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会见要不要做笔录?
似乎这并不是一个问题,好像又是一个很大的问题,某微信群里突然就争论的好激烈。
这里讲的笔录,是指正式的律师会见笔录,需要被会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字确认的那种。自己找个纸头做下记录,不叫笔录。
有的律师认为,会见必须做笔录。
有的则认为,必要时才做笔录。
有的则称,自己基本不做笔录。
杀猪杀尾巴——各有各的招。律师会见究竟要不要做笔录?
律师做事,首先要考虑规则。如果有规范要求律师会见必须做好会见笔录,当然就必须做。如果没有,再看其他因素。
有没有律师会见要做笔录的规范呢?翻了一下,还真没有。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印发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二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作会见笔录的,应当交其签字确认。”但是没有任何规范说,律师会见必须要制作会见笔录。从规范角度来讲,既非必须,那就是可为可不为,不一定非要做会见笔录。
辩护律师除了执业规范,还必须考虑职业道德。从职业道德的角度来考虑,是不是一定要做会见笔录呢?这个话题可以有点长。
为什么会有律师会见笔录?
《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人员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还分别规定了如何制作讯问笔录、询问笔录。《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律师的会见权,但是没有规定律师会见要制作会见笔录,更没有规定律师会见要如何制作会见笔录。
《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据的载体主要是讯问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证据的载体主要是询问笔录,其中没有会见笔录。
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是侦查人员在审讯、调查取证的时候做的,记录的是讯问、询问的过程和内容。律师如果需要记录会见的过程和内容,该怎么办呢?法律没有规定。在实践中,大概或者也许只能是制作会见笔录。
会见笔录是个什么东东呢?
《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辩护人提出的不是证据,是材料。材料不同于证据,证据是运用国家公权力取得,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作为对国家公权力的限制,证据必须符合“三性”要求,即必须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辩护人提交的材料,是基于私权利取得,没有“三性”的要求。辩护人提交的材料经司法机关审查或者法庭质证属实,才会转变为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或者,辩护人提交的材料,被司法机关当作线索,通过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再取得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无论提交的材料是作为证明材料还是作为证据线索,辩护人提交的,都只能是材料。辩护人提交的材料如果是自己当事人的陈述,那么它的载体,就是会见笔录。
辩护律师是不是一定要提交材料呢?
没有听说过从不提出辩护意见的辩护律师,但确实听说过从不调查取证的辩护律师。不调查取证当然不用提交材料,但是这只是个例,而且颇受业内诟病,不足以参考。辩护律师要不要提交材料呢?还是先看看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还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同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还有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权利。人民检察院承担举证责任,还身负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的责任,辩护人只提意见,不提交材料,有什么问题呢?理论上没有问题。人民检察院身负居中审查的职责,只要工作到位,别说辩护人不提交材料,不要辩护人都没有问题。
但是,实践中往往没有那么完美。没有完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没有完美的司法官。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都需要听一下不同的意见,兼听则明。所以,刑事诉讼程序中设计了辩护人制度。还规定了有些材料,应当由辩护人提供,例如,辩护人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就应当提供相应的线索或者材料。当然,没有相应需要的,辩护人可以不提交材料。
辩护律师做或者不做会见笔录,都有神马理由呢?
认为必须做笔录的主要理由有:防范风险、体现工作量、备忘。
必要时才做笔录的理由有:注重会见效率,兼顾提交线索材料。
基本不做笔录的,就是认为没有必要做笔录。
为什么做会见笔录呢?
辩护律师防范风险?这确实是一等一的事,必须考虑。但做好会见笔录就能防范风险吗?没见谁家的讯问笔录会记录自己非法取证的过程,侦查机关讯问笔录做的那么好,也不能保证不被作为非法证据排除。律师靠做一份笔录来证明自己的会见合法,犯罪嫌疑人都笑了。有没有风险,还是要看执业过程中有没有违法行为。一份会见笔录,证明不了什么,也掩盖不了什么。
体现工作量?这是一个很好的理由。但要依靠会见笔录体现工作量,这辩护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信任程度,还真需要考虑。
备忘?一张纸头一样有效,不一定是会见笔录。
提交线索材料?制作会见笔录确实是一个有效的手段。无论是证明司法机关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线索材料,还是要提交可以证明自己的当事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线索材料,如果该线索材料是自己当事人的辩解陈述,用会见笔录固定下来依法提交,目前还是最为合法有效的手段。
为什么不做会见笔录?
注重会见效率?这确实是一个很实在的问题。人一分钟能讲200多个字,但如果写,很难写够20个字。当前疫情原因,会见都有时间限制,不得不考虑效率问题。不做笔录,效率肯定更高。
没有必要?可能大部分案子没有必要。有必要的,还是要做一下笔录。排除非法证据、提供线索调取非法证据等问题,很多时候,真的不是讲几句话就能解决的。
律师会见要不要做笔录?你爱做不做吧。
律师会见笔录,律师会见笔录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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