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新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相对不起诉案例汇总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1.1.案例一: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新检二部刑不诉〔2020〕1036号)
1.3.简要案情:潘某某在经营新昌县A机械厂期间,通过他人取得由杭州B物资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税款数额合计52742.76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案发前通过自查已补缴全部税款和滞纳金、遗漏的涉案数额不会影响已判刑罚加重,且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浙江A科技股份有限伺、黄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新检二部刑不诉〔2020〕46号)
2.3.简要案情:浙江A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黄某甲,通过他人从杭州B钢铁有限公司虚开得浙江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六份,价税合计金额为526149.36元,其中税额为76449.05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涉案金额较少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浙江A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黄某甲不起诉。
3.1.案例三:郑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新检二部刑不诉〔2020〕211号)
3.3.简要案情:郑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税额166387.4元,价税1678700元,郑某某获得开票费109135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对郑某某不起诉。
4.1.案例四: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4.2.案号: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新检二部刑不诉〔2020〕56号)
4.3.简要案情:周某某先后4次通过他人,从杭州A贸易有限公司、杭州B贸易有限公司、杭州C贸易有限公司和杭州D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税额共计19.1776万余元。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5.1.案例五: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5.2.案号: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新检公诉刑不诉〔2019〕127号)
5.3.简要案情:新昌县A汽车空调器厂经营者张某某为获取进项税额用于抵扣税款,从杭州B钢铁有限公司、杭州C钢铁有限公司虚开得浙江省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价税合计金额人民币629830元,税额人民币91513.77元。
5.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张某某在没有发生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其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缴纳全部税款和滞纳金,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6.1.案例六: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6.2.案号: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新检公诉刑不诉〔2019〕4号)
6.3.简要案情:付某某系新昌县A厂(个人独资企业)实际经营者。为取得进项税额,从网上购买B有限公司(已判刑)开具的六张发票,共计税额人民币83140.18元。
6.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付某某在没有发生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其具有自首情节,并已缴纳全部税款,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7.1.案例七:魏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7.2.案号: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新检公诉刑不诉〔2019〕124号)
7.3.简要案情:魏某某介绍俞某某,通过王某某获得杭州A钢材有限公司虚开给俞某某所挂靠的新昌B建设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张,价税合计金额为450000元,税额65384.62元。
7.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系自首,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8.1.案例八:蔡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8.2.案号: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新检公诉刑不诉〔2019〕37号)
8.3.简要案情:蔡某某在经营新昌县A厂期间,通过何某某取得B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8份,价税合计金额686216.8元,税额99706.73元。
8.4.不起诉理由:本案中,被不起诉人蔡某某违反国家对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制度,为获取进项税额用于抵扣公司税款,谋取不法利益,在无实际货物供销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本案被不起诉人蔡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案发前退缴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其系初犯、偶犯,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无其他犯罪、违规劣迹,平时表现良好。在取保候审期间认真遵守相关规定,具有良好的悔罪表现,其社会危害性已经消除,不判处刑罚不致再危害社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9.1.案例九:梁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9.2.案号: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新检公诉刑不诉〔2019〕26号)
9.3.简要案情:新昌县A厂经营者梁某某通过中间人陈某某,从杭州B有限公司、杭州C有限公司虚开5份浙江省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515044.61元,税款总计74835.54元。
9.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梁某某在没有发生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其具有自首情节,并已缴纳全部税款,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关键词】何观舒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绍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 不起诉
知名长沙刑事案件律师排名,刑事诉讼中的辩护
“你们家孩子原来是认罪的,我们本来想给他搞个认罪认罚,要求法院判轻点,后面你们请了个律师,他就不认罪了,你们请的律师实际是害了他!”庭审结束后,公诉人... 时间:2022-10-08绍兴市刑事辩护律师推荐,绍兴市刑事辩护律师推荐咨询
绍兴新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相对不起诉案例汇总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1.1.案例一: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1.2.案号... 时间:2022-10-08下城区刑事律师找谁咨询,下城区刑事律师找谁咨询一下
连日来,一名在杭州闹市区见义勇为的“扫堂腿大伯”走红网络——6月8日,从广西来杭州旅游的庞大伯在中国丝绸城游玩时,路遇跑得很急的一黑一白两名男子,他们在... 时间:2022-10-08北京有名刑事律师推荐的律所,北京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百科
在我国每年发生的刑事案件的数量数不胜数,每年在北京的律师事务所都会接到不少刑事案件,刑事案件作为北京地区发展最早的业务领域自然有着无可比拟的自然优势,... 时间:2022-10-08权利是什么意思,权力动力学
管理者为什么要授权也即是动力1管理者分配给下属任务后,并授予一定的权利,有利于发挥下属的积极性,创造性和灵活性2在部分权利下方的同时,把管理者从日常繁杂... 时间:2022-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