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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期限是,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问题有哪些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0-18 19:29:05
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问题

【编者按】

环境行政机关不具有法律设定的行政强制权,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未申请复议或诉讼,或者当事人申请了复议或诉讼的情形下,环境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期限有区别吗?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是怎样的?本期法岸环境律师带领大家共同学习。

一、当事人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情形下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

(一)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规定,如果某生态环境局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时间是2022年5月20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是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当事人提起行政诉的期限是收到处罚决定书六个月内。理论上,该生态环境局应当在2022年11月21日的诉讼期限届满后的三个月内,即2022年11月21日至2023年2月21日的期间内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具体的申请强制执行期限要结合执行程序进一步细化。

(二)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前的催告程序的启动时间应当在什么时候?法岸律师认为催告程序应当在行政当事人的两项救济权利期限届满之后启动。如果行政机关在法定的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期限尚未届满前送达催告书,这时行政机关相关的行政决定效力尚处在待定状态,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尚未行使,两种救济后的结果是否支持行政决定亦不能确定,如果两种救济的结果不支持行政决定,此种情况下催告程序的启动没有任何法律意义和实际意义,而且还涉嫌剥夺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的权利。

案例中,生态环境局发出催告书的期间的起点应当在2022年11月21日之后,为了避免申请强制执行时效超期,催告书发出的终点应当在2023年2月10日之前。所以,该生态环境局向当事人发出催告书的期限应当在2022年11月21日至2023年2月10期间。由于催告书送达后有十日的履行期,所以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期限应当为2022年12月2日至2023年2月21日的期间之内。

二、当事人未对复议决定提起诉讼情形下复议决定书的强制执行

(一)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又因为当事人对复议决定的起诉期限为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结合上述案例,如果当事人申请人复议且复议机关于2022年9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维持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书,那么,当事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间理论上为2022年9月21日至2022年12月21日。

(二)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复议决定书的行政强制执行仍然必须履行催告程序,由申请执行的机构向当事人发出催告书,催告履行期限为十日。催告书发出的起点应为2022年9月21日,终点为2022年12月10日。由于加入了十日的催告履行期,所以,申请执行复议决定书的期间应当为2022年10月2日至2022年12月21日。

(三)复议决定书的执行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当事人提起诉讼情形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

(一)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结合上述案例,如果一审法院于2023年1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一审判决书,一审判决书的上诉期限为十五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未提出上诉,理论上生态环境局向一审法院审请强制执行一审判决书的期限为2023年1月21日至2025年1月21日。如果当事人启动了二审程序,案件经过了二审判决,如当事人收到二审判决的日期为2023年3月10日,由于二审判决自送达当事人即生效,理论上二审判决书的强制执行期限为2023年3月11日至2025年3月11日期间。

(二)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行政判决书的强制执行同样必须履行催告程序。申请执行的机关应向当事人发出催告书,催告履行期限为十日。结合上述案例,生态环境局对一审判决书发出催告书的起点为2023年1月21日,终点为2025年1月10日。由于加入了十日的催告履行期,所以,申请执行一审判决书的实限期间应当为2023年1月31日至2025年1月21日。同理,申请执行二审判决书的实际期间应为2023年3月21日至2025年3月11日。

四、未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五条、一百五十六之规定,如果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将裁定不予受理。

综上所述,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申请执行期限因情形不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也不同,其中应特别注意十日的催告履行期间,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会导致实体权利的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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