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说法
4月23日,全国政协委员读书活动正式启动。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法典的重要讲话精神,7月初,全国政协社法委开通“学习民法典”读书群,组织委员在群内学习、讨论、交流。
本期,我们分享全国政协社法委驻会副主任吕忠梅在群内的发言内容——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都规定了些什么?
◎吕忠梅
全国政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
合同编通则共八章132条,包括一般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保全、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等合同基本制度,对合同的一般性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合同编通则认真总结和吸收合同法实施20年来的司法实践经验,以问题为导向,在合同法总则的基础上对体例结构、具体规则等都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一、合同编通则与民法典总则编相协调
民法典总则编在整个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合同编通则从几个方面与民法典总则编进行了衔接:
一是落实民法典总则编的有关规定。如民法典总则编将诚信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合同编将诚信原则贯穿到合同的各个环节。民法典第500条规定,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509条规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再如,民法典规定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绿色原则”。合同编将绿色原则落实到合同制度中。民法典第509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二是合同编通则删除了与民法典总则编重复、冲突的内容。如合同编通则删除了合同法第一章对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原则的规定。因为这些内容在民法典总则编第4条至第8条已经作了规定,合同编没有必要再重复。又如合同编通则删去了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的大量规定。因为民法典总则编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等已经作出规定,合同编通则没有必要再作重复性规定。
三是合同编通则第二章关于合同的订立的有关规则,对民法典总则编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指引性规定。如民法典总则编第137条对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所作的规定、第141条对意思表示的撤回规则所作的规定,均适用于合同的要约、承诺。但是,因为合同编中要约、承诺规则体系较为复杂,从有利于对制度的理解与适用的角度,有必要保持要约、承诺规则体系的完整。因此,合同编通则在将要约和承诺的生效时间、撤回规则删除的同时,采用了指引性表述,直接指引到民法典总则编第137条对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的规定、第141条对意思表示撤回规则的规定。
二、补充完善债法的一般性规则,使合同编通则尽可能发挥债法总则的作用
由于民法典没有债法总则,但又需要对债做出一般规定。因此,在合同编通则中做出了一些关于债的规定,使其能够发挥债法总则的作用。
合同编通则规定了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规则。民法典第468条规定:“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此外,合同编通则中还增加了不少债法的一般性规则。如民法典第515条至第521条对选择之债、按份之债、连带之债都作了规定。
三、根据司法实践发展,完善了合同基本制度
为了满足实践需求,合同编通则每一章均对合同法总则的规定作了相应修改完善。
如,在合同编通则第二章合同的订立中,为适应电子商务和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规范电子交易行为,对电子合同订立、履行的特殊规则作了规定。再如,为加大对弱势合同当事人一方的保护,完善了格式条款制度,对霸王条款说“不”等。
又如,在合同编通则第七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中,增加规定债务清偿抵充规则,完善合同解除制度、抵销制度、提存制度。
在合同编通则第八章违约责任中,补充完善定金规则,增加非违约方有过错情形下的损害减轻规则等。
再如,将合同编通则中能够适用于非合同之债的具体规则尽量通过措辞予以明确指示。对可适用于所有债的类型的共同规则,条文中尽量不使用“合同”“合同权利”“合同义务”的表述,而是采用“债”“债权”“债务”的表述,而就合同的订立、效力和解除等仅能适用于合同之债的规则仍然使用“合同”的表述。
通过这些修改和完善,使得合同编通则能够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运行的需要,也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更加清晰、明确的法律依据。
新合同法,新合同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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