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平教授曾说“一名好的律师,应该兼具政治家、法律专家、社会活动家以及商人的特性。”律师是一个厚积薄发的职业,需要时间、经验的积累和沉淀,更应具备精细化的工匠思维。法律更新速度快,新法规、新司法解释层出不穷,整个法律环境、商业环境甚至是政治环境的变化,都深刻地影响着律师工作,因此需要更多的律师能够通晓法律行业,以及客户所处行业的最新信息,即我们说的“懂行”。因此,法律工作者除了在专业上要跟进变化之外,还需要保持对商业环境、技术发展和政策导向等信息的跟进,可以说终身学习是我们这个时代对法律工作者的一个基本要求。
一、好方法是夯实基础的充分又必要条件
法学基本功就是对法学理论知识的现行法律规定的掌握程度,是一名律师从业最基本的知识。而对知识的掌握又分为几个层次的“懂”、“会”、“专”、“精”、“深” ,实际上在大量汲取后,若不能内化已有的知识,实现理论知识的反向输出,学习的再多也是别人的知识和能力,无法为己所用。因此,日常工作中,应当注意文字及口头表达能力的培养和锻炼,所谓“写作的时候才能真正的看清自己”,规划写作和演讲等固定形式进行定期分享便是内化知识的最佳方式,也是作为律师的一个很好的营销手段。
(一)学习方法中的MVP
“Cone of Learning”(学习金字塔理论)是美国学者Edgar Dale提出的现代学习方式理论,其中提到的学习有两种方式,一是被动学习,二是主动学习。被动学习包括四种方式:一、听讲;二、阅读;三、视听;四、演示。主动学习包括三种方式:一、讨论;二、实践;三、教授给他人。通过这三种方式学习,知识保留的效果也是逐渐递进的,比被动学习方式中知识的保留度高很多。 “Cone of Learning”中效率最佳的学习方式是讲授即演讲,属于主动性学习的最好方式,准备演讲的过程是一个全方位的学习过程,演讲的过程又是一个沟通交流最直接的过程,能够提高效率、增强自信心。
无讼的在线直播与巡回大讲堂是无讼学院的知识分享活动,会定期邀请学术、审判、争议解决等一线优秀法律人,就时下法律界热点、难点、重点业务问题进行高密度、饱和式的讲解。沈阳分所除密切参与以上活动外,在日常工作中对于知识分享度也有着非常高的要求,首先即体现于所内培训。合伙人针对时下热点亦或是直播课程中的遗留问题组织集中研讨,并抛出更深层次的思考方向。因新冠状病毒引起的肺炎疫情影响,如今我们采取整体远程办公的形式,以线上办公软件、会议软件为依托,仍然能够保证沈阳分所业务部门的成员对于所内集中学习的高度参与。另外,以团队为单位进行专门的课题研究随之并行,轮流对经办案件或宝藏案例进行高密度的深度解读和分享,获得积极反馈的同时,使每一位团队成员在研究过程中能够主动的自我学习并有所输出,达到主动性学习阶段的最高效状态。
(二)最理性的百老汇
很多人都梦想着跳脱出周而复始的单一生活,体验不同的角色、人生。在我眼中,诉讼法宝之一的模拟法庭,就是天同版的The Sims,需要整个团队甚至更多的小伙伴一同参与、协作。在案件经过前期评估,形成办案思路后,通过模拟的庭审可以评估案件风险,也可以为正式庭审提供充足的准备。法律工作者是法律服务的提供者,应当更注重过程与服务体验,在办案过程中有确定的标准办案流程相辅佐,而在庭审中也需要图表、有说服力的说理、有表现力的律师来让过程更完整,更精彩。
在庭审中有天然的地位和立场,而在庭审模拟中,则需要掌握不同诉讼地位的不同立场。因此,有时要克服自己的天然立场,转而捍卫对手方的主张,戏精的我会告诉自己,“你不是卧底,你是真的叛变了”。在这种心理暗示下,想尽办法,站在对手方的角度,找到团队先前形成的诉讼路径有哪些不可行之处,对诉讼策略进行修改和补充。有时站在裁判者的角度,又需要抛弃先入为主的观念,充分考虑对手方主张的合理性,进而准备具有针对性地抗辩/答辩意见。模拟法庭的整个过程都是以一种看得见摸得着的真实的对抗方式进行,在切磋和摩擦之间无限接近法庭庭审,甚至能够为参与者带来无比真实的压迫感、紧张感。经验丰富的合伙人以裁判者的思路引导模拟法庭的走向,对于表达的疏漏、表现力的不足实时予以提醒,使整个模拟庭审着实像一场百老汇表演,可以让每一位参与者在角色中过足戏瘾的同时提高应诉能力,学习诉讼技巧。
(三)搭乘案例指导的便利快车
案例指导制度是我国司法实践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于2010年11月26日发布,为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法律适用,提高审判质量,维护司法公正,开展案例指导工作。案例指导制度是对现有司法体制架构的继承和发展,能够更好地发挥司法的多种功能,可以使我们的司法解释体制消除掉一些自身的弱点。案例指导制度的核心是指导性案例,那么指导性案例所具有的功能即为案例指导制度应该具备的功能。以案入法、以案释法、以案普法,指导性案例实质是最高法院以看得见、摸得着、生动具体的案例形式,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作出的形象解释。为了规范指导性案例的写作和发布、提高指导性案例的地位和实际使用效果,最高院在2015年5月下发的《<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中,对指导案例的写作、发布以及使用都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指导性案例具有不可替代的权威性,从案例的征集、遴选、审查、发布、研究和编纂都有着极为严格的程序。推荐案例的工作也不仅仅限于法院内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专家学者、律师以及社会上各界人士,只要发现有符合指导性案例条件的案例,都可以进行推荐。截至2019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已发布第24批指导性案例。
案例检索是律师的高频工作,对于指导性案例,不能等到收案后再来查询,而是平时就要勤于学习,对这些案例体现的精神和适用的范围应当了然于胸,在接待客户帮助预判案件时就有极大的优势。最高院强调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承办人员应当查询指导性案例。法官在作出裁判时应当将指导性案例作为裁判理由引述,但不作为裁判依据引用。也就是说,法官判案件时依据的仍然是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而不能是指导性案例。但是,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需要对具体的类案进行分类检索,为了提高案件评估、定位的准确性以及为达到日后能够让法院实际参考使用的效果,作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指导性案例是最佳选择,其裁判说理充分,具有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今后审理类似的案件具有普遍指导作用。
二、今天比昨天更博学了吗?
价值是需要在一点一滴的积累中积丘成山。我们虽然不用像杨奇涵一样每天问自己今天比昨天更博学了吗?但也可以问一下自己,每天是不是有一些思考、有一些总结,有一些收获,对自己专业的发展动态、市场变动是不是有了更多的掌握,这些指标都是学习的一部分。关于“法律人的乐趣到底来源于何处?”的问题,我觉得,法律的魅力之处就是在一个不确定的世界里尽力去寻求确定性和可预期性。可能在拼智商之前,先拼的是体力与韧性。
法律界存在两大阵营,“善良的管理员”和“狭隘的守门人”,前者更愿意为法律建立桥梁,后者则更希望法律业务围起藩篱,作为法律工作者,应当为它的发展寻找并探索新的出路;作为律师,需要将自己的法律服务尽可能的专业化,找到自己所提供的服务的个性化,将无法替代的部分作为核心竞争力;作为相应接卸工作的年轻人,要时刻保持学习的状态,不断挖掘潜能,扩宽知识领域,将知识广度和对法律知识掌握的深度结合,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律人”。
确定方向、树立自信、持之以恒、勇往直前、认真对待,我相信,没有什么知识和经验是不可复制的,只是时间长短的问题,与君共勉。
来源:北大法宝律所实务
作者:马玉
合作机构: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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