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常识

交通事故协商无效后续怎么办,在这起交通事故中以下说法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0-07 22:36:04

特约律师 王瑞雪

交通事故常见问题的以案说法(三)

笔者的朋友甲某,遇到这样一个问题。甲某今年66周岁,因经常锻炼身体,一向身体硬朗。甲某骑自行车外出买东西时,与驾驶小轿车的乙某发生碰撞,导致甲某摔倒后受伤,甲某被送往附近的医院,医院诊断甲某为“左胫腓骨骨折”,需要住院进行手术治疗。甲某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以后,病情趋于稳定,于是办理了出院手续。甲某在家康复了一段时间后,仍然觉得腿部有诸多不适,比如无法正常下蹲、双腿无法交替下台阶、膝盖无法正常弯曲等症状。出院后不久,甲某和乙某协商后续赔偿时,就腿部治疗存在的后遗症,要求进行赔偿。乙某的车辆在丙保险公司投保,乙某把甲某的诉求转给丙保险公司,丙保险公司称甲某腿部存在的后遗症需进行鉴定,鉴定后再根据鉴定结果进行赔偿,不过甲某从受伤到现在刚三个月,还不到鉴定时间,需要再过一段时间才可以鉴定。故而丙保险公司现在无法进行赔偿。丙保险公司说法是否有法律依据?像甲某的这种情况下,如何为自己维权呢?接下来,我们就甲某案件中,遇到的常见法律问题,逐一分析:

一、鉴定是指什么?

鉴定是指伤残鉴定,包括损伤和残疾两部分。损伤主要是由于交通事故中,无法控制的外力,导致对人体组织器官造成结构破坏,或者对人体组织器官的产生一定的功能障碍,影响正常使用。经过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依旧难以恢复到原来的正常水平,导致受伤者在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通俗的讲,伤者交通事故腿部受伤了,要把未受伤之前和现在要做一下对比,确定腿部受伤以后,关节部位的功能存在什么程度的障碍,再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标准对应评定。当然了,这个标准不是某个人或某个公司随随便便制定出来的,是我们国家五部委联合发布的,五部委分别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从发布单位足以看到该标准的权威性。

伤残鉴定通常根据伤残程度划分10个等级,一级伤残等级最高,表明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功能障碍最为严重,通常赔付时伤残系数为100%,依次类推,十级伤残等级最轻,表明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功能障碍最为轻微,赔付时伤残系数为10%。通俗的讲,一级伤残最重,对伤者的损伤较大,伤者在未来的生活中无法自理,无法参加工作,基本丧失了独立参加社会活动能力,老百姓俗称的“植物人”基本上会评定为一级伤残的;依次类推,而十级伤残最轻,对伤者的损伤较小,在生活有一些影响,可能无法完成正常人可以做到的特定动作,也可能对人体器官正常工作有一定影响,但依旧可以参加工作,只是特殊行业除外,对独立参加社会活动能力稍有影响。

二、为什么要去做伤残鉴定?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侵害他人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结合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收入标准计算。

依照上述法律规定,甲某腿部存在后遗症,可能导致甲某的腿部存在一些功能障碍,这个需要进行伤残等级评定,然后再根据不同的等级,对应不同的赔偿项目及标准。如果经鉴定不构成伤残,那么对应的赔偿项目及标准也就没有了,通俗讲,也就是未构成伤残的,最终获得赔偿也就少了。所以,甲某为了自身的利益,有必要去申请伤残鉴定。

三、什么时间可以做伤残鉴定?

在本案中,丙保险公司告知,甲某伤残鉴定的时间不到,还需要等一段时间,是有道理的。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规定,鉴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通俗的讲,在医院的临床治疗已经结束,医院认为伤者可以出院,没有继续在医院治疗的必要了。随后需要伤者自行康复,根据个体差异不同需要的时间也不同。更直观的说,可以依据《法医临床检验规范》的规定,鉴定以损伤后果为依据的应在临床医疗终结后检验,原则上在损伤后3-6个月进行。也就是,通常损伤后3-6个月可以进行鉴定,特殊伤情另当别论。

四、可以做伤残鉴定的机构有哪些?

从上面的介绍,也能够看出,做伤残鉴定是很专业的事情,那么一定需要专业的机构来做。什么样的机构可以做伤残鉴定呢?首先,要选择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即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没有鉴定许可证,做出的鉴定结果将不被法院认可。

其次,要看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有的机构是鉴定痕迹、字迹的,有的机构是做法医临床鉴定的,有的是评估财产损失价格的,还有的是做毒理病理鉴定,以及精神方面的鉴定。而对于本案甲某的话,需要到业务范围中包含法医临床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才可以做。无此业务范围的机构做出的鉴定无效。

再次,要看许可证有效期限。许可证由各地的司法厅颁发,通常给许可证设定一个有效期限,超过期限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同样不能被法院认可。

如果有些人觉得麻烦,不可能一家家去选择查看鉴定中心的许可证信息,有个比较简单的办法,可以直接在法院鉴定名录中选择。法院鉴定名录通常一年更新一次,符合条件的才能进行收录。当事人可以在这些鉴定机构中选择,在无法协商选定的话,由法院组织摇号选择,摇号过程是公开透明的,该过程可以在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上进行查询。

五、伤残鉴定的程序是什么?

伤残鉴定的程序怎么启动,还是拿本案甲某来举例吧。

首先,甲某在鉴定时机快到的时侯,也就是受伤时间接近6个月的时侯,需要提出鉴定申请,为什么不能在3个月提出呢?主要考虑到甲某年龄较大,恢复时间比年轻人长一些,提前提出鉴定,达不到临床治疗终结的要求。如果是向乙某或者丙保险公司可以口头提出鉴定申请,如果是向法院提出的话,必须是书面提出,还要强调一点,向法院提出,须一并提交民事起诉状,如果不提起诉讼,单独提出鉴定申请,法院是不受理的。

其次,确定在哪家机构进行鉴定。甲某如果与乙某、丙保险公司自行协商的选择鉴定机构的,可以由丙保险公司书面委托鉴定。如果甲某提起诉讼的,则由人民法院摇号选择鉴定机构,并且书面委托鉴定。

再次,甲某准备鉴定所需材料,如病历、出院证、医疗发票、交通事故认定书、术前术后的CT片子、当事人身份证等资料,也可以鉴定机构的要求另行补充资料,然后交鉴定机构。

最后,甲某按鉴定机构确定的时间,到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鉴定完毕后,通常在30日内领取鉴定意见书。

六、单方委托鉴定的后果是什么?

如果甲某嫌麻烦,单方委托的鉴定,会存在以下法律后果。

首先,甲某违反法定程序,单方委托鉴定无法保证程序公正,因为鉴定之前,乙某及丙保险公司需要对甲某提交的鉴定材料进行质证,如果对甲某的鉴定材料真实性存疑的话,鉴定意见无法采用。

其次,即使鉴定材料均真实,但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0条规定,如果甲某的鉴定过程,存在上述情况,乙某及丙保险公司是有权申请重新鉴定的。通俗的讲,甲某的鉴定是白做了,还得重新做。

最后,鉴定重新做,就意味着流程就得重新过一次,甲某主张索赔的时间则被拉长了,并且单方委托鉴定产生的鉴定费用还得由甲某来买单,其实是非常划不来的事。

七、评定伤残后可以获得哪些赔偿项目?以及每个项目的赔偿标准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甲某如果评定伤残,可以获得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精神抚慰金三个项目的赔偿。

残疾赔偿金要根据甲某的伤残等级,比如本案中甲某评定伤残十级,那么甲某的赔偿系数为10%,按照甲某起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该标准来自每年的省统计局公报数据),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计算公式为: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年*10%。

残疾辅助器具通常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也就选取国产中等价位的器具,甲某通常用到的主是轮椅、拐杖等。

精神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予以确定,通常要结合当地的经济状况、以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确定,不能采用一刀切,故而大部分地区由省高院出台指导办法确定,比较通行的做法是每一级伤残赔偿标准为5000元,故本案中甲某该项赔偿最高不超过5000元。

相关文章