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常识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刑事民事双重追责标准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0-18 04:54:11

​为牟取私利,綦江一男子收集大量公民敏感个人信息后出售,最终获刑,同时还需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刑事民事双重追责

【案情回顾】

2019年11月,被告人罗某在网络上联系到一男子,在该男子提供的百度网盘中下载了大量的公民信息,并通过网络平台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2020年5月下旬,罗某购置了两台电脑,在綦江城区某小区租赁房屋里建立了工作室,大量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牟利。2021年3月,罗某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和公安机关复核,罗某用于储存公民个人信息的笔记本电脑中,实际有效数据共3471457条。罗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先后获利共计70900元。

公诉机关以被告人罗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起公诉。公诉机关作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以罗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收集、出售大量公民个人信息,侵犯众多不特定自然人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公诉机关请求判决罗某承担70900元民事赔偿责任,彻底删除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向公众赔礼道歉。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刑事民事双重追责

【法院审理】

綦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罗某的行为侵害了众多不特定自然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人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罗某,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并处罚金8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70900元上缴国库。法院还判令罗某给付赔偿款70900元;判令罗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省级以上媒体向公众赔礼道歉,并将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予以删除

【法官说法】

该案系綦江法院审结的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通过对被告人罗某定罪量刑,追究其删除公民个人信息、赔礼道歉及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有力打击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降低或消除了犯罪行为的消极负面影响,弥补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信息技术快速发展,非法获取、提供、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案件频发。广大群众要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不让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同时也要提升法律意识,不能违法收集、出售他人个人信息,损害他人个人信息安全利益。​​​​

更多信息,长按|扫描二维码

关注©山东高法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刑事民事双重追责

来源:綦江法院

一审未申请鉴定的当事人能否在二审提出鉴定申请?

建设工程层层转包、违法分包情况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承担主体的认定

离婚协议约定归一方所有的房屋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刑事民事双重追责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