的重大特点是,除了法院受理费之外,还包括各方当事人律师费;而且案件受理费和胜诉方的律师费,原则上应当由败诉方负担(欧美国家大多如此),还有比较完善的诉讼费担保制度作保障。
香港2013年的律师费标准中的计时收费和计件收费标准如下:
1
计时收费
事务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所花费的时间:如面谈、电话咨询、法律调查、起草法律文件等所耗费的时间。刚取得执业资格的事务律师每小时收费在800港元左右,资深律师每小时收费则高达3000港元以上。
2
计件收费
香港《事务律师(一般)事务费规则》附表3第2条规定,核证一份文件副本的费为50港元;核证任何授权的首页,事务律师收费为每页50港元,其后每页为20港元。
具体到个案的计费结果,可以出现这样的典型案例:
你知道他们为什么不敢轻易选择诉讼了吧?
其实,我们从1999年开始努力解决“执行难”,然而效果至今不理想,同样与诉讼费中的执行费太低有很大关系。
我们的执行费标准是这样的:
我们的老师俄罗斯的执行费标准是这样的:
通过对比就容易发现:我们2007年大幅度下调诉讼收费标准,确实是严重失误!是我们近十年法院案件激增的重要原因!
有人认为案件大幅增长的主要原因,是立案登记制造成的。这是明显错误的!从“近十年收案趋势”表中可以看出,2007年大幅度下调诉讼费之后,法院收案一直急速增长。至于2015年5月1日施行立案登记制之后,增幅更猛的原因,是此前不少法院已经出现案多人少突出矛盾、法官不堪重负,尤其是内部非常荒唐地推行结案率排名并通报后,很多法院千方百计人为阻碍立案,甚至出现媒体曝光、群众愤怒的从9月10月就停止立案,以免垫底被批!施行立案登记制后,超出此前增幅的案件,主要是过去原本早已经应该立而未立的案件!
也有人认为案件大幅增长的主要原因,是经济高速发展、人们法律意识提高的必然结局。这也是错误的!姑且不说欧美国家经济比我们发达、人们法律意识比我们高,但他们诉讼案件很少。看看广州、深圳仲裁委近十年的案件情况也不辩自明了:
广州/深圳仲裁委2006-2016年案件表
从表中可以看出,除广州仲裁委近两年大幅度增长的网络仲裁案件外,其他收案一直是比较平稳的,并没有像诉讼案件一样疯长,反而出现深圳仲裁委四次收案下降的现象。
真正的问题,不是案件的增长或下降,而是诉讼收费标准有没有起到应有的经济杠杆作用?当事人优先选择仲裁等非诉讼解决方式,还是优先选择诉讼?当事人滥诉甚至恶意诉讼的结局,究竟是得,还是失?
因此,我们纠正诉讼收费标准太低的错误,刻不容缓!主要修改目标是:
1、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公证、调解、仲裁等非诉讼解决方式。所谓“大病大医院,小病小医院”,合理利用司法资源;
2、法官可以有足够的精力从容地审执好真正的重大疑难案件。保证自己所办的案件能够终身负责,经得起历史的考验;
3、让滥诉者和恶意诉讼者得不偿失。教育人们信仰法律,自觉遵守法律,共同追求诚实守信、友善和谐的社会秩序!
主要修改意见如下:
1、诉讼费用范围,增加双方律师费用(同样适用由败诉方负担原则)。
2、 不交纳案件审理费的案件,剔除下列案件:1)确认调解协议案件、2)实现担保物权案件、3)裁定不予受理案件、4)驳回起诉案件、5)驳回上诉案件、6)不予受理上诉案件、7)驳回起诉上诉案件、8)管辖异议上诉案件、9)行政赔偿案件、10)审判监督程序案件等。
3、全部案件最低收费标准为:以当地上一年度平均月收入的50%计。(借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做法,每年定期更新)
4、财产案件及非财产案件涉及财产处分或损害赔偿等案件的审理费、财产保全和执行费,交纳比率标准普遍高于仲裁20%以上 。
5、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仍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但是,故意滥诉或恶意诉讼的除外。
6、试行诉讼费担保制度。法官可以根据诉讼或执行进展情况,责令当事人限期提供诉讼费担保。逾期足额提供或申请减、免、缓被驳回后仍不按时提供的,按撤回诉讼或申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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